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328 條(危險負擔之移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