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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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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4條規定了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的時效性質,即前兩條中所規定的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於民法債編所定的時效規定中是準用的。這意味著在債編施行後沒有明確規定時效的情況下,應當參照債編施行前的相關法定期間來適用。 範例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民法總則第1178條,該條規定了因申請人致失約後,向對方請求達成協議,或以其他方式解決紛爭之時效,此時應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的時效期間。

立法沿革 2

(0190201 制定)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約定之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亦適用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增訂,爰將「前條」修正為「前二條」。

(0190201 制定)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約定之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亦適用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增訂,爰將「前條」修正為「前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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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4 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