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6 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原則)
- 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 2.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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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他方免對待給付義務,已付款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東西因天災毀了還沒交給我,我要付錢嗎?
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僅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依第2項,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也就是天災、意外等不可抗力讓履行變不可能時,對價義務自動解除,已付款項可全額取回。
白話解讀
簽了買賣合約,房子還沒交給你就被颱風吹垮,不是誰的錯。你還要付錢嗎?這條給你答案:不用。當雙方都沒錯、東西卻毀了,賣方不用交了,你也不用付了。已經付的訂金?全額拿回來。這就是「危險負擔」的核心:風險由債務人(要交東西的那方)承擔,不會轉嫁到你身上。很多人以為「合約簽了就要照付」,其實法律留了這道保險絲:天災、意外、不可抗力讓履行變不可能時,對價關係自動解除。如果只有一部分不能交(例如十箱貨被雨淋毀了三箱),就按比例減價,你不用為拿不到的東西付錢。這條是所有契約糾紛裡最容易被忽略,卻最常救命的條款。
法律定性
危險負擔指雙方契約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履行不能之風險應由何方承擔之規範。民法第266條採債務人負擔危險主義: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已為之對待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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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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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66條危險負擔是什麼?▾
雙方都沒過錯卻發生給付不能時,風險由債務人承擔,他方免除對待給付義務,已付款項可依不當得利返還。
Q2東西毀了訂金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依第2項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需要證明對方有過失。
Q3危險負擔跟違約差在哪?▾
違約須對方有故意過失才賠損害;危險負擔是雙方都沒錯,只是互相免責並返還已付款。
Q4只有一部分不能交怎麼算?▾
按給付不能的比例減少對待給付,你只需為實際能取得的部分付款。
Q5疫情導致服務取消適用嗎?▾
疫情屬不可抗力,雙方都沒過錯,業者無法提供服務時你免付款,已付款可請求返還。
Q6要怎麼主張危險負擔?▾
保留付款與契約證明,蒐集不可抗力證據,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第266條主張免對待給付並返還已付款。
Q7返還請求權有時效嗎?▾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但建議事由發生後盡速主張以利舉證。
Q8買賣標的物的危險何時移轉?▾
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原則上自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isk_bearing_266 | default_226 | unjust_enrichment_179 |
|---|---|---|---|
| 歸責事由 | 雙方均不可歸責 | 可歸責於債務人 |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 |
| 法律效果 | 他方免對待給付/按比例減少 |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返還所受利益 |
| 是否賠償損害 | 否,僅互相免責 | 是,賠償履行利益 | 否,僅返還 |
| 已付款處理 |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得解約後請求返還 | 本即為返還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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