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 第 189 條(定作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18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enghuei
20 days ago
專業證照
如果定作人委託承攬人在土地上興建建築,但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承攬人的工作導致了鄰居的土地被損害,造成他們的權利受侵害,那麼根據這個法條,定作人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在指示承攬人的工作時存在過失,比如沒有告知承攬人不得侵害鄰居的土地,導致了這個侵害的情況發生,那麼定作人就不能免責了 很衰
sho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189 定作人 承攬人侵權 → 定作人原則不負責 但: 指示/定作有過失 → 要負責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定作人之責任)承攬契約關係中的當事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因為原則不指揮監督)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c「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多數說(孫森焱師): 189但書僅為注意規定,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回歸184
gregoryhsieh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僅為注意規定,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sky1112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定作人之責任:定作人因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致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侵害他人權利而應負之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