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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97 條(瑕疵預防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2.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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