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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74 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危險之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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