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3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一)-瑕疵修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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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xiaoche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III 成本效益
sarah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實)
495損賠請求權起算時間非自依493請求時起算,而是於發見瑕疵時起算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修補
不問可否歸責於承攬人
II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III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aji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這條是修費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