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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490 條(承攬之定義)

  1. 1.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 2.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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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90條定義承攬契約: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承攬人供給材料時,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Q · 承攬和僱傭到底差在哪?

依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的核心是「完成一定之工作」,報酬於工作完成後才發生;承攬人享有工作自主性,原則上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這與僱傭以「提供勞務時間」為核心、受僱人受雇主指揮的結構相反。差別直接決定勞健保、資遣費、職災責任是否適用。第二項另推定承攬人供給的材料價額已包含在報酬之內。

白話解讀

你叫水電師傅來修馬桶,你叫設計師做一個 Logo,你找裝潢公司重新裝修客廳。這些全部都是承攬。承攬的邏輯跟僱傭完全相反:僱傭付的是「你的時間」,承攬付的是「你的成果」。馬桶沒修好,你一毛都不用付。Logo 不滿意但已經交付了?那要看合約怎麼寫和瑕疵有多嚴重。490 條劃下的這條線,決定了你跟對方之間是「老闆對員工」還是「業主對廠商」的關係。搞混這兩種關係的代價極高:如果法院認定是僱傭,你要幫對方繳勞健保、付資遣費、適用勞基法全套保護;如果是承攬,這些通通不存在。第二項更暗藏玄機:師傅自己帶材料來施工,那些材料的錢,法律直接推定包含在報酬裡面。你事後想說「工錢歸工錢、材料費另計」?除非你一開始就講清楚,否則法律站在師傅那邊。

法律定性

民法第490條為承攬契約的定義性規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其第二項規定承攬人供給材料時,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構成台灣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區分的判斷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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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接案工作到底算承攬還是僱傭?怎麼判斷?

法院看的不是合約上寫什麼,而是實際運作方式。三個關鍵指標:你能不能自己決定工作方式和時間?有沒有同時接其他客戶的自由?對方管的是結果還是過程?如果對方管到你幾點上班、用什麼工具、不能接別人的案子,不管合約標題寫什麼,法院都可能認定是僱傭。勞動部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列出多項判斷指標,實務上常被引用。

Q2師傅自己帶材料來,材料錢到底算不算在報酬裡?

依民法490條第二項,除非另外約定,材料費被推定包含在報酬裡。這個推定可以被推翻,但舉證責任在主張「分開計算」的那一方。實務上最常見的糾紛就是裝潢完工後師傅突然多開一張材料費帳單。簽約時把報酬結構寫死,例如「工資X元,材料費另依實際用量結算」,第二項的推定就不適用。

Q3東西做好了但我不滿意,可以拒付嗎?

不能直接拒付。承攬的規則是工作完成報酬就發生。不滿意要走瑕疵擔保程序:先催告修補(493條),修補不了再談減價或解約(494條)。直接扣錢,承攬人可以起訴請求報酬加遲延利息。「完成」跟「完美」不一樣,法院判斷的是工作是否符合約定規格,不是主觀好不好看,合約裡驗收標準越具體越有利。

Q4承攬契約是什麼?

依民法490條,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工作完成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核心是交付成果而非提供時間。

Q5承攬和僱傭差在哪?

承攬付的是成果、報酬於完成後發生、承攬人自主;僱傭付的是時間、受指揮監督、適用勞基法。

Q6什麼叫承攬人供給材料推定為報酬一部?

490條第二項規定,師傅自帶材料時,材料價額被推定已包含在報酬內,想另計的一方要舉證雙方有分開約定。

Q7承攬的危險負擔是什麼意思?

承攬以完成工作為報酬要件,工作完成前因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毀損滅失,承攬人原則上不能請求報酬(508條)。

Q8承攬契約怎麼簽才不會被當僱傭?

合約避免出現固定上下班時間、專屬性條款;保留承攬人自定方式、可兼接他案、按成果結算的事實證據。

Q9承攬人沒完工或有瑕疵怎麼處理?

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完成或修補(493條)→ 逾期自行僱人修補求償 → 瑕疵嚴重請求減價或解約(494條)。

Q10材料費另計的合約條款怎麼寫?

簽約時寫死報酬結構,例如「工資X元,材料費另依實際用量結算」,排除490條第二項的材料價額推定。

Q11怎麼證明自己其實是僱傭不是承攬?

蒐集出勤打卡、受指揮監督紀錄、不能兼接他案的事實、固定按月給付等,主張人格與經濟從屬性。

Q12承攬 vs 僱傭哪個對接案者有利?

看需求:要勞基法保護、資遣費、勞健保選僱傭;要工作自主、可多接案、按件計酬選承攬。被誤分類風險最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承攬僱傭
給付核心完成一定之工作(成果)提供勞務(時間)
報酬發生時點工作完成後(505條)依約定期間屆至
工作自主性高,自定方式與時間低,受雇主指揮監督
風險負擔完成前毀損原則不得請求報酬(508條)已提供勞務即得請求報酬
勞健保/資遣費原則不適用勞基法適用勞基法全套保護
材料費供給材料推定含於報酬(490條第二項)通常由雇主提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32条(請負)
🇰🇷 韓國민법 제664조(도급)
🇨🇳 中國民法典 第770条(承揽合同)
🇩🇪 德國BGB § 631(Werkvertra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710 / 1787(louage d'ouvrage, contrat d'entreprise)
🇺🇸 美國Independent contractor agreement / contract for services(普通法無單一法典對應,以「結果交付 vs 勞務時間」與控制權測試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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