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0 條(錯誤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0 條規定,因錯誤或傳達錯誤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自意思表示後一年消滅,屬除斥期間,不中斷也不延長。
Q · 錯誤簽約後想撤銷,期限多久?從哪天起算?
依民法第 90 條,因錯誤(第 88 條)或傳達錯誤(第 89 條)而撤銷意思表示的權利,自「意思表示作成時」起算一年,期滿即消滅。關鍵是起算點為當初簽約、報價或表示的當天,而非發現錯誤之日。且這是除斥期間,不像消滅時效會因催告或起訴而中斷,一旦啟動就持續到期滿。
白話解讀
法律給了你撤銷錯誤意思表示的權利,但沒有給你無限的時間想清楚。從你做出那個錯誤表示的那一刻起,倒數計時就開始,365 天後歸零。不是從你發現錯誤的那一天算,不是從對方不理你的那一天算,是從你說出那句話、簽下那份文件的當天算起。這叫「除斥期間」,跟一般人熟悉的「時效」完全不同:時效可以因為催告、起訴而中斷重算,但除斥期間不行,它就像定時炸彈,一啟動就不停,任何事情都不能讓它暫停。很多人以為「我是上個月才發現的,當然從上個月算」,結果跑到法院才知道權利早就在半年前悄悄死掉了。這條是民法裡最安靜的殺手,不發出任何警告,時間到了就讓你的撤銷權從這個世界消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0 條規定第 88 條(錯誤)與第 89 條(傳達錯誤)所生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採一年除斥期間,自意思表示作成時起算,不適用時效中斷與不完成的規定,期間屆滿撤銷權當然消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撤銷權消滅日,建議行動截止日為到期日往前 2 週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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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90 條是什麼?▾
規定錯誤、傳達錯誤撤銷權的一年除斥期間,自意思表示時起算。
Q2撤銷權一年從哪天算?▾
從意思表示作成當天(簽約、報價、表示日),不是發現錯誤日。
Q3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差在哪?▾
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停止、不延長;消滅時效可因催告、起訴中斷重算。
Q4寄存證信函能讓一年期間中斷嗎?▾
不能。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但寄出可完成撤銷權的行使。
Q5怎麼在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以書面向相對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送達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或法院判決。
Q6錯誤撤銷和詐欺撤銷期限一樣嗎?▾
不一樣。詐欺脅迫走第 92、93 條,自發現後一年、行為後十年。
Q7過了一年還能主張嗎?▾
撤銷權已消滅,無法撤銷;僅能視情況另循其他請求權。
Q8預售屋簽約三年後發現錯誤還能撤銷嗎?▾
通常不能,除斥期間自簽約日起算,多已逾一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clusion_period | extinctive_prescription |
|---|---|---|
| 起算點 | 意思表示作成時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 可否中斷 | 不可中斷 | 可因催告、起訴中斷重算 |
| 可否停止/不完成 | 不適用 | 適用時效不完成 |
| 期間長短(本條) | 一年 | 一般 15 年(民法 125) |
| 屆滿效果 | 權利當然消滅 | 義務人取得抗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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