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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16 條(贈與人之撤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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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c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416之撤銷係不論贈與物之權利是否已移轉,均得撤銷贈與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撤銷債權而已): 419 2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II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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