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3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一)-瑕疵修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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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sui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優先催告承攬人修補—86台上2298:承攬人有較強之修補能力,能夠以較低廉之成本完成修補。
tsui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可歸責情形:物+債
不可歸責情形:物
tsui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王澤鑑:「履行責任」。同時會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債務不履行。
xiaoche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I 成本效益
sarah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
495損賠請求權起算時間非自依493請求時起算,而是於發見瑕疵時起算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修補
不問可否歸責於承攬人
II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III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ajia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這條是修費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