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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45 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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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或自行為時起十年不行使即消滅,期間不中斷不延長。

Q · 撤銷對方脫產的權利有沒有期限?

有。知道起一年、行為起十年,先到先算

依民法第24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一年內必須行使,且絕對不得超過行為時起十年,二者以先到者為準。其性質是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因此寄存證信函、協商、報警都不會中斷或延長期間。唯一能阻斷期間的有效動作,是在期限內把撤銷起訴狀遞交法院。期間屆滿後,撤銷權直接消滅,法院不再審查實體理由。

深度解讀

上一條給了你一把追殺脫產的武器,這一條告訴你:這把武器有保鮮期。一年,從你「知道」對方脫產那天起算。或者十年,從脫產行為發生那天起算。兩個期限哪個先到算哪個。更狠的是:這是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差別在哪?消滅時效可以中斷、可以協商、可以因為對方承認而重新計算。除斥期間不行。時間一到,權利直接消滅,法院連審都不審。很多人發現被脫產後去找律師、跟對方談判、寄存證信函、報警,以為自己很積極,結果一年過了。這條法律不管你有多努力,它只看你有沒有在一年內把訴狀遞到法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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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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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45 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