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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5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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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2. 2.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95 條規定承攬工作有可歸責瑕疵時,定作人除修補、減少報酬外得併請損害賠償,重大瑕疵致不能使用更得解約。

Q · 裝潢工程出大問題,我只能讓對方慢慢修嗎?

不一定。瑕疵重大到不能使用可直接解約

依民法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時,定作人除依前二條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解約外,並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若工作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且瑕疵重大到不能達使用目的,第 2 項更允許定作人直接解除契約,不必只能接受修補。關鍵前提是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不是材料問題也不是定作人指示錯誤。

白話解讀

你花三百萬裝潢新家,完工後發現管線漏水、牆面龜裂、地板空心,設計師說「再修就好」。你心裡想的是「我不想跟你玩了,退錢吧」,但你聽說過一個江湖傳說:建築相關的工程不能解約。這個傳說在 1999 年 4 月就被打破了。495 條第 2 項就是那個被很多屋主忽略的逃生門:如果瑕疵重大到房子根本沒辦法按原本的用途使用,你可以直接解約,不是只能修。除此之外,第 1 項給你另一把武器:就算你選擇修補或減少報酬,還可以「加碼」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你因為工程瑕疵多付的房租、多出來的搬家費、鑑定費)。這條的關鍵在於「可歸責於承攬人」:是對方的錯,不是材料問題,不是你指示錯誤。抓住這個前提,你手上就不是一張牌,是一整副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95 條為承攬瑕疵擔保的損害賠償與解約規範: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時,定作人除得依前二條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解約外,並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其工作為建築物等土地上工作物且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更得解除契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裝潢完出問題,可以直接解約不讓他修嗎?

原則上不能直接解約。第493條規定你要先「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對方拒修、修不好才能主張後續權利。但若瑕疵重大到房子根本不能住、不能按原用途使用,可依第495條第2項直接解約。內行人提示:存證信函的「相當期限」要寫清楚(通常30到90天),不要籠統寫「儘速」。

Q2設計師說瑕疵是我自己選的材料害的,我就沒得告了嗎?

看情況。第496條規定瑕疵若因定作人供給的材料或指示而生,承攬人免責;但承攬人明知材料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者不能免責。內行人提示:勝負常在「設計師有沒有書面警告你」,沒有書面警告紀錄時,法院通常推定其未盡告知義務,對你有利。

Q3除了修補費用,我還能要到什麼錢?

第1項明確可「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疊加請求。常見項目包括另租房屋期間的租金、鑑定費(土木技師公會約3到10萬)、律師費、工期延誤的營業損失、搬家費。內行人提示:純財產糾紛原則上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不要賭這個。

Q4民法 495 條在規定什麼?

承攬工作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有瑕疵時,定作人除修補、減少報酬外得併請損害賠償,建築物重大瑕疵還能解約。

Q5承攬瑕疵的四種救濟手段差在哪?

修補(493)、減少報酬(494)、解約(494/495II)、損害賠償(495I);損害賠償可與前三者疊加,選擇權在定作人。

Q6什麼叫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

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的瑕疵嚴重到客觀上無法按原定用途使用,例如結構傾斜、消防不合法無法營業。

Q7承攬瑕疵和買賣瑕疵差在哪?

承攬是『完成工作』的瑕疵(495),買賣是『交付標的物』的瑕疵(354 起);兩者擔保體系平行但時效與要件不同。

Q8民法 495 條怎麼主張?

書面通知存證 → 委託第三方鑑定 → 依493定期限催修 → 對方拒修後選擇減價/解約並併請損害賠償。

Q9承攬瑕疵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為主:另租房屋租金、鑑定費、工期延誤營業損失、搬家費,加法定遲延利息 5%。

Q10鑑定費大概要多少?

委請土木技師公會做瑕疵鑑定一次約 3 到 10 萬,是後續所有主張的證據基礎,屬可請求的損害項目。

Q11怎麼證明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

施工日誌、材料來源證明、第三方鑑定報告;若係材料或指示所致則由承攬人主張496免責。

Q12民法 495 II 解約 vs 494 解約差在哪?

494 對一般工作且建築物原則受但書限制;495II 專為建築物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目的開例外,可逕行解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救濟手段依據適用時機可否併請損害賠償
請求修補民法 493瑕疵可修復可(495 第1項)
減少報酬民法 494不願或無法修補可(495 第1項)
解除契約(一般)民法 494瑕疵重大、非建築物可(495 第1項)
解除契約(建築物)民法 495 第2項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目的

依據

請求修補
民法 493
減少報酬
民法 494
解除契約(一般)
民法 494
解除契約(建築物)
民法 495 第2項

適用時機

請求修補
瑕疵可修復
減少報酬
不願或無法修補
解除契約(一般)
瑕疵重大、非建築物
解除契約(建築物)
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目的

可否併請損害賠償

請求修補
可(495 第1項)
減少報酬
可(495 第1項)
解除契約(一般)
可(495 第1項)
解除契約(建築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 636 条・637 条(請負人の契約不適合責任、2020 年改正)
韓國민법 제667조(수급인의 담보책임 - 하자보수·손해배상)
中國民法典 第781條(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之違約責任)
德國BGB § 634 Nr. 3 u. 4(Rücktritt und Schadensersatz bei Werkmängeln)
法國Code civil art. 1792(garantie décennale des constructeurs)+ art. 1231-1(dommages-intérêts)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47(expectation damages)+ construction defect breach of warran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0880402 修正)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立法理由依第四百九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縱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有瑕疵時,定作人仍不得解除契約。在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時,此項規定對定作人即有失公平,且有礙社會公益。為兼顧定作人之權益及維護社會公益,爰增訂第二項。

(0181105 制定)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0880402 修正)

依第四百九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縱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有瑕疵時,定作人仍不得解除契約。在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時,此項規定對定作人即有失公平,且有礙社會公益。為兼顧定作人之權益及維護社會公益,爰增訂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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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95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