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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78 條(買賣費用之負擔)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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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78 條把買賣費用分三塊:契約費用雙方均分、移轉運送交付歸賣方、受領登記與異地送交歸買方,可由契約或習慣排除。

Q · 買賣的過戶費、運費到底該誰出?

依民法第 378 條,買賣費用分三類歸屬:第一款契約之費用(如簽約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第二款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第三款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但本條為任意規定,若法律另有規定(如土地增值稅由賣方、契稅由買方)、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則優先適用。

白話解讀

買房子的時候,你有沒有算過除了房價本身,你到底還要額外掏多少錢?代書費、過戶登記費、印花稅、搬運費,這些錢加起來可能是房價的百分之二到五。問題是:這些費用該誰出?很多人買東西時根本不談這件事,等到要交割了才發現帳單上多了一堆意料之外的數字。378條把買賣裡所有費用切成三塊,畫了一條清楚的線。簽約的費用,雙方各出一半。賣方把東西交到你手上之前的一切成本(過戶、運送、交付),賣方自己吞。但東西到了你手上之後的費用(驗收、登記到你名下、你要求送到別的地方),你自己扛。這是預設規則,合約可以改寫。關鍵在於:如果你的合約沒寫,這條就是法官判的依據。那些「以為對方會出」的費用,在法律上可能全都是你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78 條為買賣契約費用負擔之任意性規範,將交易過程的費用切分為三類:契約費用(雙方均分)、移轉與運送交付費用(出賣人負擔)、受領與登記及異地送交費用(買受人負擔),並以「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作為排除預設規則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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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房子的代書費到底該誰出?

依民法378條第一款,買賣契約的費用雙方平均分擔,代書費屬於簽約相關費用。但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很多地方「習慣」由買方全額負擔,而本條允許「另有習慣」排除預設規則。「習慣」要有普遍性才算數,房仲說的「慣例」不等於法律上的「習慣」,你完全可以引用378條第一款要求分攤。

Q2網購退貨的運費該誰付?

378條處理的是正常交易的費用分擔,退貨涉及的是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義務(民法第259條)。若是賣方問題(商品瑕疵),退貨運費由賣方負擔;若是七天鑑賞期退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退回費用。很多賣家在商品頁寫「退貨運費由買方負擔」,但消保法規定這種約定對消費者不生效力。

Q3買車過戶的費用是買方還是賣方的?

要拆開來看。378條第二款規定「移轉權利之費用」由賣方出,第三款規定「登記之費用」由買方出。實務上監理站過戶規費金額不大,但很多人因為不知道該誰出就全部自己付了。二手車交易最容易被多收的不是規費,而是車商收的「代辦過戶費」,這筆不在378條法定分類裡,完全看合約怎麼談。

Q4民法378條是什麼?

規範買賣費用負擔的任意規定,把費用切成契約費用、移轉交付費用、受領登記費用三類各有歸屬。

Q5買賣費用三款差在哪?

第一款契約費用雙方均分、第二款移轉運送交付歸賣方、第三款受領登記與異地送交歸買方,依「誰的給付行為產生費用」分配。

Q6什麼叫清償地?

依約定或法律應為給付之地,買賣中通常即雙方約定交付標的物之地,送到此地的運費歸賣方。

Q7378條的『另有習慣』是什麼意思?

指具普遍性的交易習慣,得排除本條預設分配;但須是真正的行業慣行,非單方說詞。

Q8買賣費用爭議怎麼處理?

先看合約特約 → 套378條三款分類 → 檢查特別法 → 書面主張保留紀錄 → 分項對帳或訴訟。

Q9過戶費用怎麼算誰出?

賣方塗銷抵押等移轉費用歸第二款、買方登記名下費用歸第三款;土增稅歸賣方、契稅歸買方由特別法定。

Q10費用爭議走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50萬以下可走簡易訴訟、10萬以下小額訴訟可自行進行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費用該對方負擔?

提出合約特約、費用明細逐筆對照378條款項,或引用特別法(土地稅法、契稅條例)的法定歸屬。

Q12378條 vs 土地稅法/契稅條例哪個優先?

特別法優先。土增稅依土地稅法由賣方、契稅依契稅條例由買方,屬「法律另有規定」排除378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費用類型負擔方法源
買賣契約之費用(簽約相關)雙方平均負擔378條第一款
移轉權利、運送至清償地、交付之費用出賣人378條第二款
受領、登記、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買受人378條第三款
土地增值稅出賣人(排除預設)土地稅法第5條
契稅買受人(排除預設)契稅條例第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558条(売買契約に関する費用は当事者双方が等しい割合で負担)
🇰🇷 韓國민법 제566조(매매계약 비용의 당사자 균분 부담)
🇩🇪 德國BGB § 448(Kosten der Übergabe und vergleichbare Kost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593(frais d'actes à la charge de l'acheteur)+ article 1608(frais de délivrance à la charge du vendeur)
🇺🇸 美國UCC § 2-319(F.O.B. terms)/§ 2-504(expenses of shipment on seller absent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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