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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0 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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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因為所有人未必在身邊,佔有人最能防止損害之發生,940)負損害賠償責任。 🔵陳忠五師: 190占有人限於「直接占有人」(有管領權限),不包含間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單純受指示) 🔵王澤鑑師: 190占有人包含「直接占有人」(有管領權限)與占有輔助人,不包含間接占有人(無直接管理之力) Exc「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推定過失 推定因果 實務上少見免責成功(而類似無過失責任) II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先墊)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dia0222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動物占有人無法舉證免責時固應負此條侵權責任,惟同時有挑動該動物之第三人時,該第三人亦成立§184一般侵權責任,若兩者間客觀上具有行為共同關聯性者,應依§185負連帶賠償責任(按過失比例決定內部分擔),反之則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無內部分擔問題)。而動物占有人不構成加害行為時,對第三人有全額求償權。 *不真正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發生,係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 多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單一目的,而債務人各負有全部之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所稱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單一目的,係指各債務所欲滿足之法益,在客觀上彼此同 一,數請求權均以滿足此同一法益為目的。倘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給付,已滿足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即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就已受償部分不得再向其他債務人請求清償。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依通說見解,此條之佔有人含「直接佔有人」與「佔有輔助人」,而不包含間接佔有人 (除了190與960之外,大部分的佔有人都排除佔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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