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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79 條(買回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2.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3.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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