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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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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5 條的規定,修正後的《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前成立的懸賞廣告同樣適用。

立法沿革 2

(0190201 制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本一利。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懸賞廣告,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增訂數人先後分別或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廣告所指定行為之報酬請求權之取得,及廣告人如已善意給付最先通知之人者,其報酬給付義務消滅。其規定結果較原規定為周延妥適,既可保護行為人,對善意之廣告人亦無不利,故對於修正施行前後成立之懸賞廣告允宜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0190201 制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本一利。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增訂數人先後分別或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廣告所指定行為之報酬請求權之取得,及廣告人如已善意給付最先通知之人者,其報酬給付義務消滅。其規定結果較原規定為周延妥適,既可保護行為人,對善意之廣告人亦無不利,故對於修正施行前後成立之懸賞廣告允宜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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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5 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懸賞廣告,亦適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