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191 條(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快速跳轉
  1. 1.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1 條規定土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損害,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翻轉至所有人。

Q · 招牌或外牆掉下來砸到我,要找誰賠?

找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不必證明對方有過失

依民法第 191 條,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時,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本條最關鍵的設計是「舉證責任翻轉」:被害人不需證明所有人有過失,所有人若想免責,反而要自己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或已盡相當注意。所有人賠完之後,如果有真正應負責的第三人(如施工廠商、管理公司),對該第三人有求償權。

深度解讀

你走在路上,被一塊從大樓外牆掉下來的磁磚砸中。你的第一反應是:「我要找誰賠?」大部分人會想到那個「不小心」的人,但 191 條告訴你一件更重要的事:你不需要去找「誰做錯了什麼」,你直接找「那棟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就對了。這條是民法侵權體系中少數「舉證責任顛倒」的條文之一。一般侵權(184 條)要你證明對方有過失,但這條不用。只要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你的損害,所有人就被「推定」有責任。想脫身?換他去證明「我對設置和保管都沒有欠缺」「我已經盡了相當注意」。這個翻轉看起來只是技術細節,實際上它把你從「弱勢的受害者」變成「握有主動權的請求人」。建商跑了、管委會推託、施工廠商失聯,都不是你的問題,你直接追所有權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1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91 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