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0 條(承攬之定義)
- 1.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2.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90條定義承攬契約: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承攬人供給材料時,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Q · 承攬和僱傭到底差在哪?
依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的核心是「完成一定之工作」,報酬於工作完成後才發生;承攬人享有工作自主性,原則上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這與僱傭以「提供勞務時間」為核心、受僱人受雇主指揮的結構相反。差別直接決定勞健保、資遣費、職災責任是否適用。第二項另推定承攬人供給的材料價額已包含在報酬之內。
白話解讀
你叫水電師傅來修馬桶,你叫設計師做一個 Logo,你找裝潢公司重新裝修客廳。這些全部都是承攬。承攬的邏輯跟僱傭完全相反:僱傭付的是「你的時間」,承攬付的是「你的成果」。馬桶沒修好,你一毛都不用付。Logo 不滿意但已經交付了?那要看合約怎麼寫和瑕疵有多嚴重。490 條劃下的這條線,決定了你跟對方之間是「老闆對員工」還是「業主對廠商」的關係。搞混這兩種關係的代價極高:如果法院認定是僱傭,你要幫對方繳勞健保、付資遣費、適用勞基法全套保護;如果是承攬,這些通通不存在。第二項更暗藏玄機:師傅自己帶材料來施工,那些材料的錢,法律直接推定包含在報酬裡面。你事後想說「工錢歸工錢、材料費另計」?除非你一開始就講清楚,否則法律站在師傅那邊。
法律定性
民法第490條為承攬契約的定義性規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其第二項規定承攬人供給材料時,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構成台灣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區分的判斷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承攬契約是什麼?▾
依民法490條,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工作完成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核心是「成果」而非「時間」。
Q2承攬和僱傭怎麼分?▾
看自主性:能否自己決定工作方式時間、能否同時接其他案子、對方管的是結果還是過程。管過程=僱傭。
Q3東西做不好可以不付錢嗎?▾
不能直接拒付。工作完成報酬就發生,不滿意須走瑕疵修補、減少報酬或解約程序(493-495條)。
Q4師傅自帶材料,材料費算在報酬裡嗎?▾
490條第二項推定材料價額包含在報酬內,主張另計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Q5合約寫『承攬』就一定是承攬嗎?▾
不一定。法院看實質運作而非合約名稱,管理方式像員工就可能被認定為僱傭。
Q6承攬報酬什麼時候可以請求?▾
原則上工作完成後(505條),完成即發生報酬請求權,與定作人是否滿意無關。
Q7承攬人做到一半東西毀了能請款嗎?▾
原則上不能(508條危險負擔),承攬以完成工作為報酬發生要件,這是承攬的核心風險。
Q8被誤認為承攬,少了勞健保怎麼辦?▾
整理工作自主性、出勤管理、能否兼接其他案件的證據,向勞工局或法院主張實質為僱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承攬 | 僱傭 |
|---|---|---|
| 給付核心 | 完成一定之工作(成果) | 提供勞務(時間) |
| 報酬發生時點 | 工作完成後(505條) | 依約定期間屆至 |
| 工作自主性 | 高,自定方式與時間 | 低,受雇主指揮監督 |
| 風險負擔 | 完成前毀損原則不得請求報酬(508條) | 已提供勞務即得請求報酬 |
| 勞健保/資遣費 | 原則不適用勞基法 | 適用勞基法全套保護 |
| 材料費 | 供給材料推定含於報酬(490條第二項) | 通常由雇主提供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