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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1. 1.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2. 2.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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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契約互負債務時,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拒絕自己給付,但須主動主張且自己無先為給付義務。

Q · 對方沒交貨,我可以不付錢嗎?

依民法第264條第一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有兩個限制:一是自己若依約有先為給付的義務,就不能主張;二是對方已為部分給付時,若全部拒絕有違誠信,也不能拒絕。最關鍵的是,這是抗辯權,必須在訴訟中主動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代為斟酌。

白話解讀

這是日常生活裡最常用卻最少人知道名字的一條法律:同時履行抗辯權。簡單說就是「你沒給我,我就不給你」這個理直氣壯的道理,有正式的法律背書。你買東西,賣家沒交貨,你可以理直氣壯不付錢。你裝潢,師傅工程沒做完,你可以理直氣壯扣尾款。但這條不是萬能免死金牌:如果合約寫你要「先付款」,或對方已經做了一部分而你拒絕給付會違反誠信原則,這張牌就打不出來。更重要的是,這張牌是「抗辯權」不是「消滅權」,意思是對方告你的時候你要主動舉起這張牌,不舉等於放棄,法官不會幫你舉。很多人吃虧就吃在這裡:明明有這張牌,但上法庭時沒講,結果被判敗訴。

法律定性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因契約互負債務之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其性質為延期性(一時性)抗辯,須由當事人主動行使;自己負有先為給付義務者,或他方已部分給付而拒絕全部給付有違誠信時,均不得主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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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什麼?

契約互負債務時,對方沒先履行,你可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規定在民法第264條。

Q2對方沒交貨我就不付錢犯法嗎?

不犯法,這是民法264條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但須以書面明確主張且自己無先付義務。

Q3我簽約寫要先付款,還能用264條嗎?

不能。本條但書明定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先履行方失去這項抗辯權。

Q4對方做一半,我可以全部不給嗎?

不行。第二項規定對方已部分給付時,若全部拒絕有違誠信,不得拒絕。

Q5法官會自動幫我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嗎?

不會。民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沒在答辯狀或庭上主張,法院不會代為斟酌。

Q6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時效嗎?

抗辯權本身無獨立時效,但所擔保的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

Q7同時履行抗辯權跟不安抗辯權差在哪?

264條對方確定未履行才用;265條(不安抗辯)是對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先給付方亦得拒絕。

Q8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後對方還告我違約怎麼辦?

合法行使抗辯權者不負給付遲延責任,對方無法以違約反告,故書面留證很重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264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265不安抗辯權
適用時點對方已屆期未為對待給付對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主張方無先給付義務之一方依約應先為給付之一方
效果得拒絕自己之給付直到對方履行得拒絕先為給付直到對方提出擔保或對待給付
限制部分履行後全部拒絕有違誠信者不得主張對方提出擔保即不得再拒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33条(同時履行の抗弁)
🇰🇷 韓國민법 제536조(동시이행의 항변권)
🇨🇳 中國民法典 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
🇩🇪 德國BGB § 320(Einrede des nicht erfüllten Vertrag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19(exception d'inexécution,2016 年債法改革新增明文)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38(concurrent conditions / constructive conditions of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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