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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aymond8989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爭點部份簡而言之,實務(否定說)認為若想與承諾人訂立契約就不會對承諾人發送遲到通知,因此若是發送遲到通知則可認為要約人並無與承諾人訂立契約之意思。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I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因已逾承諾期限之要約已失其拘束力,遲到之承諾,自不能成立契約。故於斯時,認此種承諾為新要約,須待原要約人承認,始成立契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