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7 條(以權利為買賣標的之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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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77條規定,以權利為買賣標的且出賣人因該權利占有一定之物時,準用第373至376條的交付與危險負擔規則,依占有物交付時點切割風險。
Q · 頂讓店面或買權利,附帶的設備、占有物壞了算誰的?
依民法第377條,以權利為買賣標的時,若出賣人因該權利而占有一定之物,則準用第373條至第376條的規定。實務上最關鍵的是準用第373條:占有物的利益與危險自「交付時」移轉給買受人。也就是說,頂讓店面附帶的設備、存貨等,在正式點交前的毀損滅失原則上由出賣人承擔,點交後才由買受人承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白話解讀
你在夜市頂讓一個攤位,買的不是那台煎台和冰箱,而是那張租約的「權利」。但煎台和冰箱確實在你手上,因為你拿到了租約才能占有這些東西。問題來了:簽完頂讓契約到正式點交之間,煎台壞了、冰箱被偷了,損失算誰的?如果你買的是一台具體的冰箱,民法第373到376條講得很清楚:交付前賣方扛,交付後買方扛。但你買的是「權利」,這些條文原本管不到。377條就是那座橋:只要你因為買到的權利而實際占有某樣東西,交付風險的規則照搬過來用。這代表一件事:你以為買賣權利只要「契約簽完、權利移轉」就結束了,但只要涉及實體占有物,「東西有沒有交到你手上」仍然是風險切割的那把刀。
法律定性
民法第377條為權利買賣的準用性規範:當買賣標的為權利,且出賣人係因該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時,原本適用於實體物買賣的交付與危險負擔規則(第373條至第376條)即比照適用,使權利交易中附隨的占有物得以納入交付風險的分配體系,補足純粹權利移轉無法處理實體物毀損滅失的法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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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377條是什麼?▾
規範權利買賣中,出賣人因權利占有一定之物時,準用第373至376條的交付與風險規則。
Q2頂讓店面點交前設備壞了誰負責?▾
準用第373條,占有物交付前的風險原則上由出賣人承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Q3準用前四條是準用哪幾條?▾
準用第373條(利益危險承擔)、374條(送交處所)、375條(受領遲延)、376條(送交指示賠償)。
Q4賣專利、著作權也適用377條嗎?▾
要看是否因該權利而占有實體物。純粹權利移轉不適用;附帶設備、原稿等占有物則準用。
Q5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辦理,法官得依權利買賣特性調整。
Q6權利移轉日和占有物交付日可以不同天嗎?▾
可以,且建議在契約明確區分兩個時點與各自的風險起算點。
Q7頂讓營業時占有物毀損可以主張減價嗎?▾
若損害發生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買受人得依準用規則請求賠償或減少價金。
Q8企業併購營業讓與適用377條嗎?▾
簽約到交割間,併購附帶的實體資產毀損滅失風險即依本條準用規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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