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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66 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2.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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