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0 條(承攬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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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aw851129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民法490、491「擬制變更」係指定作人以"非"正式之契約變更承攬內容,造成承攬人工期、成本增加,承攬人得依此原則要求調整工程款。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要式行為、有償行為
juliana080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承攬:定作人無指揮監督的能力
雇用:雇用人有指揮監督的能力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自主性高
定作人原則上無指揮監督的能力
II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douze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490+ §505報酬後付原則
yaya88112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不是要物契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