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重點摘要民法第 90 條規定,因錯誤或傳達錯誤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自意思表示後一年消滅,屬除斥期間,不中斷也不延長。
Q · 錯誤簽約後想撤銷,期限多久?從哪天起算?
一年,自意思表示當天起算
依民法第 90 條,因錯誤(第 88 條)或傳達錯誤(第 89 條)而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自「意思表示作成時」起算一年,期滿即消滅。關鍵是起算點為當初簽約、報價或表示的當天,而非發現錯誤之日。且這是除斥期間,不像消滅時效會因催告或起訴而中斷,一旦啟動就持續到期滿。
法律給了你撤銷錯誤意思表示的權利,但沒有給你無限的時間想清楚。從你做出那個錯誤表示的那一刻起,倒數計時就開始,365 天後歸零。不是從你發現錯誤的那一天算,不是從對方不理你的那一天算,是從你說出那句話、簽下那份文件的當天算起。這叫「除斥期間」,跟一般人熟悉的「時效」完全不同:時效可以因為催告、起訴而中斷重算,但除斥期間不行,它就像定時炸彈,一啟動就不停,任何事情都不能讓它暫停。很多人以為「我是上個月才發現的,當然從上個月算」,結果跑到法院才知道權利早就在半年前悄悄死掉了。這條是民法裡最安靜的殺手,不發出任何警告,時間到了就讓你的撤銷權從這個世界消失。
民法第 90 條規定第 88 條(錯誤)與第 89 條(傳達錯誤)所生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採一年除斥期間,自意思表示作成時起算,不適用時效中斷與不完成的規定,期間屆滿撤銷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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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哪種情況。如果是民法第 88、89 條的錯誤或傳達不實,除斥期間是一年從簽約日起算,你半年前簽的話還有半年可以行動。但如果是詐欺(第 92 條),時效是一年從發現詐欺時起算,兩者完全不同。不確定屬於哪種時,在最短時限內行動最安全。
撤銷權是形成權,意思表示送達對方的那一刻就生效,不需對方同意,也不需法院判決。但對方不理會時,回復原狀或返還已付款項等後果可能要透過訴訟實現。寄出後務必保留回執,作為撤銷意思表示已送達的關鍵證據。
規定錯誤、傳達錯誤撤銷權的一年除斥期間,自意思表示作成時起算,期滿權利消滅。
權利存續的固定期間,屆滿權利當然消滅,不因任何事由中斷或停止。
形成權,得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既存法律行為溯及失效,送達相對人即生效。
從意思表示作成當天(簽約、報價、表示日)起算,不是從發現錯誤那天。
確認表示日 → 備妥書面撤銷通知 → 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送達即生效。
明確載明『本人依民法第 88(或 89)條撤銷該意思表示』,並保留回執。
找出意思表示作成日,加一年即為消滅日,建議往前抓兩週為行動底線。
撤銷已生效,回復原狀或返還可另提訴訟主張,回執是已送達的關鍵證據。
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停止、起算自意思表示時;消滅時效可中斷重算、起算自可行使時。
90 條管錯誤、傳達錯誤(一年);93 條管詐欺脅迫(發現後一年、行為後十年)。
| 比較面向 | exclusion_period | extinctive_prescription |
|---|---|---|
| 起算點 | 意思表示作成時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 可否中斷 | 不可中斷 | 可因催告、起訴中斷重算 |
| 可否停止/不完成 | 不適用 | 適用時效不完成 |
| 期間長短(本條) | 一年 | 一般 15 年(民法 125) |
| 屆滿效果 | 權利當然消滅 | 義務人取得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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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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