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1 條(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 1.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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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91 條規定土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損害,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翻轉至所有人。
Q · 招牌或外牆掉下來砸到我,要找誰賠?
依民法第 191 條,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時,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本條最關鍵的設計是「舉證責任翻轉」:被害人不需證明所有人有過失,所有人若想免責,反而要自己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或已盡相當注意。所有人賠完之後,如果有真正應負責的第三人(如施工廠商、管理公司),對該第三人有求償權。
白話解讀
你走在路上,被一塊從大樓外牆掉下來的磁磚砸中。你的第一反應是:「我要找誰賠?」大部分人會想到那個「不小心」的人,但 191 條告訴你一件更重要的事:你不需要去找「誰做錯了什麼」,你直接找「那棟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就對了。這條是民法侵權體系中少數「舉證責任顛倒」的條文之一。一般侵權(184 條)要你證明對方有過失,但這條不用。只要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你的損害,所有人就被「推定」有責任。想脫身?換他去證明「我對設置和保管都沒有欠缺」「我已經盡了相當注意」。這個翻轉看起來只是技術細節,實際上它把你從「弱勢的受害者」變成「握有主動權的請求人」。建商跑了、管委會推託、施工廠商失聯,都不是你的問題,你直接追所有權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1 條為工作物責任的核心規範,建立推定過失制度: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時,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被害人不需證明所有人有過失;所有人欲免責,必須反證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防止損害之相當注意。第二項並賦予所有人在賠償後,對真正應負責者的求償權,建立對外與對內責任的兩層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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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91 條是什麼?▾
規範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損害時,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的推定過失制度。
Q2工作物責任要不要證明對方有過失?▾
不用,舉證責任翻轉至所有人,由所有人自證無欠缺或已盡注意。
Q3招牌掉下來砸到車要找誰賠?▾
找招牌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不論誰實際安裝或維護。
Q4工作物責任怎麼免責?▾
證明設置保管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防止損害之相當注意。
Q5房東和房客誰要負工作物責任?▾
對外是房東(所有人),房東賠完可能依租約或民法 432 條向房客求償。
Q6大樓公共設施掉落,管委會和住戶誰賠?▾
外牆等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責,通常管委會代表處理。
Q7工作物範圍包括什麼?▾
建築物、招牌、圍牆、電梯、水塔、陽台花盆、冷氣室外機、太陽能板等土地上人工設置物。
Q8工作物責任的求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 197 條,自知悉起 2 年內、自事件發生起最長 1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舉證責任 | 對象 | 適用情境 |
|---|---|---|---|
| 民法 184 一般侵權 | 被害人證明對方過失 | 實際加害人 | 任何侵權行為 |
| 民法 191 工作物責任 | 所有人自證無欠缺 | 工作物所有人 | 建築物或工作物致害 |
| 民法 191-1 商品製造人 | 製造人自證商品無瑕疵 | 商品製造人 | 商品瑕疵致害 |
| 國家賠償法 3 條 | 推定機關有責 | 公共設施管理機關 | 公有公共設施致害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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