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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66 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2.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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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衡平)。 雙務契約 *225 II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王澤鑑師:法律效果準用(因為本具有法律上原因)
chainstay1209
9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225為債務人主張,266為債權人主張,得免支付價金等
hsiwen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不當得利法律效果準用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25&266要思考連結使用
azulouob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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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契約 雙方不可歸責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一項:衡平 213回復原狀
rex29695063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效果準用之理由乃在於當事人間之買賣契約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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