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60 條(遲到之承諾)
- 1.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 2.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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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60條規定,遲到的承諾與變更原要約內容的承諾,都視為拒絕原要約而另為新要約,承諾方與要約方的攻守地位因此翻轉。
Q · 我把對方合約改幾個字簽回去,合約算成立嗎?
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你改動條件簽回的那一刻,原本對方提議、等你點頭的關係翻轉成你在提議、等對方點頭,對方可接受、可拒絕、也可再改條件。第1項另規定遲到的承諾(非傳達意外,例外見第159條)同樣視為新要約。
白話解讀
談判桌上最危險的動作,是你以為自己在「接受」,法律卻認為你在「拒絕」。你收到對方的合約,把條款稍微改了兩個地方簽回去。你以為這是「基本同意,只是微調」。法律認為你這是拒絕了原合約,重新提了一個新合約。這個差別大得嚇人:原本是對方提議、等你簽字,合約就成立;現在變成你在提議、等對方簽字,對方可以拒絕,也可以趁機再改條件。你從承諾方變成要約方,談判力量瞬間翻轉。這條規則還涵蓋另一種情況:因承諾方自己遲延而逾期的承諾(不是傳達意外),直接被視為新要約。這兩個場景的共同邏輯是:「不完全一致的回應」,在法律上不是承諾,是重啟談判。
法律定性
民法第160條是契約承諾合致的鏡像原則規範:承諾必須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且準時到達才成立契約。若承諾遲到(非傳達意外),或將要約加以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均視為拒絕原要約而另為新要約,承諾方因此降格為要約方,原要約人取得是否回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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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60條是什麼?▾
規定遲到的承諾與變更內容的承諾都視為新要約,是契約成立鏡像原則的核心條文。
Q2改合約條件簽回去合約成立嗎?▾
不成立。改動條件視為拒絕原要約另為新要約,要等對方回應才可能成立。
Q3什麼是變更承諾視為新要約?▾
承諾若擴張、限制或變更原要約內容,法律上不算承諾,而是拒絕原約並提出新要約。
Q4遲到的承諾還有效嗎?▾
原則上視為新要約;例外是傳達意外遲到且要約人可得而知(民法159條),可能仍成立契約。
Q5口頭談判說「好,但是」算承諾嗎?▾
若附加條件就是變更,屬新要約;若只是確認細節則可能已成立。
Q6改錯字簽回去也算新要約嗎?▾
理論上是,但純筆誤實務上未必認定為實質變更,建議用書面附註確認而非直接改。
Q7變更承諾後誰握有主導權?▾
原要約人。對方變更後拘束力解除,原要約人可接受、拒絕或再反要約。
Q8議價時怎麼不喪失原要約保護?▾
別直接改價簽回,先單獨書面詢問「能否調整」,得到答覆前原要約仍受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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