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5 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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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或自行為時起十年不行使即消滅,期間不中斷不延長。
Q · 撤銷對方脫產的權利有沒有期限?
依民法第24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一年內必須行使,且絕對不得超過行為時起十年,二者以先到者為準。其性質是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因此寄存證信函、協商、報警都不會中斷或延長期間。唯一能阻斷期間的有效動作,是在期限內把撤銷起訴狀遞交法院。期間屆滿後,撤銷權直接消滅,法院不再審查實體理由。
白話解讀
上一條給了你一把追殺脫產的武器,這一條告訴你:這把武器有保鮮期。一年,從你「知道」對方脫產那天起算。或者十年,從脫產行為發生那天起算。兩個期限哪個先到算哪個。更狠的是:這是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差別在哪?消滅時效可以中斷、可以協商、可以因為對方承認而重新計算。除斥期間不行。時間一到,權利直接消滅,法院連審都不審。很多人發現被脫產後去找律師、跟對方談判、寄存證信函、報警,以為自己很積極,結果一年過了。這條法律不管你有多努力,它只看你有沒有在一年內把訴狀遞到法院。
法律定性
民法第245條為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規定:債權人須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且不得逾行為時起十年行使撤銷權,二者先到者為準。此期間性質為除斥期間,不因中斷、協商或對方承認而延長或重新起算,期間屆滿撤銷權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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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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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45條的除斥期間多久?▾
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或自行為時起十年,二者先到者為準。
Q2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差在哪?▾
消滅時效可中斷、可延長;除斥期間固定不變,時間到權利直接消滅。
Q3寄存證信函可以讓期間暫停嗎?▾
不行。存證信函只中斷消滅時效,對除斥期間完全無效。
Q4一年從哪天起算?▾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那天起算,知悉時點本身常是訴訟爭點。
Q5十年從哪天起算?▾
自脫產行為發生時起算,不動產以登記日為準。
Q6怎麼阻斷除斥期間?▾
唯一有效動作是在期限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遞狀。
Q7協商和解期間算不算在內?▾
算。協商不暫停期間,要先遞狀再談。
Q8期間過了還能告嗎?▾
不能。期間屆滿撤銷權消滅,法院不再審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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