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42 條(保證人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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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42 條規定,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主債務人拋棄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
Q · 主債務人不出面、甚至認帳了,保證人還有什麼能爭?
有。主債務人能用的抗辯你都能用
依民法第 742 條,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有的抗辯(時效消滅、已清償、契約無效、給付不能等),保證人都可以獨立主張,不需要主債務人配合。第二項更進一步:就算主債務人拋棄了這些抗辯,保證人仍然可以主張,法律不允許主債務人犧牲保證人的防禦權。
深度解讀
當保證人最大的恐懼是:「主債務人不出面,債權人來找我,我什麼武器都沒有。」這條告訴你:你不是孤軍奮戰。主債務人手上所有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招數,你都可以拿來用。主債務人能說「這筆債已經過了時效」,你也可以說。主債務人能說「對方根本還沒交貨憑什麼要錢」,你也可以說。主債務人能說「這份契約是被詐欺簽的」,你照樣可以說。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主債務人為了某種原因(被恐嚇、被收買、想讓你倒楣)放棄了這些抗辯,你還是可以主張。法律不允許主債務人把你賣了。這條的真正意義是:保證人不是次等的債務人,你繼承了主債務人的所有防禦工具,而且這個繼承不會被主債務人的擺爛或背叛剝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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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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