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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1 條(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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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土地上之建築物(包括建築物之成分,例如招牌)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藉由人工於土地上建造之設施,無論該設施是否為定著物)負賠償責任。 Exc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推定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推定因果關係),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推定未盡注意義務)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少見免責成功(而類似無過失責任) II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條所稱之工作物,只要係藉由人工於土地上建造之設施,無論該設施是否為定著物,均屬之。 🍊建築物則包括建築物之成分,故若建築物之招牌砸傷人,不管招牌為何人所掛,建築物之所有人都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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