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0 條(買回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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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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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80條規定買回期限最長五年,約定超過五年者自動縮短為五年,屬不可延長的強制規定。
Q · 買回期限可以約定超過五年嗎?
不行,超過五年的部分自動縮短為五年
依民法第380條,買回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若約定期限較長(例如十年、二十年),法律直接縮短為五年,超過部分自動不存在。這是強制規定,雙方合意也不能延長。期限自買回約定生效日起算,逾期買回權消滅,無法回復。
深度解讀
你在賣房子的時候跟買家約好「我五年內有權原價買回來」,這叫買回權。但如果你天真地跟買家約了十年、二十年,法律直接幫你砍:上限就是五年,多一天都不行。為什麼?因為買回權像一條鎖鏈掛在這個不動產上。買家不能安心裝潢、不能放心轉賣、連貸款銀行都會因為這條鏈子估低價值。法律說,五年夠了。五年你買不回來,就放手,讓這個東西重新自由流通。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強制規定」:你約二十年,法律不是判你違約,而是直接把二十年改成五年,連問都不問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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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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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