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1 條(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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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91 條規定土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損害,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翻轉至所有人。
Q · 招牌或外牆掉下來砸到我,要找誰賠?
找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不必證明對方有過失
依民法第 191 條,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時,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本條最關鍵的設計是「舉證責任翻轉」:被害人不需證明所有人有過失,所有人若想免責,反而要自己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或已盡相當注意。所有人賠完之後,如果有真正應負責的第三人(如施工廠商、管理公司),對該第三人有求償權。
深度解讀
你走在路上,被一塊從大樓外牆掉下來的磁磚砸中。你的第一反應是:「我要找誰賠?」大部分人會想到那個「不小心」的人,但 191 條告訴你一件更重要的事:你不需要去找「誰做錯了什麼」,你直接找「那棟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就對了。這條是民法侵權體系中少數「舉證責任顛倒」的條文之一。一般侵權(184 條)要你證明對方有過失,但這條不用。只要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你的損害,所有人就被「推定」有責任。想脫身?換他去證明「我對設置和保管都沒有欠缺」「我已經盡了相當注意」。這個翻轉看起來只是技術細節,實際上它把你從「弱勢的受害者」變成「握有主動權的請求人」。建商跑了、管委會推託、施工廠商失聯,都不是你的問題,你直接追所有權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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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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