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重點摘要民法第 374 條規定,買受人要求送貨到清償地以外處所時,自賣家交付標的物給運送人時起,危險即由買受人負擔。
Q · 網購包裹在運送途中摔壞,該找賣家還是物流?
賣家交貨給運送人時風險已轉,找物流
依民法第 374 條,當買受人要求把貨送到清償地以外的地方,賣家把貨交給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的那一刻起,毀損滅失的風險就移轉給買受人。只要賣家能證明交貨給運送人時貨物完好,運送途中的損壞應向運送人依民法第 634 條求償,而非賣家。但若損壞肇因於賣家交付前的包裝不當,責任仍在賣家。
你在網路上買了一箱紅酒,指定送到公司地址。賣家把酒交給物流的那一秒,不是你收到酒的那一秒,紅酒在路上被摔碎的風險就已經是你的了。這條規定的前提是「清償地以外」:如果買賣契約原本約定在賣家的店面取貨,但你要求他幫你寄到別的地方,風險轉移的時間點就提前到賣家把貨交給運送人的那一刻。很多人直覺以為「我還沒收到東西,壞了當然找賣家」,但法律的邏輯不是這樣。賣家的義務是把東西完好地交給運送人,他做到了,他的責任就結束了。運輸途中發生的事,是你跟運送人之間的問題。知不知道這條,決定了你在下單時會不會多做一件事:買運輸保險。
民法第 374 條為買賣危險負擔的特別規定,針對「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的送付買賣情形,將危險移轉時點提前至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於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之時,而非買受人實際受領之時,與第 373 條「交付移轉」的一般原則形成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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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損壞發生的時間點。如果賣家交給物流時貨物完好(有出貨紀錄和包裝照片為證),損壞發生在運輸途中,依民法第 374 條風險由你承擔,你應該找物流公司依民法第 634 條求償。但如果包裝明顯不當導致損壞,那損害原因在交付前,賣家仍有責任。內行人提示:高價商品一定要求賣家出貨時拍照,這張照片在爭議時價值連城。
不衝突,但層次不同。平台的退貨政策是契約約定,通常比法律對消費者更友善(七天鑑賞期、瑕疵退貨),屬於民法第 373 條但書「契約另有訂定」與消保法第 19 條的範圍。但若超出平台保障範圍,例如在平台外私下加購的商品,就回到本條的法律原則。內行人提示:平台保障是額外福利不是法律義務,離開平台交易就失去這層保護。
這進入民法第 376 條的範圍。如果你有特別指示送交方法、賣家無緊急原因卻違反,賣家要對你因此受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所以不只是風險移轉,賣家違反指示本身就構成獨立的賠償事由。內行人提示:指示要留書面紀錄,口頭指示在舉證上幾乎沒有用。
送付買賣的危險移轉規定,當你要求送到約定地以外的地方,賣家交貨給運送人那刻起風險就由你承擔。
原本買賣契約約定的交貨地點以外、由買受人另行指定的收貨地,例如要求賣家從店面改寄到你家或公司。
運送人自己運貨;承攬運送人是以自己名義為你安排運送的中間人(如貨運承攬、報關行),交付給任一者風險都移轉。
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如車禍、翻車、天災)毀損滅失時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仍須付價金。
先拍照存證 → 向賣家調出貨單與交運包裝照 → 判斷損害在交付前或後 → 途中損壞向運送人依民法 634 條求償。
靠出貨單、交運時的包裝照片、物流簽收紀錄;買方則靠開箱錄影與外箱受損照片反推損害時點。
下單時書面要求賣家特定包裝並拍照存證,並主動加購運輸保險,把本條轉給你的風險再轉嫁保險公司。
有,依民法第 623 條運送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請求權自交付或應交付時起一年短期時效,要儘快主張。
373 是交付買受人才移轉的一般原則;374 在送付買賣把移轉時點提前到交付運送人時,所以途中風險歸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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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運送承攬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送運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立法理由原條文「運送承攬人」解釋上不以承攬運送人為限,舉凡運送人、其他選定運送之人或運送機構,均包括在內,為求明確,爰將「運送承攬人」修正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運送承攬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原條文「運送承攬人」解釋上不以承攬運送人為限,舉凡運送人、其他選定運送之人或運送機構,均包括在內,為求明確,爰將「運送承攬人」修正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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