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重點摘要民法第380條規定買回期限最長五年,約定超過五年者自動縮短為五年,屬不可延長的強制規定。
Q · 買回期限可以約定超過五年嗎?
不行,超過五年的部分自動縮短為五年
依民法第380條,買回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若約定期限較長(例如十年、二十年),法律直接縮短為五年,超過部分自動不存在。這是強制規定,雙方合意也不能延長。期限自買回約定生效日起算,逾期買回權消滅,無法回復。
你在賣房子的時候跟買家約好「我五年內有權原價買回來」,這叫買回權。但如果你天真地跟買家約了十年、二十年,法律直接幫你砍:上限就是五年,多一天都不行。為什麼?因為買回權像一條鎖鏈掛在這個不動產上。買家不能安心裝潢、不能放心轉賣、連貸款銀行都會因為這條鏈子估低價值。法律說,五年夠了。五年你買不回來,就放手,讓這個東西重新自由流通。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強制規定」:你約二十年,法律不是判你違約,而是直接把二十年改成五年,連問都不問你。
民法第380條為買回契約的期限上限規範:出賣人保留的買回權,行使期限最長五年,當事人約定較長者,超過部分依法縮短為五年。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標的物所有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確保物之流通與交易安全。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會整份無效。只有超過五年的部分被自動縮短為五年,合約其他條款照常有效(民法第380條加第71條的效果)。比方你約了八年買回,法律直接把八年改成五年,第六到八年的買回權從頭到尾就不存在。這種強制縮短自動生效,不需任何人去法院主張,買受人在第六年直接拒絕就好。
沒有。五年是法律的強制上限,雙方合意也不能延長。唯一出路是在期限內先行使買回權(寄存證信函表示要買回),再跟對方協商付款時程。重點是行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五年內到達對方。若真的差幾天,用親自送達加見證人比雙掛號快至少兩天。
五年。民法第380條的強制上限,約定超過自動縮短為五年,連當事人合意都不能改。
出賣人在買賣契約保留的以原價或約定價金買回標的物的權利,須在第379條成立後於第380條期限內行使。
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或變更的法律規定,違反者該部分無效(民法第71條),第380條五年上限就是典型。
從買回權約定生效日起算,依民法第120條計算,起算日不算入。
期限內以意思表示(通常寄存證信函)向買受人表示行使買回,並備齊價金與費用償還。
約定生效日起算五年,依民法第120條起算日不算入;約定較長者一律以五年計。
保留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證明意思表示已到達,到達日須落在五年期間內。
原買賣價金(或約定買回價金)加上買受人支出的買賣費用償還(民法第381條),改良費用另計(第382條)。
台灣民法380是五年上限,日本民法580是十年上限。台灣未沿用日本母法,採較短期限偏向交易安定。
買回是出賣人保留再買回的權利受五年限制;附條件買賣是所有權移轉附停止/解除條件,規範基礎不同。
| jurisdiction | max_period | note |
|---|---|---|
| 台灣 民法380 | 5 年 | 約定較長者縮短為五年,強制規定 |
| 日本 民法580 | 10 年 | 買戻し期間上限十年,超過縮短為十年 |
| 韓國 民法591 | 不動產 5 年/動產 3 年 | 환매기간,超過縮短 |
| 德國 BGB §462 | 不動產 30 年/其他 3 年 | Wiederkaufsfrist 除斥期間 |
| 法國 Code civil 1660 | 5 年 | faculté de rachat 不得約定超過五年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