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8 條(買賣費用之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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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運費)及交付(卸貨費)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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