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 1.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2.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3.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 4.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64 條規定,懸賞廣告是契約要約,完成廣告所定行為者即取得報酬請求權,廣告人負給付義務,不是人情客套。
Q · 網路上看到「找到狗重謝五萬」,真的找到了對方不給怎麼辦?
依民法第 164 條,懸賞廣告是契約要約,你完成廣告所定行為的那一刻,契約即成立,廣告人負給付報酬義務,性質是「債」不是道義。可先寄存證信函引用第 164 條要求給付,對方仍拒絕即提民事訴訟,金額十萬以下走小額訴訟。蒐證重點:廣告原文截圖(含發布平台、日期、發布者身分)+ 你完成行為的時間點證據。
白話解讀
你在臉書社團看到「協尋愛犬,重謝五萬」。你花了三天找到狗、牽回去,飼主翻臉說「啊那是客氣話,哪有真的要給」。這種時刻,這條是你的尚方寶劍。懸賞廣告在民法上不是客套,是一個會產生法律義務的「契約要約」。只要你完成了廣告裡指定的行為,對方就欠你錢,跟買賣一樣真實。更狠的是第四項:就算你根本沒看到那則廣告、純粹是好心撿到狗還回去,事後才知道有懸賞,你一樣可以要。法律不要求你「為了錢而做」,只要求你「做了那件事」。還有一個陷阱很多人踩:好幾個人先後找到線索,誰拿錢?答案是「最先完成」的那個,不是最先通知的那個。但如果廣告人「善意」先把錢給了最先跑來說找到的人,他的義務就消滅了。所以你找到了,動作要快。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64 條為懸賞廣告的核心規範,將「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的公開承諾,定性為具法律拘束力的契約要約。完成廣告所定行為者,即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先後完成時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共同或同時完成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廣告人善意給付最先通知者後義務消滅;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者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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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網路上看到「找到狗重謝五萬」,真的找到了對方不給怎麼辦?▾
直接引用民法第 164 條告他。懸賞廣告在法律上是契約要約,你完成行為就成立契約,對方欠的是債不是人情。先寄存證信函要求給付並指明條號,多半對方律師看到就會建議和解。內行人提示:截圖要含貼文網址、發布時間、廣告人帳號,事後對方刪文也沒用。
Q2我根本沒看到廣告,純粹熱心幫忙,事後才知道有懸賞,我還能要嗎?▾
可以,而且法律講得很清楚。第 164 條第四項規定,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的人準用前三項規定,你的動機不影響請求權。內行人提示:1999 年修法把這點從「亦同」改成「準用之」,就是為了堵住對方主張「你又不是為了錢而做」的抗辯空間。
Q3三個人一起找到,獎金怎麼分?▾
依第 164 條第二項,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原則上均分;但先後完成時只有最先完成者能拿。內行人提示:「完成」的時間點是關鍵證據,例如尋狗案件中是誰先實際找到並控制狗,不是誰先打電話通知。
Q4懸賞廣告 找到不給怎麼辦?▾
懸賞廣告是契約要約,完成行為即成立契約,可寄存證信函引用民法 164 條後提民事訴訟求償。
Q5民法 164 條懸賞廣告是什麼?▾
以廣告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的公開承諾,法律上是契約要約而非人情,完成即得請求報酬。
Q6什麼情況算懸賞廣告?▾
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指定具體行為、明示報酬三要件具足,如尋物重謝、找人賞金、漏洞賞金。
Q7懸賞廣告和一般契約差在哪?▾
一般契約須要約加承諾意思合致;懸賞廣告由廣告人單方公開要約,行為人「完成行為」即代替承諾。
Q8懸賞廣告報酬不給怎麼告?▾
保全廣告截圖與完成行為證據 → 寄存證信函引用 164 條 → 提民事訴訟,十萬以下走小額訴訟。
Q9懸賞廣告報酬怎麼算?▾
依廣告明示金額;未明示時依完成行為的客觀價值與當地交易習慣認定,必要時由法院酌定。
Q10懸賞廣告求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十萬元以下小額訴訟裁判費約 1,000 元且可自行進行免律師費。
Q11怎麼證明是我最先完成?▾
保存完成行為的時間戳證據:監視器、照片、通聯、物品交付紀錄,證明完成時點早於他人。
Q12懸賞廣告 vs 無因管理差在哪?▾
懸賞廣告有明示報酬約定且依契約請求;無因管理無約定,依民法 176 條請求必要費用償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reward_164 | superior_reward_165_1 | ordinary_contract |
|---|---|---|---|
| 成立要件 | 完成廣告所定行為即成立 | 須於期間內完成並經評定為優等 | 要約+承諾意思表示合致 |
| 報酬歸屬 | 最先完成者;共同/同時完成者共同取得 | 評定為優等者取得(民法 165-2、165-4) | 依契約約定 |
| 撤回 | 行為完成前得依 165 條同方式撤回 | 原則不得於應募期間內撤回 | 要約得於相對人承諾前撤回 |
| 不知廣告者 | 準用之,仍得請求(第四項) | 性質上須應募,較難適用 | 不適用(須意思表示合致)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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