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44 條(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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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44條規定,主債務人就債之發生原因的法律行為有撤銷權時,保證人對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屬暫時性抗辯權而非消滅債務。
Q · 主債務人說要撤銷契約,保證人可以先不還錢嗎?
可以。主債務人有撤銷權時,保證人能拒絕清償
依民法第 744 條,只要主債務人就債之發生原因的法律行為(例如被詐欺、被脅迫、重大誤解而簽約)有撤銷權,且撤銷權仍在除斥期間內,保證人對債權人就可以拒絕清償。要件是「撤銷權客觀存在」,不需要主債務人「已撤銷」或「確定要撤銷」。但這是暫時性抗辯權,不是讓債務消滅:主債務人放棄撤銷權、或撤銷權時效經過後,保證人仍須清償。
深度解讀
當你幫人作保,如果主債務人本來就有權利「反悔」這個契約(例如他是被詐欺、被脅迫、或在重大誤解下簽的),那你身為保證人有一個很實用的權利:在他還沒決定要不要反悔之前,你可以先拒絕清償。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如果硬逼你先付錢,等主債務人後來真的撤銷了契約,整個債務從一開始就不存在,那你付出去的錢要回頭追,可能遇到對方倒閉、跑路、不認帳。法律乾脆給你一個暫停鍵:在事情還沒塵埃落定前,你不必急著掏錢。注意:這條給的是「拒絕清償」的抗辯權,不是消滅債務。如果主債務人最終決定不撤銷,或撤銷權時效過了,你還是要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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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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