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16 條(贈與人之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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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刑事可罰之故意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贈與人得於知悉起一年內撤銷贈與。
Q · 送給子女的房子,子女不孝可以要回來嗎?
符合兩種法定情形之一即可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6條,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特定親屬有依刑法可罰的故意侵害行為,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贈與物。但撤銷權自知悉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且贈與人一旦表示宥恕,撤銷權立即消滅。
深度解讀
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原則上不行,法律保護交易的終局性。但 416 條是法律留的一扇窄門。當受贈人出現兩種情形之一,贈與人可以翻桌:第一,對你、你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有構成刑事犯罪的故意侵害行為。第二,對你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滿足任一條就能撤銷贈與,把東西要回來。但這扇門只開 365 天:從你知道那一刻起算一年,逾期永遠關上。更殘酷的是,如果你曾經明確原諒過對方(法律稱「宥恕」),門立刻關上。很多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後才發現對方態度劇變,卻因為不知道這條或拖太久而錯失機會。這條的計時器比你想的無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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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