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為長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日起算,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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