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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79 條(買回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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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2. 2.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3. 3.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79 條規定,買賣契約保留買回權者,出賣人得返還原價金而買回標的物,利息與利益互相抵銷。

Q · 東西賣了還能照原價買回來嗎?

能。合約有寫買回權就可返還原價買回

依民法第 379 條,只要在買賣契約中保留買回權,出賣人把當初收到的價金還回去,就能把標的物買回來。買回價原則上等於原價金;若雙方另有特約(如原價加計利息),則從特約。第三項並規定原價金的利息與買受人持有期間所得利益視為互相抵銷,省去逐筆結算。實務上常見於急需週轉的土地、房屋附買回交易。

深度解讀

賣房子、賣土地的人,可以在合約裡留一手:「我先賣給你,但我保留把它買回來的權利。」這聽起來像是反悔條款,但它完全合法,而且比你想的常見得多。地主賣地給建商,約定三年內可以原價買回,這不是口頭君子協定,這是寫在民法裡的正式制度。買回的遊戲規則很精巧:出賣人把當初收的錢還回去,東西就回來了。如果雙方另外談好一個不同的買回價格,也可以。最聰明的設計在第三項:你收了我的錢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跟我用你東西賺到的好處,法律直接幫你們互相抵銷,不用一筆一筆算。這條的真正力量在於:它讓「賣」這個動作不再是單行道。你可以把資產變現救急,同時保留一條回頭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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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79 條規定:「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