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5 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或自行為時起十年不行使即消滅,期間不中斷不延長。
Q · 撤銷對方脫產的權利有沒有期限?
有。知道起一年、行為起十年,先到先算
依民法第24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一年內必須行使,且絕對不得超過行為時起十年,二者以先到者為準。其性質是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因此寄存證信函、協商、報警都不會中斷或延長期間。唯一能阻斷期間的有效動作,是在期限內把撤銷起訴狀遞交法院。期間屆滿後,撤銷權直接消滅,法院不再審查實體理由。
深度解讀
上一條給了你一把追殺脫產的武器,這一條告訴你:這把武器有保鮮期。一年,從你「知道」對方脫產那天起算。或者十年,從脫產行為發生那天起算。兩個期限哪個先到算哪個。更狠的是:這是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差別在哪?消滅時效可以中斷、可以協商、可以因為對方承認而重新計算。除斥期間不行。時間一到,權利直接消滅,法院連審都不審。很多人發現被脫產後去找律師、跟對方談判、寄存證信函、報警,以為自己很積極,結果一年過了。這條法律不管你有多努力,它只看你有沒有在一年內把訴狀遞到法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