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416 條(贈與人之撤銷權)

  1. 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 2.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刑事可罰之故意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贈與人得於知悉起一年內撤銷贈與。

Q · 送給子女的房子,子女不孝可以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416條,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特定親屬有依刑法可罰的故意侵害行為,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贈與物。但撤銷權自知悉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且贈與人一旦表示宥恕,撤銷權立即消滅。

白話解讀

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原則上不行,法律保護交易的終局性。但 416 條是法律留的一扇窄門。當受贈人出現兩種情形之一,贈與人可以翻桌:第一,對你、你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有構成刑事犯罪的故意侵害行為。第二,對你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滿足任一條就能撤銷贈與,把東西要回來。但這扇門只開 365 天:從你知道那一刻起算一年,逾期永遠關上。更殘酷的是,如果你曾經明確原諒過對方(法律稱「宥恕」),門立刻關上。很多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後才發現對方態度劇變,卻因為不知道這條或拖太久而錯失機會。這條的計時器比你想的無情。

法律定性

民法第416條為贈與的法定撤銷權規定,賦予贈與人在受贈人對其有刑事可罰之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兩種情形下撤銷贈與的權利,並以一年除斥期間及宥恕表示作為撤銷權消滅事由,平衡贈與終局性與倫理崩壞時的救濟需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送給子女的房子真的能要回來嗎?

可以,但要符合兩個條件之一:第一是子女對你、你配偶或法定親屬有構成刑法犯罪的故意侵害行為(傷害、家暴、毀損等);第二是子女對你有法定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卻不履行。滿足其一就能依本條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若房子已被設定抵押或轉賣給第三人,要回的難度會急遽上升,發現情事當天就要行動,必要時先聲請假處分禁止處分標的物。

Q2什麼程度的不孝才算扶養義務不履行?態度冷淡也算嗎?

不是。必須是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成立(民法第1114條規定義務人順序),且受贈人有扶養能力卻完全不履行。例如父母年老無收入、行動不便,子女有能力卻不提供基本生活所需。單純態度不好、不常聯絡、不陪伴,實務上幾乎達不到門檻。法官會看受贈人的扶養能力、扶養順位、不履行的程度與期間;若有其他手足在扶養,只有你沒付錢卻被適用本條,實務上很難成立。

Q3一年前就知道子女對我施暴,現在想撤銷還來得及嗎?

來不及了。這一年是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不能延長、沒有不完成事由(對照民法第125條的消滅時效有中斷制度),過了就永遠消滅,連法官都沒辦法救你。這是為什麼律師強調發現當天就寄存證信函——即使還沒決定要不要訴訟,先保全撤銷意思表示的時點永遠是穩賺不賠的一步。

Q4民法416條是什麼?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俗稱不孝條款,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刑事可罰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贈與人可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

Q5除斥期間跟消滅時效差在哪?

除斥期間是權利存續的固定期間,不能中斷、延長或主張不完成;消滅時效則可中斷。416的一年是除斥期間。

Q6什麼叫宥恕?

贈與人對受贈人表示原諒的意思表示,一旦宥恕,撤銷權立即消滅,書面或可被證明的口頭皆可能成立。

Q7扶養義務不履行是什麼意思?

受贈人依民法1114條對贈與人負法定扶養義務、有扶養能力卻不提供基本生活所需,態度冷淡不算。

Q8送給子女的房子怎麼要回來?

確認撤銷事由→當天寄存證信函表示撤銷→蒐證→訴請返還贈與物,不動產同時聲請塗銷登記。

Q9撤銷贈與要在多久內做?

自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逾期永久消滅,建議發現當天即寄存證信函固定起算點。

Q10怎麼證明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

提出贈與人無收入、行動不便的證明,及受贈人有扶養能力卻未支付的紀錄、醫療單據、生活費往來。

Q11撤銷贈與要花多少錢?

返還贈與物之訴依標的價額繳裁判費約1.1%,不動產另有塗銷登記與假處分費用,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

Q12民法416 vs 408任意撤銷差在哪?

408是贈與物交付前的任意撤銷(無需理由),416是交付後的法定撤銷(須符合忘恩或不扶養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16art_408art_417
撤銷時點贈與物交付後贈與物交付前受贈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撤銷後
撤銷事由忘恩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任意撤銷(無需理由)受贈人故意不法致死或妨礙撤銷
行使人贈與人本人贈與人本人贈與人之繼承人
期間性質知悉起1年除斥期間交付前隨時知悉起6個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민법 제556조(수증자의 행위와 증여의 해제—망은행위·부양의무 불이행)
🇨🇳 中國民法典 第663条(贈與人撤銷權—嚴重侵害贈與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
🇩🇪 德國BGB § 530(Widerruf der Schenkung wegen groben Undanks)
🇫🇷 法國Code civil art. 955-958(révocation pour cause d'ingratitud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