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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75 條(交付前負擔危險之買受人費用返還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2.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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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374),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374),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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