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8 條(買賣費用之負擔)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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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78 條把買賣費用分三塊:契約費用雙方均分、移轉運送交付歸賣方、受領登記與異地送交歸買方,可由契約或習慣排除。
Q · 買賣的過戶費、運費到底該誰出?
依民法第 378 條,買賣費用分三類歸屬:第一款契約之費用(如簽約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第二款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第三款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但本條為任意規定,若法律另有規定(如土地增值稅由賣方、契稅由買方)、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則優先適用。
白話解讀
買房子的時候,你有沒有算過除了房價本身,你到底還要額外掏多少錢?代書費、過戶登記費、印花稅、搬運費,這些錢加起來可能是房價的百分之二到五。問題是:這些費用該誰出?很多人買東西時根本不談這件事,等到要交割了才發現帳單上多了一堆意料之外的數字。378條把買賣裡所有費用切成三塊,畫了一條清楚的線。簽約的費用,雙方各出一半。賣方把東西交到你手上之前的一切成本(過戶、運送、交付),賣方自己吞。但東西到了你手上之後的費用(驗收、登記到你名下、你要求送到別的地方),你自己扛。這是預設規則,合約可以改寫。關鍵在於:如果你的合約沒寫,這條就是法官判的依據。那些「以為對方會出」的費用,在法律上可能全都是你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78 條為買賣契約費用負擔之任意性規範,將交易過程的費用切分為三類:契約費用(雙方均分)、移轉與運送交付費用(出賣人負擔)、受領與登記及異地送交費用(買受人負擔),並以「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作為排除預設規則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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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房子的代書費到底該誰出?▾
依民法378條第一款,買賣契約的費用雙方平均分擔,代書費屬於簽約相關費用。但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很多地方「習慣」由買方全額負擔,而本條允許「另有習慣」排除預設規則。「習慣」要有普遍性才算數,房仲說的「慣例」不等於法律上的「習慣」,你完全可以引用378條第一款要求分攤。
Q2網購退貨的運費該誰付?▾
378條處理的是正常交易的費用分擔,退貨涉及的是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義務(民法第259條)。若是賣方問題(商品瑕疵),退貨運費由賣方負擔;若是七天鑑賞期退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退回費用。很多賣家在商品頁寫「退貨運費由買方負擔」,但消保法規定這種約定對消費者不生效力。
Q3買車過戶的費用是買方還是賣方的?▾
要拆開來看。378條第二款規定「移轉權利之費用」由賣方出,第三款規定「登記之費用」由買方出。實務上監理站過戶規費金額不大,但很多人因為不知道該誰出就全部自己付了。二手車交易最容易被多收的不是規費,而是車商收的「代辦過戶費」,這筆不在378條法定分類裡,完全看合約怎麼談。
Q4民法378條是什麼?▾
規範買賣費用負擔的任意規定,把費用切成契約費用、移轉交付費用、受領登記費用三類各有歸屬。
Q5買賣費用三款差在哪?▾
第一款契約費用雙方均分、第二款移轉運送交付歸賣方、第三款受領登記與異地送交歸買方,依「誰的給付行為產生費用」分配。
Q6什麼叫清償地?▾
依約定或法律應為給付之地,買賣中通常即雙方約定交付標的物之地,送到此地的運費歸賣方。
Q7378條的『另有習慣』是什麼意思?▾
指具普遍性的交易習慣,得排除本條預設分配;但須是真正的行業慣行,非單方說詞。
Q8買賣費用爭議怎麼處理?▾
先看合約特約 → 套378條三款分類 → 檢查特別法 → 書面主張保留紀錄 → 分項對帳或訴訟。
Q9過戶費用怎麼算誰出?▾
賣方塗銷抵押等移轉費用歸第二款、買方登記名下費用歸第三款;土增稅歸賣方、契稅歸買方由特別法定。
Q10費用爭議走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50萬以下可走簡易訴訟、10萬以下小額訴訟可自行進行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費用該對方負擔?▾
提出合約特約、費用明細逐筆對照378條款項,或引用特別法(土地稅法、契稅條例)的法定歸屬。
Q12378條 vs 土地稅法/契稅條例哪個優先?▾
特別法優先。土增稅依土地稅法由賣方、契稅依契稅條例由買方,屬「法律另有規定」排除378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費用類型 | 負擔方 | 法源 |
|---|---|---|
| 買賣契約之費用(簽約相關) | 雙方平均負擔 | 378條第一款 |
| 移轉權利、運送至清償地、交付之費用 | 出賣人 | 378條第二款 |
| 受領、登記、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 | 買受人 | 378條第三款 |
| 土地增值稅 | 出賣人(排除預設) | 土地稅法第5條 |
| 契稅 | 買受人(排除預設) | 契稅條例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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