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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67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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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2. 2.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3. 3.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67 條定義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出資得以金錢、財產權、勞務或信用代之,口頭即可成立。

Q · 我跟朋友口頭講好一起做生意,這樣算合夥嗎?

算。口頭講好就成立,不必簽約

依民法第 667 條,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屬諾成契約,口頭、訊息或行為一致都能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三個核心要件:二人以上、互約出資(金錢、財產權、勞務、信用都算)、共同經營事業。一旦符合,縱使雙方稱呼為「合作」,法律上仍是合夥,後續連帶責任、分潤與清算規則隨之而來。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說「我們一起開個店吧」,他出錢,你出力,講好賺了平分。你以為這只是口頭約定,沒簽紙就不算數。錯了。從你們互相說好的那一刻起,法律上的「合夥」就成立了,你已經被一張看不見的網綁住。這條告訴你三件你以為自己知道但其實不知道的事:第一,合夥不需要書面,口頭就生效;第二,出資不是只有錢,你出技術、出人脈、出名聲(信用)都算,而且日後分紅的比例就看當初怎麼估價;第三,如果當初沒談好「你的勞務值多少」,法律會直接幫你算成「其他人的平均出資額」,這個預設值可能害你少拿很多,也可能讓你莫名其妙背了一堆責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67 條為合夥契約的定義性規範: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出資方式不限於金錢,亦得以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替;金錢以外的出資應估定價額作為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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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朋友合資開店但沒簽契約,這樣算合夥嗎?

幾乎可以確定算。民法 667 條沒有要求書面,只要符合「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三個要件,合夥關係就成立。出資不限金錢,勞務、信用都算。法院認定時看實質而非形式:有無共同決策、有無分潤約定、是否以共同名義對外營業。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沒簽合約就不用負責,但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是連帶責任(民法 681),一人闖禍債主可追任何一人全部財產,且不按出資比例。

Q2我只是出技術不出錢,分潤要怎麼算?

依民法 667 條第二項,勞務也是合法出資。關鍵在「估價」。合夥成立時若把技術估了價(例如折算 30 萬),日後分潤就按這比例;若沒估,依第三項以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額視為你的出資額。內行人提示:這預設值是雙面刃,其他人出得多你會被拉高,但要分擔的損失也跟著拉高。技術股一定要事前估價並寫下來,別讓預設值決定命運。

Q3怎麼判斷我跟對方是合夥還是僱傭?

看三個關鍵:第一,有無共同決策權(合夥才有);第二,報酬是固定薪水還是分享盈虧(合夥是分潤);第三,對外是否用共同名義。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權重最高的是「共享虧損」——賠錢時你也要掏錢補就是合夥,賠錢不關你事照領薪就是僱傭。

Q4民法 667 條是什麼?

合夥契約的定義條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即成立合夥,口頭就生效,是合夥章節的總開關。

Q5合夥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二人以上、互約出資(金錢/財產/勞務/信用)、共同經營事業。三者俱備即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

Q6什麼叫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用提供勞力技術(勞務)、或用名譽掛名提供招牌(信用)代替金錢作為出資,皆為合法出資方式。

Q7合夥跟合作差在哪?

「合作」只是俗稱,法律看實質。具備共同經營、互約出資、共享盈虧者即為合夥,不論契約叫什麼名字。

Q8口頭合夥要怎麼證明存在?

蒐集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共同決策的會議紀錄、對外共同宣傳資料,由法院就實質事實認定。

Q9勞務出資的分潤怎麼算?

有估價照估價比例;沒估價依第三項以其他合夥人平均出資額計算,建議成立時就估價寫下來。

Q10怎麼避免被認定為合夥人?

切斷「共同經營」與「共享盈虧」:改成領固定報酬、盈虧不擔,轉為僱傭或承攬關係。

Q11想拆夥要怎麼處理?

不能直接抽回本金,須寄存證信函要求清算合夥財產(民法 694、697),對方拒絕可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

Q12合夥 vs 僱傭差在哪?

合夥有共同決策、分享盈虧、共同名義;僱傭受指揮、領固定薪、不擔虧損。共享虧損是法院判斷的最高權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667 条(組合契約)
韓國민법 제703조(조합의 의의)
中國民法典第 967 条(合伙合同)
德國BGB § 705(Gesellschaftsvertrag, Beiträge der Gesellschafter)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32(définition de la société, apport en industrie)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1997) § 202(formation of partnershi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他物,或以勞務代之。

(0880402 修正)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所謂「他物」是否包括所權以外之財產權?信用或其他利益是否得代出資?未盡明確,爰修正第二項。   二、出資額與合夥人間分配損益之成數有關,故在金錢以外之出資,合夥人間應估定價額以為其出資額,以明其權義。至若未經估定者,明定為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以杜爭議。爰增訂第三項。

(0181105 制定)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他物,或以勞務代之。

(0880402 修正)

一、第二項所謂「他物」是否包括所權以外之財產權?信用或其他利益是否得代出資?未盡明確,爰修正第二項。   二、出資額與合夥人間分配損益之成數有關,故在金錢以外之出資,合夥人間應估定價額以為其出資額,以明其權義。至若未經估定者,明定為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以杜爭議。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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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67 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