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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123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機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時紀念品之發給,性質上似屬私法上贈與,又法律行為之撤銷,有一般撤銷事由及特殊撤銷事由,個案是否合於撤銷事由應由機關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主旨

有關已辦理退休人員因故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機關原依規定於退休前致贈之退休紀念品應否繳回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4 年 9 月 10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6297 號書函。

二、按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第 1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依上開規定觀之及來函所述,此項紀念品之發給,係機關為感念退休人員在職期間之辛勞及貢獻,而於退休時酌贈,性質上似屬私法上之贈與。又法律行為之撤銷,有一般撤銷事由(例如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錯誤、第89 條傳達錯誤及第 92 條意思表示受詐欺或脅迫等)及特殊撤銷事由(例如民法第 408 條及第 416 條贈與之撤銷),個案是否合於撤銷事由,應由貴處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4035123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機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時紀念品之發給,性質上似屬私法上贈與,又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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