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5 條(交付前負擔危險之買受人費用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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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75 條規定,危險於交付前已移轉給買受人者,出賣人交付前支出的必要保管費用,買受人須依委任規定償還。
Q · 東西還沒交給我,保管費為什麼要我出?
因為風險已移轉,必要保管費就是你的帳
依民法第 375 條,當買賣標的物的危險在交付前已移轉給買受人(例如遠地交付、賣家已交運送人),這段「風險是你的、東西還在賣家手上」的空窗期內,賣家支出的必要保管費用(倉儲、保險、基本維護)由買受人依委任規定全額償還;非必要費用則依無因管理規定,僅在對買受人有利的範圍內償還。
深度解讀
有一種尷尬的法律空窗期,很少人知道它存在:風險已經是你的了,但東西還在賣家手上。比如你要求賣家把貨寄到外地,賣家把貨交給物流的瞬間風險就移轉了(第374條),但如果物流延遲來收件,這段等待期間貨物還放在賣家倉庫裡。倉庫的電費、保管費、甚至因為你的貨佔了空間導致賣家的調度成本,這些費用該誰出?本條的答案是:你出。必要費用(倉儲、保險、基本維護)比照委任契約的規定,你要全額償還。非必要費用(賣家自作主張做了額外處理),比照無因管理的規定,只在對你有利的範圍內償還。這條看起來冷門,但在大宗交易和跨國買賣中,保管費用可以高到嚇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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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