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4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二)-解約或減少報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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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jcchi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83台上3265:係指其瑕疵程度尚不致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及安全,毋庸拆除重建者而言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承攬人「1️⃣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2️⃣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3️⃣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形成權
不問可否歸責於承攬人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信託法23有類似規定
hljspt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承攬人無過失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