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17 條(繼承人之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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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17 條規定,受贈人故意不法害死贈與人或妨礙其撤銷贈與時,繼承人得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撤銷贈與追回財產。
Q · 送出去的房子,因為對方害死了贈與人,還拿得回來嗎?
能,民法417條讓繼承人六個月內撤銷追回
依民法第 417 條,受贈人若因故意不法行為(如殺害、傷害致死)致贈與人死亡,或用手段妨礙贈與人依第 416 條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代替死者行使撤銷權,把已過戶的贈與財產追回。關鍵是時效:撤銷權自繼承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內不行使即消滅,這是除斥期間,無法中斷或延長。
深度解讀
你父親生前把一筆房產送給了某個親戚,然後在短短幾個月內離奇過世。警察在查,家人懷疑不是意外。你以為就算查出真相,房子也要不回來了,因為送出去的東西已經過戶完成,法律上已經是別人的。民法 417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存在的暗門:如果受贈人是故意用不法手段害死贈與人,或者阻止贈與人把贈與撤銷掉,繼承人可以代替已死的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把送出去的財產追回來。但這條埋了一顆地雷:從你「知道撤銷原因」的那一刻起,只有 6 個月的時間。錯過了,這扇門永遠關上,加害者就能合法帶著那份禮物安享餘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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