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9 條(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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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89 條規定,承攬人執行承攬侵害他人時定作人原則免責,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發包工程出事,業主要不要連帶賠?
依民法第 189 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侵害他人權利,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外情況:定作人於「定作」(合約條件、發包決策)或「指示」(施工指令、材料指定)有過失時,但書啟動,定作人仍須賠償。實務上但書三大爆點:催促趕工不顧安全、指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明知承攬人無相應執照仍發包。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只要把事情「外包」出去,出事就跟你無關,這條是寫來打醒你的。188 條讓老闆對員工的錯負連帶責任,189 條剛好相反: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原則上不用為承攬人的侵權買單。為什麼?因為承攬人是獨立的專業者,他自己決定怎麼做、用什麼工具、請什麼人,你只付錢買成果,不指揮過程。但這條有一個致命的但書:如果你在「定作」或「指示」上有過失,你一樣要賠。這個但書在實務上常常被引爆:你交代工班「盡快趕工不計後果」、你指定使用明顯不合格的材料、你明知承攬人沒有執照還硬要發包,這些都會讓你從「定作人」變成「共同加害人」。承攬和僱傭的界線在哪裡?不是看契約寫什麼,是看誰指揮、誰承擔風險、誰擁有專業自主。這條的戰場從第一天就在這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89 條為承攬關係下侵權責任分配條款,建立「定作人原則免責 + 但書例外承責」雙層結構: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致害他人時,定作人因不負指揮監督之責原則上免責,但若定作人於定作條件或施工指示上有過失,仍須與承攬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形成反面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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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89 條是什麼?▾
承攬人執行工作侵害他人時,定作人原則免責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例外要賠。
Q2承攬跟僱傭差在哪裡?▾
看實質指揮關係:誰排班、誰提供工具、誰承擔經營風險。承攬獨立,僱傭聽指揮。
Q3業主指定材料出事誰負責?▾
業主指定不合格材料屬「指示有過失」,但書啟動,業主與承攬人連帶賠償。
Q4工地路人被砸傷可以告誰?▾
先告承攬人,同時調閱合約看業主有無定作或指示過失,符合就一併告。
Q5發包給無照工班出事我要賠嗎?▾
極可能要。明知或應知無照仍發包構成「選任過失」,但書啟動定作人連帶賠償。
Q6怎麼證明定作人有定作或指示過失?▾
蒐集合約條款、LINE 訊息、施工日誌、催促趕工的對話、指定材料的證據。
Q7民法 189 條的請求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 197 條,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內,最長 10 年。
Q8承攬人賠不出來業主要不要補?▾
若業主無定作或指示過失(189 本文)則不補;有但書情形則連帶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民法 188(僱用人) | 民法 189(定作人) |
|---|---|---|
| 責任型態 |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僱用人原則連帶賠償 | 承攬人執行承攬侵害他人,定作人原則免責 |
| 免責空間 | 證明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可免責(罕成立) | 只要無定作或指示過失即免責(常成立) |
| 實質指揮關係 | 僱用人指揮受僱人工作方法 | 承攬人獨立決定工作方法 |
| 戰略重點 | 被害人主張僱傭關係較有利 | 被害人攻破但書是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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