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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60 條(遲到之承諾)

  1. 1.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2. 2.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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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60條規定,遲到的承諾與變更原要約內容的承諾,都視為拒絕原要約而另為新要約,承諾方與要約方的攻守地位因此翻轉。

Q · 我把對方合約改幾個字簽回去,合約算成立嗎?

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你改動條件簽回的那一刻,原本對方提議、等你點頭的關係翻轉成你在提議、等對方點頭,對方可接受、可拒絕、也可再改條件。第1項另規定遲到的承諾(非傳達意外,例外見第159條)同樣視為新要約。

白話解讀

談判桌上最危險的動作,是你以為自己在「接受」,法律卻認為你在「拒絕」。你收到對方的合約,把條款稍微改了兩個地方簽回去。你以為這是「基本同意,只是微調」。法律認為你這是拒絕了原合約,重新提了一個新合約。這個差別大得嚇人:原本是對方提議、等你簽字,合約就成立;現在變成你在提議、等對方簽字,對方可以拒絕,也可以趁機再改條件。你從承諾方變成要約方,談判力量瞬間翻轉。這條規則還涵蓋另一種情況:因承諾方自己遲延而逾期的承諾(不是傳達意外),直接被視為新要約。這兩個場景的共同邏輯是:「不完全一致的回應」,在法律上不是承諾,是重啟談判。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0條是契約承諾合致的鏡像原則規範:承諾必須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且準時到達才成立契約。若承諾遲到(非傳達意外),或將要約加以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均視為拒絕原要約而另為新要約,承諾方因此降格為要約方,原要約人取得是否回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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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60條是什麼?

規定遲到的承諾與變更內容的承諾都視為新要約,是契約成立鏡像原則的核心條文。

Q2改合約條件簽回去合約成立嗎?

不成立。改動條件視為拒絕原要約另為新要約,要等對方回應才可能成立。

Q3什麼是變更承諾視為新要約?

承諾若擴張、限制或變更原要約內容,法律上不算承諾,而是拒絕原約並提出新要約。

Q4遲到的承諾還有效嗎?

原則上視為新要約;例外是傳達意外遲到且要約人可得而知(民法159條),可能仍成立契約。

Q5口頭談判說「好,但是」算承諾嗎?

若附加條件就是變更,屬新要約;若只是確認細節則可能已成立。

Q6改錯字簽回去也算新要約嗎?

理論上是,但純筆誤實務上未必認定為實質變更,建議用書面附註確認而非直接改。

Q7變更承諾後誰握有主導權?

原要約人。對方變更後拘束力解除,原要約人可接受、拒絕或再反要約。

Q8議價時怎麼不喪失原要約保護?

別直接改價簽回,先單獨書面詢問「能否調整」,得到答覆前原要約仍受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28条(変更を加えた承諾)+第524条(遅延した承諾の効力)
🇰🇷 韓國민법 제534조(변경을 가한 승낙)+제530조(연착된 승낙의 효력)
🇨🇳 中國民法典第488条(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第486条(逾期承诺为新要约)
🇩🇪 德國BGB § 150(Verspätete und abändernde Annahm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18 al. 3(acceptation non conforme valant offre nouvell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59(qualified acceptance as counter-offer)+ § 39;貨物買賣經 UCC § 2-207 修正鏡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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