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3 條(撤回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前條之規定,於承諾之撤回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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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63條規定撤回承諾準用第162條:撤回應先到卻遲到時,相對人須通知撤回人,否則撤回視為準時,契約不成立。
Q · 已經寄出承諾後反悔,還能撤回嗎?
依民法第163條準用第162條,承諾在「到達相對人」前並未生效,因此在到達前發出的撤回仍可阻止契約成立。更關鍵的是:若撤回通知按其傳達方法本應比承諾先到或同時到,只是被延誤,相對人有義務通知撤回人「撤回遲到了」;相對人怠於通知時,撤回視為未遲到,契約不成立。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短短一句話,但它打開的門比它的字數大得多。它說:前一條(第162條)關於「撤回要約遲到通知」的規則,在「撤回承諾」的情況下也一樣適用。翻成白話:不只要約方可以撤回要約,承諾方也可以撤回承諾,而且同樣受到那套「應該先到卻遲到,對方有義務通知你」的保護。為什麼這對你很重要?因為承諾一旦生效,契約就成立了,你就被綁住了。但在承諾真正到達對方之前,你其實還有最後一次反悔的機會。如果你的撤回訊息按傳達方式本來應該比承諾先到或同時到,只是被延誤了,對方有義務提醒你「你的撤回遲到了」。對方沉默,法律會把你的撤回當作準時,契約就不成立。這是合約世界裡最後一道逃生門,知道它存在的人才用得到。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3條為準用性規範,將第162條「撤回要約通知遲到時相對人的遲到通知義務」整套移植到「撤回承諾」的情形。其核心在於:承諾人保有在承諾生效前撤回的最後機會,且相對人不得利用傳達延誤坐收契約成立之利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63條在規定什麼?▾
把第162條(撤回要約遲到的通知義務)整套準用到撤回承諾的情形,讓承諾也能撤回。
Q2承諾可以撤回嗎?▾
可以。承諾在到達相對人前尚未生效,到達前發出且能先到或同時到的撤回有效。
Q3撤回承諾要在什麼時候到?▾
撤回通知須在承諾到達相對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才能阻止契約成立。
Q4撤回遲到了怎麼辦?▾
若撤回按傳達方法本應先到卻被延誤,相對人有義務通知撤回人遲到,否則撤回視為未遲到。
Q5相對人不通知遲到會怎樣?▾
依準用第162條第2項,相對人怠於通知時,撤回視為未遲到,契約不成立。
Q6163條和162條差在哪?▾
162條規範撤回『要約』的遲到通知,163條把同一規則準用到撤回『承諾』,內容相同對象不同。
Q7撤回承諾要用什麼方式?▾
法律未限定方式,但實務上建議多管道同時送達並保留寄出時間證據,以證明撤回本應先到。
Q8口頭承諾後可以撤回嗎?▾
對話人之間的承諾通常即時生效,撤回空間極小;本條主要適用於非對話(書信、訊息)的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159條 | 第162條 | 第163條 |
|---|---|---|---|
| 規範對象 | 承諾通知本身遲到 | 撤回要約通知遲到 | 撤回承諾通知遲到 |
| 誰想反悔 | (承諾延誤,非反悔) | 要約人 | 承諾人 |
| 相對人義務 | 通知承諾遲到 | 通知撤回遲到 | 通知撤回遲到(準用162) |
| 怠於通知效果 | 承諾視為未遲到 | 撤回視為未遲到 | 撤回視為未遲到,契約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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