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4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二)-解約或減少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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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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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94 條規定承攬瑕疵時定作人得解約或減少報酬,但工作為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者不得解約,只能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Q · 裝潢做爛了,可以解約退全款嗎?
不能退全款,只能砍價或求償
依民法第 494 條但書,承攬的工作如果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房屋裝潢、室內裝修、土木工程等),就算瑕疵嚴重,定作人也不得解除契約,只能請求減少報酬,或依第 495 條請求損害賠償。立法理由是房屋拆除重建的社會成本太高。動產(如訂做家具)則不受此限制,可以解約退款。
深度解讀
你花五十萬裝潢新家,師傅交屋後牆壁龜裂、地板翹起。你氣得要退錢重做,但法律告訴你:對不起,房子不能拆。494 條劃了一條你多半不知道的界線:只要承攬的工作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房屋裝潢、土木工程、室內裝修、冷氣管路固定在牆上),就算瑕疵再嚴重,你也不能解除契約。你只能要求減少報酬,或者走 495 條請求損害賠償。立法者的邏輯很現實:房子拆了重蓋的社會成本太高,已經蓋好的結構如果拆掉,整片土地和周邊都受影響。所以這條把你「退錢重來」的選項鎖死,只留「少付錢」一條路。這也是為什麼裝潢糾紛幾乎都是在砍尾款,不是在退合約。你走進這個產業之前,遊戲規則已經寫好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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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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