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90 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1. 1.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 2.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0 條: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由占有人賠償,除非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管束。第二項給占有人對挑動者的求償權。

Q · 狗咬人飼主一定要賠嗎?

依民法第 190 條第一項,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由「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占有人不一定是所有人,臨時保管、寄養、看顧期間發生事故,第一個被告就是占有人。除非占有人能證明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使盡了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責任成立,這是「推定過失」結構,舉證方向與一般侵權倒過來。

白話解讀

你家的狗咬人,你以為說「牠平常很乖」就可以脫身?不行。190 條把動物造成的損害直接歸給「占有人」,而且這個責任預設是成立的,你要反過來證明自己「已經為相當注意的管束」才能免責。這跟一般侵權責任由被害人證明過失相反,是法律主動把舉證壓力塞給你。為什麼?因為動物不可預測,而你是唯一能控制牠的人。更重要的是這條說的是「占有人」不是「所有人」。你幫朋友顧狗期間狗咬人,咬人責任是你的,不是狗主人的。寵物旅館、臨時看顧、甚至抱著別人貓拍照時貓抓傷路人,責任都落在你身上。第二項開了一道窄門:如果是被第三人或別的動物挑動,你可以向那個挑動者求償。但前提是你先賠了被害人,這是求償權,不是免責事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0 條規範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的賠償責任歸屬。第一項採推定過失結構,由占有人(非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第二項提供求償權:若損害源於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占有人對挑動者得追償,但須先賠付被害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90 條是什麼?

規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賠償責任,採推定過失結構,由占有人負責並承擔反證義務。

Q2狗咬人飼主要賠多少?

依實際損害計算:醫療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等財產損害,加上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 配套)。

Q3占有人和所有人差在哪?

占有人是當下實際管領動物的人,不一定是所有人。臨時保管、寄養期間,責任在占有人身上。

Q4怎麼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管束?

牽繩、嘴套、訓練紀錄、過往無攻擊紀錄、避開人群時段、現場設備(陽台防護網)等具體證據。

Q5動物責任有時效嗎?

依民法第 197 條,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侵權行為發生起最長 10 年。

Q6寵物責任險可以涵蓋嗎?

可以。商業寵物責任險通常涵蓋飼主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需確認保單條款是否排除某些情況。

Q7朋友的狗咬我我要告誰?

看當下是誰在占有。如果你朋友帶狗來給你顧,咬人時你是占有人,但你朋友可能仍負共同照管責任。

Q8被別人家動物挑動的狗咬到怎麼辦?

向自家動物占有人求償,占有人再向挑動方求償。占有人不能直接以挑動為由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民法 184(一般侵權)民法 190(動物責任)民法 191(工作物責任)
舉證結構被害人證明加害人故意或過失推定過失,占有人反證推定過失,所有人反證
責任主體加害人本人占有人(非所有人)工作物所有人
免責要件證明無過失或無因果關係證明已為相當注意管束或損害仍不免發生證明已盡防止損害之注意
求償權對共同侵權人(民法 185)對挑動之第三人或他動物占有人對其他應負責之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718 条(動物の占有者等の責任)
🇰🇷 韓國민법 제759조(동물의 점유자의 책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 1245 條(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 德國BGB § 833(Haftung des Tierhalter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3(ancien article 1385 - 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es animaux)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orts § 23(strict liability for harm caused by domestic animals with known dangerous propensities)+ common law strict liability for wild anima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