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1 條(買賣費用之償還與買回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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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 2.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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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81 條規定,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須連同買回價金償還;買回之費用則由買回人自行負擔。
Q · 買回房子是不是付原價就好?
不是。原價外還要還買受人墊的費用,買回費用也你付
依民法第 381 條,買回不是付原價就能拿回標的物。第一項規定:當初買賣費用如果是由買受人支出的(例如契稅、代書費、仲介費),買回人必須連同買回價金一起償還;第二項規定:買回這個動作本身產生的新費用(過戶費、代書費、稅),由買回人自己負擔。所以買回總成本=買回價金+買受人墊付之買賣費用+本次買回費用。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買回」就是把當初賣的錢還回去就好。錯了,帳沒有那麼簡單。當初那筆交易有契稅、代書費、印花稅、仲介費,這些錢是誰出的?如果是買家出的,你買回的時候要連這些一起還給他。你不能只丟回一個原價然後說「我東西拿走囉」。但反過來,買回這個動作本身也有成本:新的過戶費、代書費、稅,這些歸你自己扛。簡單說,第一次交易的帳,由占便宜的那方(你,賣了又要回來的人)補齊。第二次交易的帳,也是你付。法律的邏輯很清楚:你行使買回權是你的選擇,這個選擇產生的所有新成本不該轉嫁給被動配合的買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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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