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重點摘要民法第 418 條窮困抗辯:贈與人於約定後經濟顯有變更,致生計受重大影響或妨礙扶養義務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Q · 答應送出去的東西,後來自己變窮了可以不給嗎?
可以,符合窮困抗辯雙重門檻時得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 418 條,贈與人在贈與約定後,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門檻才能拒絕履行:其一,經濟狀況「顯有變更」(重大惡化,非單純減薪);其二,履行贈與會「重大影響自己生計」或「妨礙扶養義務之履行」。注意是「拒絕履行」而非「撤銷」,契約本身仍存續,只是在窮困期間不必執行。已交付的贈與物不適用本條。
很多人以為「贈與」是口頭說說,反悔就反悔。不是。只要你簽了字,尤其是經過公證的贈與,你在法律上就被綁住了。一般情況下經公證的贈與你不能隨便撤銷(民法408條),這時候你唯一的合法退場通道就是這條:418條。它給你一個窄窄的逃生門:如果你在答應贈與之後,經濟狀況「顯有變更」(不是小幅下滑,是重大惡化),而且履行這個贈與會嚴重影響你自己的生計或讓你無法扶養家人,你可以拒絕履行。注意關鍵字:「拒絕履行」,不是「撤銷」。這意味著契約本身還在,你只是在特定情況下不用現在履行。門檻很高,但這條線一旦通過,受贈人就不能告你違約。
民法第 418 條為贈與契約的窮困抗辯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成立後,若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且履行該贈與將對自身生計造成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法定扶養義務,得拒絕履行尚未交付的贈與。其法律效果為「拒絕履行」而非「撤銷契約」,是私法中少數讓契約拘束力讓位於贈與人生存保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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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贈與形式。若沒公證、也非道德義務性質,可依民法408條直接撤銷,無須動用418條。若有公證或屬道德義務性質,才靠418條,且須證明失業已讓經濟達到「顯有變更」加「重大影響生計」程度。內行人提示:把失業後所有必要支出列成清單跟車價對比,比空口說困難有力十倍。
可以。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提供財務證明,若拒絕或證明不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由法官透過調查令、財產清單查清。418條門檻是雙重的,只達其一不夠。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一聽到要上法院公開財產就主動和解,因為這條沒有想像中好過關。
學說見解不一,一說認為契約仍在、情況改變後受贈人可再請求,一說認為拒絕履行應具終局性。實務個案判斷。內行人提示:若想徹底解決,可在拒絕履行同時與對方協商合意解除契約(準用民法263條),一次處理乾淨,避免日後被追索。
贈與契約的窮困抗辯,贈與人約定後經濟重大惡化影響生計或扶養義務時,可拒絕履行尚未交付的贈與。
雙重門檻:經濟「顯有變更」+「重大影響生計」或「妨礙扶養義務」,只達其一不夠。
指經濟重大惡化,例如裁員加長照支出爆增,不是單純減薪或收入小幅下滑。
契約仍存續但暫不執行給付,不同於使契約消滅的撤銷,已交付部分不適用。
蒐證 → 確認贈與形式(有無公證)→ 寄存證信函主張拒絕履行並附財務證明 → 保留紀錄防對方提告。
近半年銀行對帳單、解僱減薪證明、醫療診斷書、被扶養人身分證明,量化生計缺口。
存證信函郵資數十元;若進入訴訟由受贈人請求履行,被告方無須先繳裁判費,但建議諮詢律師。
以存證信函要求提供財務證明,不實則提民事訴訟請求履行,由法院調查其真實財產狀況。
未公證非道德義務的贈與用408條任意撤銷;公證或道德義務贈與只能用418條窮困抗辯,門檻高得多。
| 比較面向 | art_408 | art_418 |
|---|---|---|
| 適用前提 | 贈與物交付前,且非公證、非道德義務 | 贈與約定後、履行前,經濟顯有變更 |
| 法律效果 | 撤銷,契約消滅 | 拒絕履行,契約存續 |
| 門檻 | 任意撤銷,無須理由 | 雙重門檻(顯有變更+影響生計或扶養) |
| 公證贈與 | 不適用(不能任意撤銷) | 適用,是唯一合法出口 |
| 後續可否再請求 | 不可,契約已消滅 | 學說見解不一,實務個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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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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