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 條(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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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9 條規定,意思表示經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時,表意人得比照錯誤撤銷該意思表示,但須負信賴利益賠償。
Q · 傳話的人講錯,合約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 89 條,當意思表示是透過傳達人(代書、秘書、助理)或傳達機關(翻譯、電報)傳達,而傳達內容失真時,表意人得比照第 88 條錯誤之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三個重點:合約在撤銷前仍有效、必須由表意人主動行使、撤銷後依第 91 條原則上須賠償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且受第 90 條一年除斥期間拘束。
白話解讀
你透過代書、秘書、翻譯、仲介傳話給對方,結果對方收到的版本跟你講的不一樣。你說「租金三萬八」,代書寫成「三萬」;你請翻譯跟日本客戶說「最低訂單 500 箱」,翻譯講成「50 箱」。這條告訴你:不是你的嘴巴說錯,是中間的人傳錯,法律把這種情況當作你自己表示錯誤處理,你可以主張撤銷。關鍵在於,這條把「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當成你的延伸,他們的失誤等於你的錯誤,但也因此你才有機會救回來。很多人以為「不是我講的」就沒辦法,其實剛好相反:正因為不是你講的,你才能用這條翻盤。但代價是,撤銷後你可能要賠對方的信賴損失(第 91 條),而且只有一年的時間窗口(第 90 條)。
法律定性
傳達錯誤撤銷,指意思表示經由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向相對人傳達時,因中間人傳達不實導致到達相對人的內容與表意人真意不符,表意人得比照錯誤之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之制度。其特徵在於把傳達中間人視為表意人的延伸,中間人的失誤等同表意人自身之錯誤,因而開啟撤銷權,但同時以信賴利益賠償與一年除斥期間平衡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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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9 條是什麼?▾
規範意思表示經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時,表意人得比照錯誤撤銷的制度,是中間人傳錯話時的逃生門。
Q2代書幫我出價講錯數字,我可以反悔嗎?▾
可主張依民法 89 條撤銷,因代書是你的傳達人;但撤銷後依第 91 條原則上要賠對方信賴利益,除非價格明顯異常對方應知有誤。
Q3傳達錯誤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第 90 條,須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這是除斥期間,過期撤銷權直接消滅,不能中斷或延長。
Q4翻譯翻錯話可以用民法 89 條嗎?▾
可以。翻譯是典型的傳達機關,翻錯導致意思失真即屬傳達不實,但你須舉證原意與譯文確實不同。
Q5撤銷後我要付出什麼代價?▾
依第 91 條,原則上須賠償相對人因信賴意思表示有效而受的損害,除非相對人明知或可知傳達有誤。
Q6民法 89 跟 88 條差在哪?▾
第 88 條是表意人自己表示錯誤,第 89 條是中間人傳達錯誤,後者比照前者的撤銷規定處理。
Q7對方主張傳達錯誤要撤銷,我能怎麼防守?▾
先確認對方是否真透過傳達人、檢查是否逾一年除斥期間,並主張自己是善意信賴人,依第 91 條請求信賴利益賠償。
Q8傳錯話的合約是自動無效嗎?▾
不是。合約在撤銷前仍有效且拘束表意人,必須主動行使撤銷權,被動等待會被認定接受被傳錯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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