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6 條(出賣人違反關於送交方法特別指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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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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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76條規定,買受人對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出賣人無緊急原因違反者,須賠償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Q · 賣家沒照我指定的方式送貨,東西壞了能求償嗎?
能,只要指示具體且賣家無緊急原因
依民法第376條,只要你對送交方法給了「特別指示」(指定物流、溫層、送達期限等具體方法),而出賣人沒有緊急原因卻違反,他必須賠償你因此所受的全部損害。兩個門檻缺一不可:指示要具體(不是泛泛的「小心點」),賣家違反要無緊急原因(成本考量、嫌麻煩都不算緊急)。
深度解讀
你明明交代賣家用低溫宅配送生鮮,他為了省錢用常溫寄出,東西到的時候全壞了。這不是「不好意思幫你重寄」的問題,這是法律上的賠償責任。第376條給了你的運送指示法律上的牙齒:只要你有特別指示送交方法,賣家沒有緊急原因卻違反,他必須賠你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害。但注意兩個門檻,缺一不可。第一,你的指示必須是「特別指示」,不是泛泛的「小心一點」,而是具體的方法:用哪家物流、什麼溫層、幾號以前送到。第二,賣家必須「無緊急原因」違反。如果當天唯一的低溫車壞了、颱風天只有一家物流還在跑,賣家換了運送方式可能構成「緊急原因」的抗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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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標的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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