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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廳民一字第 20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當事人兩願離婚,只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未有效成立

全文內容

依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依最高法院七十五年五月廿日所為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當事人兩願離婚,只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離婚戶籍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又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四號裁定,亦採此見解;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換言之,訴請離婚前,須先經調解程序,其調解準用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再依民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依據以上所述,有下列各問題:

(一) 離婚事件經調解 (或和解) 成立者,是否仍應履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二) 現行離婚可否經調解 (或和解) 成立?

研究意見:

問題 (一) 研討結果同意原討論結論採乙說 (調解 (或和解) 成立後,仍須履行登記,於離婚登記時,始生離婚之效力。因前引兩願離婚法條明文須履行登記始生效力,如未登記,仍不生效力) ,核無不合。

問題 (二) 按訴訟上和解離婚,性質上仍屬兩願離婚,於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時,方始有效成立,故於訴訟上成立和解離婚尚非法所不許。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本廳七十五年七月十日 (75) 廳民一字第一四○五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之研究意見參照) 。 (76.04.10 (76) 廳民一字第二○二三號函復台高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廳民一字第 20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4 月 09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兩願離婚,只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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