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7 條(瑕疵預防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punica
10 days ago
司法類科
(爭點)工作尚未完成但已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否於工作完成及交付前,主張瑕疵擔保權利?或僅得依497條主張瑕疵預防請求權?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無專屬性,可轉包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瑕疵預防請求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