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15 條(定期贈與當事人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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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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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15 條規定,定期給付之贈與會因贈與人或受贈人死亡而失其效力,但贈與人生前有反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Q · 長輩過世後,他生前承諾每月給我的錢還能繼續要嗎?
原則上不行,除非他生前留下反對失效的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 415 條,定期給付之贈與(例如每月固定匯款)在贈與人或受贈人死亡時即失其效力,繼承人原則上不必繼續支付。唯一例外是贈與人生前曾明確表示「即使我死亡此贈與仍繼續」,這筆給付才會轉為遺產債務由繼承人於繼承範圍內負責。能否成立例外,關鍵在主張者是否拿得出書面或可信證據。
深度解讀
阿公每個月都會匯三萬塊給你當生活費,這個承諾是你們家幾十年的默契。某天阿公突然過世,你還能跟阿公的繼承人要下個月的三萬嗎?答案可能讓你意外:不行。這條法律預設「定期性的贈與」會隨著給錢的人或拿錢的人死掉而自動消失。邏輯很簡單,贈與的本質是情感連結,人都走了,這個連結也就結束了。但這條有一個關鍵的但書:如果贈與人生前明確表示「就算我死了,這筆錢也要繼續給」,那這筆債務就會變成遺產的一部分,繼承人必須繼續支付。這個但書是整條法律的靈魂,它決定了無數家庭在長輩過世後的財產安排。多數人從來不知道這個機制的存在,以為「阿公的承諾就是承諾」,結果在悲傷中又被現實冷冷打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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