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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80 條(買回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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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買回期限:5年,超過縮短為5年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終期約定,非始期約定,代表5年屆滿不得買回,而非5年屆至始得買回,對出賣人有利),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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