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9 條(買回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37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