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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89 條(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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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89 條規定,承攬人執行承攬侵害他人時定作人原則免責,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發包工程出事,業主要不要連帶賠?

依民法第 189 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侵害他人權利,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外情況:定作人於「定作」(合約條件、發包決策)或「指示」(施工指令、材料指定)有過失時,但書啟動,定作人仍須賠償。實務上但書三大爆點:催促趕工不顧安全、指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明知承攬人無相應執照仍發包。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只要把事情「外包」出去,出事就跟你無關,這條是寫來打醒你的。188 條讓老闆對員工的錯負連帶責任,189 條剛好相反: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原則上不用為承攬人的侵權買單。為什麼?因為承攬人是獨立的專業者,他自己決定怎麼做、用什麼工具、請什麼人,你只付錢買成果,不指揮過程。但這條有一個致命的但書:如果你在「定作」或「指示」上有過失,你一樣要賠。這個但書在實務上常常被引爆:你交代工班「盡快趕工不計後果」、你指定使用明顯不合格的材料、你明知承攬人沒有執照還硬要發包,這些都會讓你從「定作人」變成「共同加害人」。承攬和僱傭的界線在哪裡?不是看契約寫什麼,是看誰指揮、誰承擔風險、誰擁有專業自主。這條的戰場從第一天就在這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89 條為承攬關係下侵權責任分配條款,建立「定作人原則免責 + 但書例外承責」雙層結構: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致害他人時,定作人因不負指揮監督之責原則上免責,但若定作人於定作條件或施工指示上有過失,仍須與承攬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形成反面對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89 條是什麼?

承攬人執行工作侵害他人時,定作人原則免責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例外要賠。

Q2承攬跟僱傭差在哪裡?

看實質指揮關係:誰排班、誰提供工具、誰承擔經營風險。承攬獨立,僱傭聽指揮。

Q3業主指定材料出事誰負責?

業主指定不合格材料屬「指示有過失」,但書啟動,業主與承攬人連帶賠償。

Q4工地路人被砸傷可以告誰?

先告承攬人,同時調閱合約看業主有無定作或指示過失,符合就一併告。

Q5發包給無照工班出事我要賠嗎?

極可能要。明知或應知無照仍發包構成「選任過失」,但書啟動定作人連帶賠償。

Q6怎麼證明定作人有定作或指示過失?

蒐集合約條款、LINE 訊息、施工日誌、催促趕工的對話、指定材料的證據。

Q7民法 189 條的請求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 197 條,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內,最長 10 年。

Q8承攬人賠不出來業主要不要補?

若業主無定作或指示過失(189 本文)則不補;有但書情形則連帶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民法 188(僱用人)民法 189(定作人)
責任型態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僱用人原則連帶賠償承攬人執行承攬侵害他人,定作人原則免責
免責空間證明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可免責(罕成立)只要無定作或指示過失即免責(常成立)
實質指揮關係僱用人指揮受僱人工作方法承攬人獨立決定工作方法
戰略重點被害人主張僱傭關係較有利被害人攻破但書是關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716条(注文者の責任)
🇰🇷 韓國민법 제757조(도급인의 책임)
🇨🇳 中國民法典 第1193条(承揽人责任)
🇩🇪 德國BGB §§ 831 反面(独立した Unternehmer 不適用 Verrichtungsgehilfen 連帯責任)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2(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autrui,獨立承攬人原則不適用)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409(general rule of non-liability for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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