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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67 條(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2.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3.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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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II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私法自治空間) III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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