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0 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 1.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2.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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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90 條: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由占有人賠償,除非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管束。第二項給占有人對挑動者的求償權。
Q · 狗咬人飼主一定要賠嗎?
依民法第 190 條第一項,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由「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占有人不一定是所有人,臨時保管、寄養、看顧期間發生事故,第一個被告就是占有人。除非占有人能證明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使盡了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責任成立,這是「推定過失」結構,舉證方向與一般侵權倒過來。
白話解讀
你家的狗咬人,你以為說「牠平常很乖」就可以脫身?不行。190 條把動物造成的損害直接歸給「占有人」,而且這個責任預設是成立的,你要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經為相當注意的管束」才能免責。這跟一般侵權責任由被害人證明過失相反,是法律主動把舉證壓力塞給你。為什麼?因為動物不可預測,而你是唯一能控制牠的人。更重要的是這條說的是「占有人」不是「所有人」。你幫朋友顧狗期間狗咬人,咬人責任是你的,不是狗主人的。寵物旅館、臨時看顧、甚至抱著別人貓拍照時貓抓傷路人,責任都落在你身上。第二項開了一道窄門:如果是被第三人或別的動物挑動,你可以向那個挑動者求償。但前提是你先賠了被害人,這是求償權,不是免責事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0 條規範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的賠償責任歸屬。第一項採推定過失結構,由占有人(非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第二項提供求償權:若損害源於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占有人對挑動者得追償,但須先賠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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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90 條是什麼?▾
規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賠償責任,採推定過失結構,由占有人負責並承擔反證義務。
Q2狗咬人飼主要賠多少?▾
依實際損害計算:醫療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等財產損害,加上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 配套)。
Q3占有人和所有人差在哪?▾
占有人是當下實際管領動物的人,不一定是所有人。臨時保管、寄養期間,責任在占有人身上。
Q4怎麼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管束?▾
牽繩、嘴套、訓練紀錄、過往無攻擊紀錄、避開人群時段、現場設備(陽台防護網)等具體證據。
Q5動物責任有時效嗎?▾
依民法第 197 條,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侵權行為發生起最長 10 年。
Q6寵物責任險可以涵蓋嗎?▾
可以。商業寵物責任險通常涵蓋飼主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需確認保單條款是否排除某些情況。
Q7朋友的狗咬我我要告誰?▾
看當下是誰在占有。如果你朋友帶狗來給你顧,咬人時你是占有人,但你朋友可能仍負共同照管責任。
Q8被別人家動物挑動的狗咬到怎麼辦?▾
向自家動物占有人求償,占有人再向挑動方求償。占有人不能直接以挑動為由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民法 184(一般侵權) | 民法 190(動物責任) | 民法 191(工作物責任) |
|---|---|---|---|
| 舉證結構 | 被害人證明加害人故意或過失 | 推定過失,占有人反證 | 推定過失,所有人反證 |
| 責任主體 | 加害人本人 | 占有人(非所有人) | 工作物所有人 |
| 免責要件 | 證明無過失或無因果關係 | 證明已為相當注意管束或損害仍不免發生 | 證明已盡防止損害之注意 |
| 求償權 | 對共同侵權人(民法 185) | 對挑動之第三人或他動物占有人 | 對其他應負責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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