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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381買賣費用之償還與買回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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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2. 2.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81 條規定,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須連同買回價金償還;買回之費用則由買回人自行負擔。

Q · 買回房子是不是付原價就好?

不是。原價外還要還買受人墊的費用,買回費用也你付

依民法第 381 條,買回不是付原價就能拿回標的物。第一項規定:當初買賣費用如果是由買受人支出的(例如契稅、代書費、仲介費),買回人必須連同買回價金一起償還;第二項規定:買回這個動作本身產生的新費用(過戶費、代書費、稅),由買回人自己負擔。所以買回總成本=買回價金+買受人墊付之買賣費用+本次買回費用。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買回」就是把當初賣的錢還回去就好。錯了,帳沒有那麼簡單。當初那筆交易有契稅、代書費、印花稅、仲介費,這些錢是誰出的?如果是買家出的,你買回的時候要連這些一起還給他。你不能只丟回一個原價然後說「我東西拿走囉」。但反過來,買回這個動作本身也有成本:新的過戶費、代書費、稅,這些歸你自己扛。簡單說,第一次交易的帳,由占便宜的那方(你,賣了又要回來的人)補齊。第二次交易的帳,也是你付。法律的邏輯很清楚:你行使買回權是你的選擇,這個選擇產生的所有新成本不該轉嫁給被動配合的買家。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81 條為買回制度的費用分擔規範,分兩層:第一項處理原始買賣費用,凡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第二項處理買回行為本身的費用,一律由買回人負擔。其核心原理是因果責任歸屬——買賣費用按實際支出者結算,買回是買回人單方發動的選擇,新生費用不得轉嫁買受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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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賣費用有哪些?全部都要還嗎?

常見的有契稅(買方負擔)、印花稅、地政規費、代書費、仲介費。依民法第 381 條第一項,只有由買受人支出的那些需要在買回時償還;當初賣方自己付的不算在內。簽買賣契約時就附上費用分擔明細表,買回結算可省掉九成爭議。

Q2可以約定買回的時候費用各自負擔嗎?

第一項關於原始交易費用的償還,從條文語氣看有彈性,雙方可在原始合約約定分擔方式。但第二項『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寫得很直接,實務傾向認為是利益衡量結果而非任意規定。要調整請在條款明確寫『依雙方約定取代民法第 381 條第一項之規定』,避免被認定約定不明。

Q3買回費用是誰付?

民法第 381 條第二項明定由買回人負擔,沒有比例分攤或協商餘地。你選擇買回,買回所生的過戶、代書、稅費就由你付。

Q4民法 381 條是什麼?

買回制度的費用結算規則,分兩層:買受人墊的買賣費用要連同價金償還,買回新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Q5買回要還的買賣費用有哪些?

限於由買受人支出的部分,如契稅、印花稅、地政規費、代書費、仲介費;賣方自付的不算。

Q6什麼是買回費用?

行使買回所生的新費用,例如過戶費、代書費、稅,全由買回人負擔。

Q7第一項和第二項費用差在哪?

第一項是原始買賣費用按實際支出者結算且可特約;第二項是買回新費用,固定由買回人負擔。

Q8買回費用怎麼結算?

索取買受人費用收據 → 區分誰支出 → 計算買回價金+買受人墊付費用+本次新費用。

Q9買回總成本怎麼算?

買回價金+買受人墊付之買賣費用+本次買回過戶與稅費,三筆加總。

Q10買回大概要多少錢?

以八百萬房屋為例,加上墊付費用與新過戶成本,總額常逼近八百五十萬,視實際稅費而定。

Q11怎麼證明費用是買受人支出的?

由買受人提出契稅、代書費、仲介費的原始收據與付款憑證;無憑證的費用買回人有權質疑。

Q12民法 381 vs 382 費用差在哪?

381 處理買賣與買回的交易費用,382 處理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改良及保存費用,類型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負擔者可否特約
原始買賣費用(第一項)由實際支出者認定,買受人支出者由買回人償還較有彈性,得於合約特約分擔
買回費用(第二項)一律由買回人負擔實務傾向利益衡量結果,不宜任意變更

負擔者

原始買賣費用(第一項)
由實際支出者認定,買受人支出者由買回人償還
買回費用(第二項)
一律由買回人負擔

可否特約

原始買賣費用(第一項)
較有彈性,得於合約特約分擔
買回費用(第二項)
實務傾向利益衡量結果,不宜任意變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579条・第583条(買戻し、買戻しの実行と費用償還)
韓國민법 제590조·제594조(환매 및 환매의 실행)
德國BGB §§ 456–462(Wiederkauf)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659 et 1673(faculté de rachat / réméré,含費用償還)
美國Repurchase option / right of repurchase(普通法契約約定,無對應成文法典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0181105 制定)

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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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81 條規定:「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