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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 條(傳達錯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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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傳達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得撤銷(一年內)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指的是過失行為,如係故意,則應類推適用§110無權代理的規定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王澤鑑師: 89限於傳達人「過失」傳達不實; 傳達人「故意」傳達不實,應類推適用170、110無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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