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3 條(契約之成立)
- 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2.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意思一致,不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成立;必要之點合致即推定成立,不以簽名書面為必要。
Q · 沒簽名、只在 LINE 上說好,契約算成立嗎?
依民法第153條第一項,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口頭、訊息)或默示(行為),契約即成立,不以簽名或書面為要件。第二項更規定,只要對「必要之點」(誰、賣什麼、多少錢)一致,縱使非必要之點還沒談,仍推定契約成立,剩餘細節由法院依事件性質定之。
白話解讀
「我又沒簽名,怎麼會有合約?」這是法律上最危險的誤解之一。153 條告訴你:合約不需要簽名、不需要書面、甚至不需要你明確說「我同意」。只要雙方的意思對得上,合約就成立了。你在 LINE 上跟對方說「那就這樣喔」、你點頭、你開始出貨、你付了訂金,這些動作在法律上都可能是「意思表示一致」的證據。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有些細節還沒談,只要核心的事情(誰賣、賣什麼、多少錢)談好了,法律推定合約已經成立,剩下的細節由法院來補。也就是說,你以為還在「商量階段」,對方其實已經可以告你違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53條為契約成立的總則性規範,確立兩項原則:其一,契約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明示或默示皆可,不以書面或簽名為必要;其二,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對非必要之點未表示者,推定契約已成立,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時由法院依事件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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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53 條契約怎樣才成立?▾
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53。
Q2口頭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有。民法 153 條的「意思一致」不限於書面,口頭承諾亦構成契約。但實務上舉證困難,除非有錄音、證人、對方後續承認等補強。為避免爭議,重要約定應簽訂書面合約。舉證策略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53。
Q3LINE 對話算契約嗎?▾
可能算。LINE、Email、簡訊等電子通訊的雙方合意,符合「意思一致」,可構成契約。民法 3 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電子簽章法另有規範。認定要件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53。
Q4哪些契約需要書面?▾
依法律特別規定,下列契約需書面:(1) 不動產買賣、租賃超過 1 年需書面 (2) 贈與(非立即交付) (3) 抵押權、質權設定 (4) 保險契約 (5) 僱傭契約(有勞基法第 70 條規範)。特別規定一覽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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