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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77 條(以權利為買賣標的之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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