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 1.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 2.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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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契約互負債務時,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拒絕自己給付,但須主動主張且自己無先為給付義務。
Q · 對方沒交貨,我可以不付錢嗎?
依民法第264條第一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有兩個限制:一是自己若依約有先為給付的義務,就不能主張;二是對方已為部分給付時,若全部拒絕有違誠信,也不能拒絕。最關鍵的是,這是抗辯權,必須在訴訟中主動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代為斟酌。
白話解讀
這是日常生活裡最常用卻最少人知道名字的一條法律:同時履行抗辯權。簡單說就是「你沒給我,我就不給你」這個理直氣壯的道理,有正式的法律背書。你買東西,賣家沒交貨,你可以理直氣壯不付錢。你裝潢,師傅工程沒做完,你可以理直氣壯扣尾款。但這條不是萬能免死金牌:如果合約寫你要「先付款」,或對方已經做了一部分而你拒絕給付會違反誠信原則,這張牌就打不出來。更重要的是,這張牌是「抗辯權」不是「消滅權」,意思是對方告你的時候你要主動舉起這張牌,不舉等於放棄,法官不會幫你舉。很多人吃虧就吃在這裡:明明有這張牌,但上法庭時沒講,結果被判敗訴。
法律定性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因契約互負債務之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其性質為延期性(一時性)抗辯,須由當事人主動行使;自己負有先為給付義務者,或他方已部分給付而拒絕全部給付有違誠信時,均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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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沒交貨我就不付錢,這樣犯法嗎?▾
不犯法,這叫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4條明確賦予這個權利。但前提是雙方沒約定誰先履行,且不能在對方已做大部分時一毛都不給(第二項)。主張時用書面寫清楚並指出民法264條,純粹的「我就是不給」叫違約,寫出法條依據叫合法抗辯,結果完全不同。
Q2我被告了,法官會自動幫我用這條嗎?▾
不會。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由你主動主張。若在答辯狀或法庭上沒提,法官就算看到也不會幫你,結果就是明明有理卻敗訴。被告付款或交付物品時,答辯狀第一段就該寫「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於原告履行X前無給付義務」。
Q3我簽的合約寫我要先付款,還能用這條嗎?▾
不能。本條但書明確說「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一旦你是先履行方,這條就用不上。消費者買東西最好爭取貨到付款或驗收後付款,這是保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唯一方式,預付型合約風險永遠較高。
Q4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什麼?▾
雙務契約中對方未先履行時,當事人得暫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是契約對價衡平的防禦工具。
Q5同時履行抗辯權跟不安抗辯權差在哪?▾
264條是對方屆期未履行才用;265條不安抗辯是先給付方於對方財產顯減、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得拒絕先給付。
Q6什麼叫先為給付義務?▾
依約定或性質應較對方先履行的給付義務,例如合約寫明買方應先付款;負此義務者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Q7同時履行抗辯權跟留置權差在哪?▾
同時履行抗辯源自同一契約的對價關係;留置權是占有他人之物且債權與該物有牽連時的擔保物權,基礎不同。
Q8同時履行抗辯權怎麼主張?▾
用書面(LINE、email、存證信函)明確表示「於對方履行X前,依民法264條暫不給付」,訴訟中須在答辯狀載明。
Q9對方告我欠款怎麼用264條答辯?▾
答辯狀第一段寫「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於原告履行對待給付前無給付義務」,並可聲請命對方對待給付判決。
Q10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要附什麼證據?▾
對方未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照片、訊息、驗收單,以及自己無先給付義務的合約條款。
Q11扣多少款項才不算違反誠信?▾
對方已部分履行時,依比例原則僅得就未對待的部分拒絕,不能全部扣住;具體比例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Q12合約寫我要先付款還能主張264條嗎?▾
不能。本條但書明定有先為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先履行方喪失這項抗辯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264同時履行抗辯權 | 民法265不安抗辯權 |
|---|---|---|
| 適用時點 | 對方已屆期未為對待給付 | 對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
| 主張方 | 無先給付義務之一方 | 依約應先為給付之一方 |
| 效果 |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直到對方履行 | 得拒絕先為給付直到對方提出擔保或對待給付 |
| 限制 | 部分履行後全部拒絕有違誠信者不得主張 | 對方提出擔保即不得再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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