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 條(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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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9 條規定,意思表示經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時,表意人得比照錯誤撤銷該意思表示,但須負信賴利益賠償。
Q · 傳話的人講錯,合約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 89 條,當意思表示是透過傳達人(代書、秘書、助理)或傳達機關(翻譯、電報)傳達,而傳達內容失真時,表意人得比照第 88 條錯誤之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三個重點:合約在撤銷前仍有效、必須由表意人主動行使、撤銷後依第 91 條原則上須賠償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且受第 90 條一年除斥期間拘束。
白話解讀
你透過代書、秘書、翻譯、仲介傳話給對方,結果對方收到的版本跟你講的不一樣。你說「租金三萬八」,代書寫成「三萬」;你請翻譯跟日本客戶說「最低訂單 500 箱」,翻譯講成「50 箱」。這條告訴你:不是你的嘴巴說錯,是中間的人傳錯,法律把這種情況當作你自己表示錯誤處理,你可以主張撤銷。關鍵在於,這條把「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當成你的延伸,他們的失誤等於你的錯誤,但也因此你才有機會救回來。很多人以為「不是我講的」就沒辦法,其實剛好相反:正因為不是你講的,你才能用這條翻盤。但代價是,撤銷後你可能要賠對方的信賴損失(第 91 條),而且只有一年的時間窗口(第 90 條)。
法律定性
傳達錯誤撤銷,指意思表示經由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向相對人傳達時,因中間人傳達不實導致到達相對人的內容與表意人真意不符,表意人得比照錯誤之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之制度。其特徵在於把傳達中間人視為表意人的延伸,中間人的失誤等同表意人自身之錯誤,因而開啟撤銷權,但同時以信賴利益賠償與一年除斥期間平衡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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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書幫我出價時少寫一個零,對方簽了,我真的可以反悔嗎?▾
可以主張依民法第 89 條撤銷,因為代書是你的傳達人,他傳達不實你可以比照第 88 條錯誤的規定撤銷。但撤銷後依第 91 條你要賠對方的信賴利益,除非價格明顯異常到對方一看就知道有錯。實務上法官會看錯誤是否重大與受害人是否明知,價差越誇張你越不用賠。
Q2翻譯在商業談判中翻錯話,這條適用嗎?▾
適用。翻譯是典型的傳達機關,他把你的意思譯成另一種語言傳給對方,這個過程出錯就是傳達不實。但要注意舉證,你必須能證明原始意思和被翻譯出來的版本確實不同,所以重要談判最好錄音或留書面底稿。金額大時可在合約寫明以哪個語言版本為準,直接用合約條款處理。
Q3秘書用 email 幫老闆談生意,數字打錯了,算傳達不實嗎?▾
算。秘書代發 email 是傳達老闆的意思,打錯數字就是傳達不實。老闆可以主張第 89 條撤銷,但一樣要負第 91 條的信賴利益賠償責任,除非對方明知或應知有誤。實務上公司應對重要報價建立雙重確認機制,比事後主張撤銷更划算,因為撤銷會傷商譽。
Q4民法 89 條是什麼?▾
規範意思表示經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時,表意人得比照錯誤撤銷的制度,是中間人傳錯話時的法律救濟。
Q5什麼叫傳達人和傳達機關?▾
傳達人是受託代為轉達意思的自然人(代書、秘書、助理);傳達機關是用來傳遞意思的機構或媒介(翻譯、電報、郵局)。
Q6傳達不實是什麼意思?▾
指中間人把表意人的意思傳達給相對人時內容失真,導致對方收到的版本與表意人真意不符。
Q7比照前條撤銷是指比照哪一條?▾
比照民法第 88 條錯誤之意思表示的撤銷規定,包括撤銷要件與第 91 條的賠償效果。
Q8傳達錯誤怎麼主張撤銷?▾
保存原始指示與對方收到版本的證據 → 確認未逾一年 → 寄存證信函載明依民法 89 條撤銷與正確內容。
Q9撤銷後的信賴利益賠償怎麼算?▾
賠償相對人因信賴意思表示有效而支出或受損的金額(如已支付的訂金、準備成本),依第 91 條認定。
Q10怎麼證明是傳達不實而不是自己講錯?▾
提出原始指示底稿(LINE、email、錄音)與對方實際收到的版本,證明兩者確實不同且失真發生在傳達環節。
Q11對方明知傳達有誤,我撤銷還要賠嗎?▾
不用。依第 91 條但書,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意思表示錯誤或不實者,表意人免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
Q12民法 89 vs 88 條差在哪?▾
第 88 條是表意人自己表示或認知錯誤,第 89 條是中間人傳達錯誤,後者比照前者處理但成因在傳達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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