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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29 條(提存物之受取及受取之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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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29 條規定,債權人原則上得隨時受取提存物,但清償附對待給付條件時,債權人未履行對待給付前不得受取。

Q · 錢提存到法院後,對方可以隨便去領走嗎?

不一定。附對待給付條件時你能阻止他領

依民法第 329 條,債權人原則上可隨時受取提存物,但若債務人的清償是「以債權人的對待給付為條件」(例如還錢換交屋、還錢換借據),則在債權人未履行該對待給付或未提出相當擔保前,債務人有權阻止他領取。關鍵在於提存時必須於提存書載明對待給付內容,否則事後難以主張。

深度解讀

提存這件事多數人聽都沒聽過,但它可能是你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張底牌。想像一下:你欠了錢想還,債主卻人間蒸發,或故意不收錢想讓你變成「違約方」好收違約金。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出路:把錢拿去法院提存,法律上就當你還清了。但這條還藏了一個更狠的反制武器:如果你的還款是「條件交換型」(例如我還錢你要交屋、還錢你要還身分證),債權人想單方面來拿走提存的錢?你可以喊停。在他沒拿出對待給付或擔保之前,他碰不到那筆錢。這把雙面刃讓你從被動變成主導:我已經準備好履行我的部分,但你也要把你該給的拿出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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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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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29 條規定:「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