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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66 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原則)

  1. 1.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2. 2.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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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他方免對待給付義務,已付款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Q · 東西因天災毀了還沒交給我,我要付錢嗎?

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僅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依第2項,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也就是天災、意外等不可抗力讓履行變不可能時,對價義務自動解除,已付款項可全額取回。

白話解讀

簽了買賣合約,房子還沒交給你就被颱風吹垮,不是誰的錯。你還要付錢嗎?這條給你答案:不用。當雙方都沒錯、東西卻毀了,賣方不用交了,你也不用付了。已經付的訂金?全額拿回來。這就是「危險負擔」的核心:風險由債務人(要交東西的那方)承擔,不會轉嫁到你身上。很多人以為「合約簽了就要照付」,其實法律留了這道保險絲:天災、意外、不可抗力讓履行變不可能時,對價關係自動解除。如果只有一部分不能交(例如十箱貨被雨淋毀了三箱),就按比例減價,你不用為拿不到的東西付錢。這條是所有契約糾紛裡最容易被忽略,卻最常救命的條款。

法律定性

危險負擔指雙方契約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履行不能之風險應由何方承擔之規範。民法第266條採債務人負擔危險主義: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已為之對待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約定對待給付金額(元)給付不能之比例(%)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266條危險負擔是什麼?

雙方都沒過錯卻發生給付不能時,風險由債務人承擔,他方免除對待給付義務,已付款項可依不當得利返還。

Q2東西毀了訂金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來,依第2項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需要證明對方有過失。

Q3危險負擔跟違約差在哪?

違約須對方有故意過失才賠損害;危險負擔是雙方都沒錯,只是互相免責並返還已付款。

Q4只有一部分不能交怎麼算?

按給付不能的比例減少對待給付,你只需為實際能取得的部分付款。

Q5疫情導致服務取消適用嗎?

疫情屬不可抗力,雙方都沒過錯,業者無法提供服務時你免付款,已付款可請求返還。

Q6要怎麼主張危險負擔?

保留付款與契約證明,蒐集不可抗力證據,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第266條主張免對待給付並返還已付款。

Q7返還請求權有時效嗎?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但建議事由發生後盡速主張以利舉證。

Q8買賣標的物的危險何時移轉?

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原則上自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isk_bearing_266default_226unjust_enrichment_179
歸責事由雙方均不可歸責可歸責於債務人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
法律效果他方免對待給付/按比例減少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返還所受利益
是否賠償損害否,僅互相免責是,賠償履行利益否,僅返還
已付款處理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得解約後請求返還本即為返還之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36条(債務者の危険負担等)
🇰🇷 韓國민법 제537조(채무자위험부담주의)
🇨🇳 中國民法典 第604条(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之風險負擔;通則無對應危險負擔總則條文)
🇩🇪 德國BGB § 326(Befreiung von der Gegenleistung beim Ausschluss der Leistungspfli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18(force majeure)+ article 1351(impossibilité d'exécuter)— théorie des risques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1(impracticability)+ UCC § 2-613(casualty to identified goo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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