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3 條(契約之成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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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意定之債-一方要約他方承諾(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白話文:想法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contract formation)。
II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主給付義務),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主觀等價
程序上對等磋商arms length transaction
🔵王寶玲律師:「⚠️⚠️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已成立,而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因名稱為LOI、MOU就一定不是契約
縱非有拘束力之合意,不代表就是童話故事講好聽而已,事實上仍可能受到商譽等拘束
參考自
https://youtu.be/jFzo4QoT1WE
*
MOU依照不同情形,可能有的三種效力
1. 🌞沒有法律上效力(單純君子協定)
若條款寫得非常模糊簡略,模糊到看不出來將來雙方想要訂定什麼樣的正式契約(本約),那就根本連「預約」都稱不上
2. 🌞有效的契約(相對於預約,稱為本約)
若各條文已明確到已經可以「直接履行」的程度,而且沒有「保留條款」。雖名稱叫MOU,實際上是有效的契約,亦即「本約」,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
🥣實務109台上1038:
另外,必須注意若事後有履行的事實(例如交貨),縱使一方主張「是基於誠信而不是基於契約而給付款項」,法院也經常因為「簽訂後有履行的事實」而認定「雙方已經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
3. 🌞預約
若MOU都是在記載「將來要簽署的重要契約的主要內容」,但沒有明確到直接約定好所有條件細節,可能被認定為是預約。
🥣實務108台上1006:
預約和本約的差別在於,「本約」可以🌂直接請求履行,而「預約」🌂只能請求訂立本約
例如一個Exclusive Distributorship MOU(獨家經銷),我方為經銷商,對方為業主,而對方在簽訂MOU之後卻又在台灣市場授權另一家廠商,違反MOU的「獨家經銷權條款」
此時若是預約的話,就只能🌂請求對方與我方簽訂一個「正式的經銷契約」;反之,若是本約,則對方違反獨家條款構成違約,我方能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
違反預約法律效果?
履行利益 (賠償訂定且履行本約,可以預期得到的利益)✅
🥣實務103台上1981:
合建契約的MOU,履行利益可能是「賣掉預計可分得樓層」的利益
🔵部分學說:應區分不同情形,不是所有的預約,在違約時都能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為了履行將來正式締結的合約, 預作準備的花費能不能請求賠償?
🥣實務最高法院:
既然本約還沒訂立,則為了將來履行本約預做準備的花費亦不能請求
But
基於私法自治,⚠️⚠️雙方可以約定『預備行為的花費由違約一方負擔』,這也是幫客戶草擬/審閱MOU時經常會注意的議題
*
要怎麼創造具有預約性質的MOU呢?
在『⚠️⚠️契約前言(Recital)』將契約目的寫清楚:Recital是可以用來導引整份契約解釋的重要區域,但常常被忽視
MOU條款🌂可以具體但不要毫無保留,或者在每個具體交易條款後面🌂加註保留條款
加入Binind Nature/Non-Binding Clause
*
什麼樣的MOU才適合我方交易?
商業實務上,會簽到MOU,通常都是雙方已經有投入一定的時間、心力進行評估與談判,MOU可以說是雙方準備進行交易的第一個里程碑,通常會期待「不要有簽跟沒簽一樣」
通常會請律師草擬MOU都會是希望『將來想簽的正式契約部分』成立🌂預約;『締約前期所需進行的準備工作』部分,成立🌂本約
參考自
https://m.facebook.com/attorneyfranciskhlin/posts/318711543461778?wtsid=rdr_03bIBa3cIZr3qLNt0
https://m.facebook.com/attorneyfranciskhlin/posts/320064513326481?wtsid=rdr_0tx4QwCvxikXA5OqY
a3510667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處講述契約的發生(成立、要約、承諾)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王澤鑑師:
私法秩序的基礎(財產權)
債權對人/相對性:
契約自由原則(誠信、財貨交換)、讓與性
容許無名契約(不像物權法律習慣主義定型化)
無公示制度、僅受部分侵權行為法保障(184 1後、184 2),主要保護在於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契約自由
亞當斯密 國富論
看不見的手(例如市場)vs看得見的手(例如法律)
*產權明確(權利歸給誰明確)
高斯 社會成本問題
只要交易成本等於零,法定權利(即產權)的初始配置並不影響效率》
如果產權明確,沒有交易成本,不論將權利歸給誰都一樣,當事人都會達到協議,就會有效率
william5566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契約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法官應依法執行,契約。
除非契約條款有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
crab30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推定為擬制,可舉反證
heruijie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包含身份行為
heruijie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形式架構規定
liufu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要素:必要之點
常素:非必要之點
偶素:非必要之點
lc0203290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要約決定契約之內容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