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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2.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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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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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抗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暫時性抗辯權)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契約互負債務(雙務契約)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 Exc「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例如承攬契約)者,不在此限。 II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例如訂金)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實務、多數說(王澤鑑師): ⚠️⚠️互負179,具履行上牽連關係/經濟生活上同一性時,類推264 * 🥣實務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110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統一見解: 出賣人依買賣契約「📌將買受人給付的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後,就出賣人應返還的金額,屬「📌不當得利」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同法第264條」規定,與自己因買賣契約解除後所負回復原狀的給付義務,為同時履行抗辯。 參考自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4&NID=189484.00&kw=&TY=1&sd=&ed=&total=11718&NCLID=&lsid=
fireelena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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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同時履行抗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