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6 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原則)
- 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 2.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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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他方免對待給付義務,已付款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東西因天災毀了還沒交給我,我要付錢嗎?
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僅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依第2項,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也就是天災、意外等不可抗力讓履行變不可能時,對價義務自動解除,已付款項可全額取回。
白話解讀
簽了買賣合約,房子還沒交給你就被颱風吹垮,不是誰的錯。你還要付錢嗎?這條給你答案:不用。當雙方都沒錯、東西卻毀了,賣方不用交了,你也不用付了。已經付的訂金?全額拿回來。這就是「危險負擔」的核心:風險由債務人(要交東西的那方)承擔,不會轉嫁到你身上。很多人以為「合約簽了就要照付」,其實法律留了這道保險絲:天災、意外、不可抗力讓履行變不可能時,對價關係自動解除。如果只有一部分不能交(例如十箱貨被雨淋毀了三箱),就按比例減價,你不用為拿不到的東西付錢。這條是所有契約糾紛裡最容易被忽略,卻最常救命的條款。
法律定性
危險負擔指雙方契約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履行不能之風險應由何方承擔之規範。民法第266條採債務人負擔危險主義: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已為之對待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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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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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疫情期間訂的婚宴被迫取消,業者只願退一半訂金怎麼辦?▾
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雙方都沒過失,適用民法第266條。業者既然無法提供服務,你就沒有對待給付義務,已付訂金可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全額請求返還。先寄存證信函明確引用條文,很多業者看到條號就知道打官司會輸,會主動協商退款,不要先接受『退一半』的方案。
Q2買的預售屋因建商工地火災延遲交屋,我可以減價嗎?▾
要看火災是否可歸責於建商。若是建商施工疏失引起,走違約責任可請求損害賠償;若是隔壁工地延燒或天災引起的不可抗力且造成部分結構需重做,可主張一部不能按比例減少價金。關鍵是釐清火災原因,消防隊的火災調查報告是決定走哪條路線的關鍵文件。
Q3東西還沒交就毀了,我已付的訂金真的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而且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不是依契約。這個區分很重要:依契約走違約責任(對方有過失才賠),依不當得利走的是收了錢卻給不出對價的返還義務,不需要證明對方有錯。起訴時請求權基礎要寫民法第266條第2項加第179條,寫錯法官可能駁回。
Q4民法266條危險負擔是什麼?▾
雙方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由債務人承擔風險,他方免對待給付義務,已付款依不當得利返還。
Q5什麼叫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
天災、意外、疫情管制等非任何一方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不可抗力事故。
Q6什麼是對待給付?▾
雙務契約中一方為換取他方給付所應為的相對給付,例如買賣中買方付的價金。
Q7債務人負擔危險主義是什麼意思?▾
履行不能的風險由應交付東西的一方承擔,不會轉嫁給付錢的一方。
Q8民法266條怎麼主張?▾
保留付款與契約證明 → 蒐集不可抗力證據 → 寄存證信函引用266條主張免對待給付 →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9一部不能的對待給付怎麼算?▾
按給付不能的比例減少對待給付,應付金額=原約定金額×(1−不能比例),你只為能取得的部分付款。
Q10主張返還訂金要花多少錢?▾
存證信函數百元即可,多數案件訴訟前和解;若起訴,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50萬以下可走簡易程序。
Q11怎麼證明是不可抗力?▾
新聞報導、氣象局紀錄、政府公告、消防火災調查報告等客觀文件,是定性不可歸責的關鍵證據。
Q12危險負擔(266) vs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226)差在哪?▾
266是雙方都沒錯、互相免責並返還已付款;226是可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isk_bearing_266 | default_226 | unjust_enrichment_179 |
|---|---|---|---|
| 歸責事由 | 雙方均不可歸責 | 可歸責於債務人 |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 |
| 法律效果 | 他方免對待給付/按比例減少 |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返還所受利益 |
| 是否賠償損害 | 否,僅互相免責 | 是,賠償履行利益 | 否,僅返還 |
| 已付款處理 |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得解約後請求返還 | 本即為返還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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