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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92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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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必須具備約定品質,且無減少價值或不適於通常使用的瑕疵,否則定作人可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救濟。

Q · 請人做東西做壞了,合約又沒寫品質標準,能告嗎?

依民法第 492 條,承攬人交付的成果必須具備約定品質,且不得有減少價值或不適於通常使用的瑕疵。關鍵在於:就算合約沒寫品質標準,法律仍以「通常使用」作為客觀底線。只要成果無法正常使用或價值明顯下降,定作人就能依本條主張瑕疵擔保,進而依第 493 條請求修補、第 494 條減價或解約、第 495 條請求損害賠償。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不必證明承攬人有故意過失。

白話解讀

你花了八十萬裝潢新家,完工後發現廚房地板一踩就發出空心聲、浴室磁磚三個月就裂了。師傅一句「這是正常現象」,你就不知道該怎麼辦。492 條就是你這時候的底氣:承攬人(師傅、工班、設計公司、施工廠商)交給你的作品,必須具備你們約定的品質,而且不能有「讓這個作品價值下降」或「沒辦法正常使用」的瑕疵。注意一個關鍵:就算你們當初沒寫清楚品質標準,法律還是會用「通常使用」這個客觀標準來幫你把關。這條法律的設計邏輯是,師傅收你錢交付的不是「一坨東西」,而是「一個能用的成果」。你不是在買材料,你是在買「這東西能正常運作」這件事。所以當作品出問題的時候,你不是在「客訴」,你是在行使法律上明確的請求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92 條為承攬契約物之瑕疵擔保的核心規定,要求承攬人完成的工作具備約定品質,並不存在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的瑕疵。縱使當事人未約定品質標準,仍以「通常使用」作為客觀判準,構成定作人請求修補、減價、解約及損害賠償的前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492條是什麼?

承攬瑕疵擔保的核心條文,要求承攬人交付的成果具備約定品質、無影響使用或價值的瑕疵。

Q2合約沒寫品質標準怎麼辦?

法律以「通常使用」當客觀底線,承攬人不能用「你當初沒講」逃避責任。

Q3瑕疵擔保要證明承攬人有過失嗎?

不用。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只要證明成果有瑕疵即可;要證過失的是第495條損害賠償。

Q4發現瑕疵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刻拍照存證並書面(LINE、存證信函)通知承攬人限期改善,這是後續所有救濟的入場券。

Q5瑕疵擔保期間多久?

一般成果交付後1年內(民法498條),建築物或土地工作物延長為5年(民法499條)。

Q6預售屋交屋發現龜裂漏水能用這條嗎?

可以,預售屋是承攬加買賣的混合契約,對建商主張瑕疵擔保的法理基礎就是本條。

Q7設計師交的logo我不滿意算瑕疵嗎?

主觀不喜歡不算,但若有技術缺陷(檔案無法使用、印出來模糊)違反通常使用,就構成瑕疵。

Q8驗收簽名了還能告嗎?

看瑕疵類型。明顯瑕疵未保留異議可能喪失請求權,隱藏瑕疵從發現時重新起算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瑕疵擔保(492-494)損害賠償(495)
歸責要件無過失責任,證明有瑕疵即可須證明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
可請求內容修補、減價、解除契約因瑕疵衍生的額外損失(如毀損、營業損失)
舉證負擔較輕較重,須證過失與因果
兩者關係可單獨主張常與瑕疵擔保併行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636条・第637条(請負の契約不適合責任、2020年改正後は売買規定を準用)
🇰🇷 韓國민법 제667조(수급인의 담보책임)
🇨🇳 中國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
🇩🇪 德國BGB §633、§634(Sach- und Rechtsmangel beim Werkvertrag)
🇺🇸 美國Common law implied warranty of workmanlike performance(服務契約默示瑕疵擔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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