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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92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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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
tsui
6 months ago
律師事務所
「提出」為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行使時點。497為例外:提出前。
tsui
6 months ago
律師事務所
「完成」採「履行說」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效用)之瑕疵。
tt9211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使用=效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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