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377 條(以權利為買賣標的之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快速跳轉

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77條規定,以權利為買賣標的且出賣人因該權利占有一定之物時,準用第373至376條的交付與危險負擔規則,依占有物交付時點切割風險。

Q · 頂讓店面或買權利,附帶的設備、占有物壞了算誰的?

準用第373-376條,依占有物交付定風險

依民法第377條,以權利為買賣標的時,若出賣人因該權利而占有一定之物,則準用第373條至第376條的規定。實務上最關鍵的是準用第373條:占有物的利益與危險自「交付時」移轉給買受人。也就是說,頂讓店面附帶的設備、存貨等,在正式點交前的毀損滅失原則上由出賣人承擔,點交後才由買受人承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深度解讀

你在夜市頂讓一個攤位,買的不是那台煎台和冰箱,而是那張租約的「權利」。但煎台和冰箱確實在你手上,因為你拿到了租約才能占有這些東西。問題來了:簽完頂讓契約到正式點交之間,煎台壞了、冰箱被偷了,損失算誰的?如果你買的是一台具體的冰箱,民法第373到376條講得很清楚:交付前賣方扛,交付後買方扛。但你買的是「權利」,這些條文原本管不到。377條就是那座橋:只要你因為買到的權利而實際占有某樣東西,交付風險的規則照搬過來用。這代表一件事:你以為買賣權利只要「契約簽完、權利移轉」就結束了,但只要涉及實體占有物,「東西有沒有交到你手上」仍然是風險切割的那把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77 條規定:「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