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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3.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4.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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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本契約有可能出現不知有要約(廣告)的行為人,此為特色之一,產生單獨行為說(王澤鑑師見解)、契約說(現行法條見解)。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