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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24 days ago
司法類科
使用,同買賣契約354 效用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
tsui
7 months ago
律師事務所
「提出」為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行使時點。497為例外:提出前。
tsui
7 months ago
律師事務所
「完成」採「履行說」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效用)之瑕疵。
tt9211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使用=效用(=功能)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