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4 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 1.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 2.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契約互負債務時,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拒絕自己給付,但須主動主張且自己無先為給付義務。
Q · 對方沒交貨,我可以不付錢嗎?
依民法第264條第一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拒絕自己之給付,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有兩個限制:一是自己若依約有先為給付的義務,就不能主張;二是對方已為部分給付時,若全部拒絕有違誠信,也不能拒絕。最關鍵的是,這是抗辯權,必須在訴訟中主動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代為斟酌。
白話解讀
這是日常生活裡最常用卻最少人知道名字的一條法律:同時履行抗辯權。簡單說就是「你沒給我,我就不給你」這個理直氣壯的道理,有正式的法律背書。你買東西,賣家沒交貨,你可以理直氣壯不付錢。你裝潢,師傅工程沒做完,你可以理直氣壯扣尾款。但這條不是萬能免死金牌:如果合約寫你要「先付款」,或對方已經做了一部分而你拒絕給付會違反誠信原則,這張牌就打不出來。更重要的是,這張牌是「抗辯權」不是「消滅權」,意思是對方告你的時候你要主動舉起這張牌,不舉等於放棄,法官不會幫你舉。很多人吃虧就吃在這裡:明明有這張牌,但上法庭時沒講,結果被判敗訴。
法律定性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因契約互負債務之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其性質為延期性(一時性)抗辯,須由當事人主動行使;自己負有先為給付義務者,或他方已部分給付而拒絕全部給付有違誠信時,均不得主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什麼?▾
契約互負債務時,對方沒先履行,你可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規定在民法第264條。
Q2對方沒交貨我就不付錢犯法嗎?▾
不犯法,這是民法264條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但須以書面明確主張且自己無先付義務。
Q3我簽約寫要先付款,還能用264條嗎?▾
不能。本條但書明定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先履行方失去這項抗辯權。
Q4對方做一半,我可以全部不給嗎?▾
不行。第二項規定對方已部分給付時,若全部拒絕有違誠信,不得拒絕。
Q5法官會自動幫我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嗎?▾
不會。民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沒在答辯狀或庭上主張,法院不會代為斟酌。
Q6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時效嗎?▾
抗辯權本身無獨立時效,但所擔保的請求權適用一般15年消滅時效。
Q7同時履行抗辯權跟不安抗辯權差在哪?▾
264條對方確定未履行才用;265條(不安抗辯)是對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先給付方亦得拒絕。
Q8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後對方還告我違約怎麼辦?▾
合法行使抗辯權者不負給付遲延責任,對方無法以違約反告,故書面留證很重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264同時履行抗辯權 | 民法265不安抗辯權 |
|---|---|---|
| 適用時點 | 對方已屆期未為對待給付 | 對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
| 主張方 | 無先給付義務之一方 | 依約應先為給付之一方 |
| 效果 |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直到對方履行 | 得拒絕先為給付直到對方提出擔保或對待給付 |
| 限制 | 部分履行後全部拒絕有違誠信者不得主張 | 對方提出擔保即不得再拒絕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