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9 條(定作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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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89 定作人
承攬人侵權
→ 定作人原則不負責
但:
指示/定作有過失
→ 要負責
woyaoshangban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定作人之責任)承攬契約關係中的當事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因為原則不指揮監督)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c「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多數說(孫森焱師):
189但書僅為注意規定,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回歸184
gregoryhsieh0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僅為注意規定,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sky1112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定作人之責任:定作人因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致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侵害他人權利而應負之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