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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378買賣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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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78 條把買賣費用分三塊:契約費用雙方均分、移轉運送交付歸賣方、受領登記與異地送交歸買方,可由契約或習慣排除。

Q · 買賣的過戶費、運費到底該誰出?

依民法378條分三塊:契約費用均分、移轉運送歸賣方、受領登記歸買方

依民法第 378 條,買賣費用分三類歸屬:第一款契約之費用(如簽約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第二款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第三款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但本條為任意規定,若法律另有規定(如土地增值稅由賣方、契稅由買方)、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則優先適用。

白話解讀

買房子的時候,你有沒有算過除了房價本身,你到底還要額外掏多少錢?代書費、過戶登記費、印花稅、搬運費,這些錢加起來可能是房價的百分之二到五。問題是:這些費用該誰出?很多人買東西時根本不談這件事,等到要交割了才發現帳單上多了一堆意料之外的數字。378條把買賣裡所有費用切成三塊,畫了一條清楚的線。簽約的費用,雙方各出一半。賣方把東西交到你手上之前的一切成本(過戶、運送、交付),賣方自己吞。但東西到了你手上之後的費用(驗收、登記到你名下、你要求送到別的地方),你自己扛。這是預設規則,合約可以改寫。關鍵在於:如果你的合約沒寫,這條就是法官判的依據。那些「以為對方會出」的費用,在法律上可能全都是你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78 條為買賣契約費用負擔之任意性規範,將交易過程的費用切分為三類:契約費用(雙方均分)、移轉與運送交付費用(出賣人負擔)、受領與登記及異地送交費用(買受人負擔),並以「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作為排除預設規則的出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買房子的代書費到底該誰出?

依民法378條第一款,買賣契約的費用雙方平均分擔,代書費屬於簽約相關費用。但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很多地方「習慣」由買方全額負擔,而本條允許「另有習慣」排除預設規則。「習慣」要有普遍性才算數,房仲說的「慣例」不等於法律上的「習慣」,你完全可以引用378條第一款要求分攤。

Q2網購退貨的運費該誰付?

378條處理的是正常交易的費用分擔,退貨涉及的是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義務(民法第259條)。若是賣方問題(商品瑕疵),退貨運費由賣方負擔;若是七天鑑賞期退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退回費用。很多賣家在商品頁寫「退貨運費由買方負擔」,但消保法規定這種約定對消費者不生效力。

Q3買車過戶的費用是買方還是賣方的?

要拆開來看。378條第二款規定「移轉權利之費用」由賣方出,第三款規定「登記之費用」由買方出。實務上監理站過戶規費金額不大,但很多人因為不知道該誰出就全部自己付了。二手車交易最容易被多收的不是規費,而是車商收的「代辦過戶費」,這筆不在378條法定分類裡,完全看合約怎麼談。

Q4民法378條是什麼?

規範買賣費用負擔的任意規定,把費用切成契約費用、移轉交付費用、受領登記費用三類各有歸屬。

Q5買賣費用三款差在哪?

第一款契約費用雙方均分、第二款移轉運送交付歸賣方、第三款受領登記與異地送交歸買方,依「誰的給付行為產生費用」分配。

Q6什麼叫清償地?

依約定或法律應為給付之地,買賣中通常即雙方約定交付標的物之地,送到此地的運費歸賣方。

Q7378條的『另有習慣』是什麼意思?

指具普遍性的交易習慣,得排除本條預設分配;但須是真正的行業慣行,非單方說詞。

Q8買賣費用爭議怎麼處理?

先看合約特約 → 套378條三款分類 → 檢查特別法 → 書面主張保留紀錄 → 分項對帳或訴訟。

Q9過戶費用怎麼算誰出?

賣方塗銷抵押等移轉費用歸第二款、買方登記名下費用歸第三款;土增稅歸賣方、契稅歸買方由特別法定。

Q10費用爭議走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50萬以下可走簡易訴訟、10萬以下小額訴訟可自行進行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費用該對方負擔?

提出合約特約、費用明細逐筆對照378條款項,或引用特別法(土地稅法、契稅條例)的法定歸屬。

Q12378條 vs 土地稅法/契稅條例哪個優先?

特別法優先。土增稅依土地稅法由賣方、契稅依契稅條例由買方,屬「法律另有規定」排除378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費用類型負擔方法源
買賣契約之費用(簽約相關)雙方平均負擔378條第一款
移轉權利、運送至清償地、交付之費用出賣人378條第二款
受領、登記、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買受人378條第三款
土地增值稅出賣人(排除預設)土地稅法第5條
契稅買受人(排除預設)契稅條例第4條

負擔方

買賣契約之費用(簽約相關)
雙方平均負擔
移轉權利、運送至清償地、交付之費用
出賣人
受領、登記、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
買受人
土地增值稅
出賣人(排除預設)
契稅
買受人(排除預設)

法源

買賣契約之費用(簽約相關)
378條第一款
移轉權利、運送至清償地、交付之費用
378條第二款
受領、登記、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
378條第三款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5條
契稅
契稅條例第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558条(売買契約に関する費用は当事者双方が等しい割合で負担)
韓國민법 제566조(매매계약 비용의 당사자 균분 부담)
德國BGB § 448(Kosten der Übergabe und vergleichbare Kost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593(frais d'actes à la charge de l'acheteur)+ article 1608(frais de délivrance à la charge du vendeur)
美國UCC § 2-319(F.O.B. terms)/§ 2-504(expenses of shipment on seller absent agre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0181105 制定)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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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78 條規定:「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