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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6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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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2. 2.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他方免對待給付義務,已付款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東西因天災毀了還沒交給我,我要付錢嗎?

不用付。已付的還能依不當得利要回來

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僅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依第2項,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也就是天災、意外等不可抗力讓履行變不可能時,對價義務自動解除,已付款項可全額取回。

白話解讀

簽了買賣合約,房子還沒交給你就被颱風吹垮,不是誰的錯。你還要付錢嗎?這條給你答案:不用。當雙方都沒錯、東西卻毀了,賣方不用交了,你也不用付了。已經付的訂金?全額拿回來。這就是「危險負擔」的核心:風險由債務人(要交東西的那方)承擔,不會轉嫁到你身上。很多人以為「合約簽了就要照付」,其實法律留了這道保險絲:天災、意外、不可抗力讓履行變不可能時,對價關係自動解除。如果只有一部分不能交(例如十箱貨被雨淋毀了三箱),就按比例減價,你不用為拿不到的東西付錢。這條是所有契約糾紛裡最容易被忽略,卻最常救命的條款。

法律定性

危險負擔指雙方契約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履行不能之風險應由何方承擔之規範。民法第266條採債務人負擔危險主義: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已為之對待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疫情期間訂的婚宴被迫取消,業者只願退一半訂金怎麼辦?

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雙方都沒過失,適用民法第266條。業者既然無法提供服務,你就沒有對待給付義務,已付訂金可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全額請求返還。先寄存證信函明確引用條文,很多業者看到條號就知道打官司會輸,會主動協商退款,不要先接受『退一半』的方案。

Q2買的預售屋因建商工地火災延遲交屋,我可以減價嗎?

要看火災是否可歸責於建商。若是建商施工疏失引起,走違約責任可請求損害賠償;若是隔壁工地延燒或天災引起的不可抗力且造成部分結構需重做,可主張一部不能按比例減少價金。關鍵是釐清火災原因,消防隊的火災調查報告是決定走哪條路線的關鍵文件。

Q3東西還沒交就毀了,我已付的訂金真的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而且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不是依契約。這個區分很重要:依契約走違約責任(對方有過失才賠),依不當得利走的是收了錢卻給不出對價的返還義務,不需要證明對方有錯。起訴時請求權基礎要寫民法第266條第2項加第179條,寫錯法官可能駁回。

Q4民法266條危險負擔是什麼?

雙方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由債務人承擔風險,他方免對待給付義務,已付款依不當得利返還。

Q5什麼叫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

天災、意外、疫情管制等非任何一方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不可抗力事故。

Q6什麼是對待給付?

雙務契約中一方為換取他方給付所應為的相對給付,例如買賣中買方付的價金。

Q7債務人負擔危險主義是什麼意思?

履行不能的風險由應交付東西的一方承擔,不會轉嫁給付錢的一方。

Q8民法266條怎麼主張?

保留付款與契約證明 → 蒐集不可抗力證據 → 寄存證信函引用266條主張免對待給付 →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9一部不能的對待給付怎麼算?

按給付不能的比例減少對待給付,應付金額=原約定金額×(1−不能比例),你只為能取得的部分付款。

Q10主張返還訂金要花多少錢?

存證信函數百元即可,多數案件訴訟前和解;若起訴,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50萬以下可走簡易程序。

Q11怎麼證明是不可抗力?

新聞報導、氣象局紀錄、政府公告、消防火災調查報告等客觀文件,是定性不可歸責的關鍵證據。

Q12危險負擔(266) vs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226)差在哪?

266是雙方都沒錯、互相免責並返還已付款;226是可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isk_bearing_266default_226unjust_enrichment_179
歸責事由雙方均不可歸責可歸責於債務人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
法律效果他方免對待給付/按比例減少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返還所受利益
是否賠償損害否,僅互相免責是,賠償履行利益否,僅返還
已付款處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得解約後請求返還本即為返還之依據

risk_bearing_266

歸責事由
雙方均不可歸責
法律效果
他方免對待給付/按比例減少
是否賠償損害
否,僅互相免責
已付款處理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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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事由
可歸責於債務人
法律效果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是否賠償損害
是,賠償履行利益
已付款處理
得解約後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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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事由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
法律效果
返還所受利益
是否賠償損害
否,僅返還
已付款處理
本即為返還之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536条(債務者の危険負担等)
韓國민법 제537조(채무자위험부담주의)
中國民法典 第604条(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之風險負擔;通則無對應危險負擔總則條文)
德國BGB § 326(Befreiung von der Gegenleistung beim Ausschluss der Leistungspflich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18(force majeure)+ article 1351(impossibilité d'exécuter)— théorie des risques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1(impracticability)+ UCC § 2-613(casualty to identified goo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0181105 制定)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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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66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