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80 條(買回之期限)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80條規定買回期限最長五年,約定超過五年者自動縮短為五年,屬不可延長的強制規定。

Q · 買回期限可以約定超過五年嗎?

依民法第380條,買回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若約定期限較長(例如十年、二十年),法律直接縮短為五年,超過部分自動不存在。這是強制規定,雙方合意也不能延長。期限自買回約定生效日起算,逾期買回權消滅,無法回復。

白話解讀

你在賣房子的時候跟買家約好「我五年內有權原價買回來」,這叫買回權。但如果你天真地跟買家約了十年、二十年,法律直接幫你砍:上限就是五年,多一天都不行。為什麼?因為買回權像一條鎖鏈掛在這個不動產上。買家不能安心裝潢、不能放心轉賣、連貸款銀行都會因為這條鏈子估低價值。法律說,五年夠了。五年你買不回來,就放手,讓這個東西重新自由流通。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強制規定」:你約二十年,法律不是判你違約,而是直接把二十年改成五年,連問都不問你。

法律定性

民法第380條為買回契約的期限上限規範:出賣人保留的買回權,行使期限最長五年,當事人約定較長者,超過部分依法縮短為五年。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標的物所有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確保物之流通與交易安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買回約定生效日
  • 買回權消滅日(最遲為約定生效日 + 5 年)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約定超過五年會怎樣?整份合約無效嗎?

不會整份無效。只有超過五年的部分被自動縮短為五年,合約其他條款照常有效(民法第380條加第71條的效果)。比方你約了八年買回,法律直接把八年改成五年,第六到八年的買回權從頭到尾就不存在。這種強制縮短自動生效,不需任何人去法院主張,買受人在第六年直接拒絕就好。

Q2五年快到了但我錢還沒湊齊,有辦法延長嗎?

沒有。五年是法律的強制上限,雙方合意也不能延長。唯一出路是在期限內先行使買回權(寄存證信函表示要買回),再跟對方協商付款時程。重點是行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五年內到達對方。若真的差幾天,用親自送達加見證人比雙掛號快至少兩天。

Q3買回期限最長幾年?

五年。民法第380條的強制上限,約定超過自動縮短為五年,連當事人合意都不能改。

Q4買回權是什麼?

出賣人在買賣契約保留的以原價或約定價金買回標的物的權利,須在第379條成立後於第380條期限內行使。

Q5什麼叫強制規定?

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或變更的法律規定,違反者該部分無效(民法第71條),第380條五年上限就是典型。

Q6買回期限從哪天起算?

從買回權約定生效日起算,依民法第120條計算,起算日不算入。

Q7買回權怎麼行使?

期限內以意思表示(通常寄存證信函)向買受人表示行使買回,並備齊價金與費用償還。

Q8買回期限屆滿日怎麼算?

約定生效日起算五年,依民法第120條起算日不算入;約定較長者一律以五年計。

Q9怎麼證明買回權在期限內合法行使?

保留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證明意思表示已到達,到達日須落在五年期間內。

Q10行使買回要準備多少錢?

原買賣價金(或約定買回價金)加上買受人支出的買賣費用償還(民法第381條),改良費用另計(第382條)。

Q11台灣買回五年 vs 日本買戻し十年差在哪?

台灣民法380是五年上限,日本民法580是十年上限。台灣未沿用日本母法,採較短期限偏向交易安定。

Q12買回 vs 附買回約定的附條件買賣差在哪?

買回是出賣人保留再買回的權利受五年限制;附條件買賣是所有權移轉附停止/解除條件,規範基礎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jurisdictionmax_periodnote
台灣 民法3805 年約定較長者縮短為五年,強制規定
日本 民法58010 年買戻し期間上限十年,超過縮短為十年
韓國 民法591不動產 5 年/動產 3 年환매기간,超過縮短
德國 BGB §462不動產 30 年/其他 3 年Wiederkaufsfrist 除斥期間
法國 Code civil 16605 年faculté de rachat 不得約定超過五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79条〜585条(買戻し),期間上限は第580条で10年
🇰🇷 韓國민법 제590조~595조(환매),환매기간은 제591조(부동산 5년·동산 3년)
🇨🇳 中國中國民法典無一般性買回(回購)專章;實務依合同自由約定回購條款處理
🇩🇪 德國BGB §§ 456–462(Wiederkauf),Ausschlussfrist nach § 462(Grundstücke 30 Jahre, sonst 3 Jahr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659–1673(faculté de rachat / vente à réméré),délai maximum 5 ans(article 1660)
🇺🇸 美國Repurchase option / option to repurchase(普通法契約安排,無統一成文期間上限,受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約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