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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80 條(買回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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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80條規定買回期限最長五年,約定超過五年者自動縮短為五年,屬不可延長的強制規定。

Q · 買回期限可以約定超過五年嗎?

不行,超過五年的部分自動縮短為五年

依民法第380條,買回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若約定期限較長(例如十年、二十年),法律直接縮短為五年,超過部分自動不存在。這是強制規定,雙方合意也不能延長。期限自買回約定生效日起算,逾期買回權消滅,無法回復。

深度解讀

你在賣房子的時候跟買家約好「我五年內有權原價買回來」,這叫買回權。但如果你天真地跟買家約了十年、二十年,法律直接幫你砍:上限就是五年,多一天都不行。為什麼?因為買回權像一條鎖鏈掛在這個不動產上。買家不能安心裝潢、不能放心轉賣、連貸款銀行都會因為這條鏈子估低價值。法律說,五年夠了。五年你買不回來,就放手,讓這個東西重新自由流通。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強制規定」:你約二十年,法律不是判你違約,而是直接把二十年改成五年,連問都不問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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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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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80 條規定:「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8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