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28 條(危險負擔之移轉)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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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28 條規定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的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也不賠償孳息未收取的損害。
Q · 提存後東西毀損或貶值,還要算我的嗎?
依民法第 328 條,提存完成後給付物毀損、滅失的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不須再支付利息,也不須賠償孳息未收取的損害。換言之,提存那一刻起風險就過戶給債權人:東西在提存所保管期間出任何事都是債權人的損失,利息立刻停止計算,孳息(如租金、利息收益)沒收到也與債務人無關。
白話解讀
提存這個動作完成的那一秒,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在你看不見的地方發生了:風險過戶。提存之前,東西如果毀了、錢如果貶值、利息如果在跑,都是你這個債務人的問題。提存之後,這些風險全部轉移到債權人身上。東西毀了是他的損失,你不用再賠一次;利息停止計算,你不用再多付一塊錢;孳息(例如租金、利息收益)沒收到也是他的事,你不用補。這個轉移不是象徵性的,它是實打實地把你從債務人的身分裡抽出來。如果你不知道這條,你會繼續把提存物當自己的負擔,繼續擔心它的狀況,繼續在心理上背著債,完全沒享受到提存的實質利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28 條規定提存的危險移轉效力:合法提存完成後,給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孳息未收取的損害。此條使提存成為與現實清償等效的制度,將原屬債務人的附隨風險與時間成本一次性移轉至受領遲延或身分不明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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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存後東西壞了誰負責?▾
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已脫離責任。
Q2提存後還要付利息嗎?▾
不用,民法 328 條明文利息停止計算。
Q3提存物的孳息歸誰?▾
孳息未收取的損害由債權人承擔,不能向債務人求償。
Q4什麼情況可以提存?▾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債權人時,依民法 326 條提存。
Q5要去哪裡提存?▾
依民法 327 條向清償地法院的提存所辦理。
Q6提存後債權人多久內要領取?▾
依民法 330 條,受取權自提存通知起 10 年不行使即消滅。
Q7提存可以撤回嗎?▾
債權人受取前,債務人原則可取回,但取回後危險移轉效力溯及消滅。
Q8提存後我的債務就消滅了嗎?▾
是,合法提存與清償有同等效力,債之關係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posit | after_deposit |
|---|---|---|
| 毀損滅失風險 | 由債務人負擔,須重新給付或賠償 | 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免責 |
| 利息 | 持續計算,債務人續付 | 立即停止,債務人無須再付 |
| 孳息未收取損害 | 可能由債務人承擔 | 由債權人承擔 |
| 保管責任 | 債務人自行保管 | 由提存所保管,與債務人無關 |
| 債之關係 | 尚未消滅 | 與清償同等效力,債之關係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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