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5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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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95 條規定承攬工作有可歸責瑕疵時,定作人除修補、減少報酬外得併請損害賠償,重大瑕疵致不能使用更得解約。
Q · 裝潢工程出大問題,我只能讓對方慢慢修嗎?
不一定。瑕疵重大到不能使用可直接解約
依民法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時,定作人除依前二條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解約外,並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若工作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且瑕疵重大到不能達使用目的,第 2 項更允許定作人直接解除契約,不必只能接受修補。關鍵前提是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不是材料問題也不是定作人指示錯誤。
深度解讀
你花三百萬裝潢新家,完工後發現管線漏水、牆面龜裂、地板空心,設計師說「再修就好」。你心裡想的是「我不想跟你玩了,退錢吧」,但你聽說過一個江湖傳說:建築相關的工程不能解約。這個傳說在 1999 年 4 月就被打破了。495 條第 2 項就是那個被很多屋主忽略的逃生門:如果瑕疵重大到房子根本沒辦法按原本的用途使用,你可以直接解約,不是只能修。除此之外,第 1 項給你另一把武器:就算你選擇修補或減少報酬,還可以「加碼」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你因為工程瑕疵多付的房租、多出來的搬家費、鑑定費)。這條的關鍵在於「可歸責於承攬人」:是對方的錯,不是材料問題,不是你指示錯誤。抓住這個前提,你手上就不是一張牌,是一整副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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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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