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2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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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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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必須具備約定品質,且無減少價值或不適於通常使用的瑕疵,否則定作人可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救濟。
Q · 請人做東西做壞了,合約又沒寫品質標準,能告嗎?
能,依民法492條主張瑕疵擔保即可
依民法第 492 條,承攬人交付的成果必須具備約定品質,且不得有減少價值或不適於通常使用的瑕疵。關鍵在於:就算合約沒寫品質標準,法律仍以「通常使用」作為客觀底線。只要成果無法正常使用或價值明顯下降,定作人就能依本條主張瑕疵擔保,進而依第 493 條請求修補、第 494 條減價或解約、第 495 條請求損害賠償。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不必證明承攬人有故意過失。
深度解讀
你花了八十萬裝潢新家,完工後發現廚房地板一踩就發出空心聲、浴室磁磚三個月就裂了。師傅一句「這是正常現象」,你就不知道該怎麼辦。492 條就是你這時候的底氣:承攬人(師傅、工班、設計公司、施工廠商)交給你的作品,必須具備你們約定的品質,而且不能有「讓這個作品價值下降」或「沒辦法正常使用」的瑕疵。注意一個關鍵:就算你們當初沒寫清楚品質標準,法律還是會用「通常使用」這個客觀標準來幫你把關。這條法律的設計邏輯是,師傅收你錢交付的不是「一坨東西」,而是「一個能用的成果」。你不是在買材料,你是在買「這東西能正常運作」這件事。所以當作品出問題的時候,你不是在「客訴」,你是在行使法律上明確的請求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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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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