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7 條(瑕疵預防請求權)
- 1.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 2.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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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97 條讓定作人在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過失顯可預見瑕疵時,即可定期請求改善,逾期得由第三人接手,費用由承攬人負擔。
Q · 工程做到一半看得出來會出問題,可以當場要求改善嗎?
依民法第 497 條,只要承攬人施工中因「過失」導致「顯可預見」的瑕疵或違約,定作人不必等到完工驗收,當下就能定相當期限請求改善或依約履行;承攬人逾期不改善,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接手,其危險與費用全由原承攬人負擔。三個門檻:過失、顯可預見、相當期限,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找人做工程最怕的不是做完爛掉,而是你眼睜睜看著它爛掉,卻被告知「等做完再說」。民法第497條就是為了這一刻存在的。它給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權利:工作還在進行中,只要你看得出來承攬人的施工方式有過失、而且這個過失很明顯會導致瑕疵或違約,你不用等,可以立刻定一個合理期限要求對方改善。對方在期限內不改?你可以直接找第三人接手,費用和風險全由原本那個承攬人扛。這條的關鍵字是「顯可預見」:你不是臆測,是有具體跡象(用錯材料、施工順序錯誤、偷工)。多數屋主以為「簽了約就只能等到驗收才翻臉」,然後眼睜睜看房子越蓋越歪。這條法律把主導權在施工中就交回你手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97 條為承攬契約的瑕疵預防請求權規定: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而顯可預見將發生瑕疵或其他違反契約情事時,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或依約履行;逾期未改善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危險與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本條使瑕疵救濟的時點提前到「交付前」,與第 493 條以下的交付後擔保責任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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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497 條是什麼?▾
承攬契約的瑕疵預防請求權,讓定作人在施工中就能要求承攬人改善,不必等到驗收。
Q2什麼叫顯可預見的瑕疵?▾
有客觀跡象(用錯材料、施工順序錯誤、偷工)足以判斷工作將出瑕疵或違約,不是主觀感覺。
Q3民法 497 跟 493 條差在哪?▾
497 是工作進行中(交付前)的事前阻止,493 是交付後發現瑕疵的事後補救。
Q4工程做一半發現問題怎麼辦?▾
拍照存證、發存證信函指出瑕疵並定相當期限要求改善,逾期再找第三人接手。
Q5改善期限要訂多久才算相當?▾
依瑕疵性質與工作複雜度給合理時間,太短會讓第三人接手的正當性瓦解。
Q6第三人接手的費用真的能算承攬人嗎?▾
能,但必須走完合理期限的程序,且第三人費用須合理、有單據。
Q7承攬人收到改善通知要怎麼回應?▾
先評估指控是否屬實,認為無理應立即發函反駁存證,沉默可能被視為接受。
Q8軟體外包、活動承辦也適用 497 條嗎?▾
適用。只要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的承攬關係,施工中明顯違約都可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497 | art_493 |
|---|---|---|
| 適用時點 | 工作進行中(交付前) | 工作完成交付後 |
| 權利內容 | 定期請求改善 → 逾期使第三人接手,費用歸承攬人 | 請求修補 → 拒絕或不能修補時減少報酬或解約(493-494) |
| 成立要件 | 承攬人過失 + 顯可預見瑕疵或違約 | 工作有瑕疵(不問交付前是否可預見) |
| 時效/期間 | 無特定時效,須於工作進行中行使 | 瑕疵發現後一年除斥期間(第 49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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