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5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
- 1.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2.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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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95 條規定承攬工作有可歸責瑕疵時,定作人除修補、減少報酬外得併請損害賠償,重大瑕疵致不能使用更得解約。
Q · 裝潢工程出大問題,我只能讓對方慢慢修嗎?
依民法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時,定作人除依前二條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解約外,並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若工作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且瑕疵重大到不能達使用目的,第 2 項更允許定作人直接解除契約,不必只能接受修補。關鍵前提是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不是材料問題也不是定作人指示錯誤。
白話解讀
你花三百萬裝潢新家,完工後發現管線漏水、牆面龜裂、地板空心,設計師說「再修就好」。你心裡想的是「我不想跟你玩了,退錢吧」,但你聽說過一個江湖傳說:建築相關的工程不能解約。這個傳說在 1999 年 4 月就被打破了。495 條第 2 項就是那個被很多屋主忽略的逃生門:如果瑕疵重大到房子根本沒辦法按原本的用途使用,你可以直接解約,不是只能修。除此之外,第 1 項給你另一把武器:就算你選擇修補或減少報酬,還可以「加碼」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你因為工程瑕疵多付的房租、多出來的搬家費、鑑定費)。這條的關鍵在於「可歸責於承攬人」:是對方的錯,不是材料問題,不是你指示錯誤。抓住這個前提,你手上就不是一張牌,是一整副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95 條為承攬瑕疵擔保的損害賠償與解約規範: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時,定作人除得依前二條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解約外,並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其工作為建築物等土地上工作物且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更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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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495 條在規定什麼?▾
承攬工作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發生瑕疵時,定作人除修補、減少報酬外可併請損害賠償,建築物重大瑕疵還能解約。
Q2裝潢瑕疵可以直接解約嗎?▾
原則上要先依第 493 條定期催告修補,但瑕疵重大到房子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時,依第 495 條第 2 項可直接解除契約。
Q3除了修補費還能要哪些錢?▾
可疊加請求損害賠償,常見有另租房屋的租金、鑑定費、工期延誤的營業損失、搬家費等。
Q4承攬人怎麼免責?▾
若瑕疵是定作人供給的材料或指示造成,依第 496 條承攬人原則免責,但明知不適當而不告知者不能免責。
Q5請求權有時效嗎?▾
瑕疵發見後 1 年內須行使(第 514 條),建築物瑕疵擔保期間為交付後 5 年(第 499 條)。
Q6軟體開發、系統建置也適用嗎?▾
適用。只要是「完成一定工作」的承攬契約,系統嚴重瑕疵無法上線在性質上與建物瑕疵相同。
Q7第 2 項是什麼時候新增的?▾
1999 年 4 月 21 日修法增訂,突破第 494 條但書原則禁止建築物解約的限制。
Q8怎麼證明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
靠施工日誌、第三方鑑定報告(如土木技師公會)、材料來源證明,鑑定報告是後續所有主張的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救濟手段 | 依據 | 適用時機 | 可否併請損害賠償 |
|---|---|---|---|
| 請求修補 | 民法 493 | 瑕疵可修復 | 可(495 第1項) |
| 減少報酬 | 民法 494 | 不願或無法修補 | 可(495 第1項) |
| 解除契約(一般) | 民法 494 | 瑕疵重大、非建築物 | 可(495 第1項) |
| 解除契約(建築物) | 民法 495 第2項 | 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目的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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