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4 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危險之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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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rincejerry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屬於送赴之債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變更清償地
交付運送人時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