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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91 條(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1. 1.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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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1 條規定土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損害,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翻轉至所有人。

Q · 招牌或外牆掉下來砸到我,要找誰賠?

依民法第 191 條,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時,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本條最關鍵的設計是「舉證責任翻轉」:被害人不需證明所有人有過失,所有人若想免責,反而要自己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或已盡相當注意。所有人賠完之後,如果有真正應負責的第三人(如施工廠商、管理公司),對該第三人有求償權。

白話解讀

你走在路上,被一塊從大樓外牆掉下來的磁磚砸中。你的第一反應是:「我要找誰賠?」大部分人會想到那個「不小心」的人,但 191 條告訴你一件更重要的事:你不需要去找「誰做錯了什麼」,你直接找「那棟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就對了。這條是民法侵權體系中少數「舉證責任顛倒」的條文之一。一般侵權(184 條)要你證明對方有過失,但這條不用。只要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你的損害,所有人就被「推定」有責任。想脫身?換他去證明「我對設置和保管都沒有欠缺」「我已經盡了相當注意」。這個翻轉看起來只是技術細節,實際上它把你從「弱勢的受害者」變成「握有主動權的請求人」。建商跑了、管委會推託、施工廠商失聯,都不是你的問題,你直接追所有權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1 條為工作物責任的核心規範,建立推定過失制度: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時,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被害人不需證明所有人有過失;所有人欲免責,必須反證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防止損害之相當注意。第二項並賦予所有人在賠償後,對真正應負責者的求償權,建立對外與對內責任的兩層架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91 條是什麼?

規範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損害時,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的推定過失制度。

Q2工作物責任要不要證明對方有過失?

不用,舉證責任翻轉至所有人,由所有人自證無欠缺或已盡注意。

Q3招牌掉下來砸到車要找誰賠?

找招牌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不論誰實際安裝或維護。

Q4工作物責任怎麼免責?

證明設置保管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防止損害之相當注意。

Q5房東和房客誰要負工作物責任?

對外是房東(所有人),房東賠完可能依租約或民法 432 條向房客求償。

Q6大樓公共設施掉落,管委會和住戶誰賠?

外牆等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責,通常管委會代表處理。

Q7工作物範圍包括什麼?

建築物、招牌、圍牆、電梯、水塔、陽台花盆、冷氣室外機、太陽能板等土地上人工設置物。

Q8工作物責任的求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 197 條,自知悉起 2 年內、自事件發生起最長 1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舉證責任對象適用情境
民法 184 一般侵權被害人證明對方過失實際加害人任何侵權行為
民法 191 工作物責任所有人自證無欠缺工作物所有人建築物或工作物致害
民法 191-1 商品製造人製造人自證商品無瑕疵商品製造人商品瑕疵致害
國家賠償法 3 條推定機關有責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公有公共設施致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717 条(土地の工作物等の占有者及び所有者の責任)
🇰🇷 韓國민법 제758조(공작물 등의 점유자, 소유자의 책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52-1255條(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
🇩🇪 德國BGB § 836(Haftung des Grundstücksbesitzers für Gebäudeeinsturz)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4(ancien article 1386 - ruine de bâtiment)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343-344(premises liability / possessor's liability to invit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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