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67 條(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 1.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 2.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 3.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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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67 條定義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出資得以金錢、財產權、勞務或信用代之,口頭即可成立。
Q · 我跟朋友口頭講好一起做生意,這樣算合夥嗎?
依民法第 667 條,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屬諾成契約,口頭、訊息或行為一致都能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三個核心要件:二人以上、互約出資(金錢、財產權、勞務、信用都算)、共同經營事業。一旦符合,縱使雙方稱呼為「合作」,法律上仍是合夥,後續連帶責任、分潤與清算規則隨之而來。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說「我們一起開個店吧」,他出錢,你出力,講好賺了平分。你以為這只是口頭約定,沒簽紙就不算數。錯了。從你們互相說好的那一刻起,法律上的「合夥」就成立了,你已經被一張看不見的網綁住。這條告訴你三件你以為自己知道但其實不知道的事:第一,合夥不需要書面,口頭就生效;第二,出資不是只有錢,你出技術、出人脈、出名聲(信用)都算,而且日後分紅的比例就看當初怎麼估價;第三,如果當初沒談好「你的勞務值多少」,法律會直接幫你算成「其他人的平均出資額」,這個預設值可能害你少拿很多,也可能讓你莫名其妙背了一堆責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67 條為合夥契約的定義性規範: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出資方式不限於金錢,亦得以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替;金錢以外的出資應估定價額作為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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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667 條是什麼?▾
合夥契約的定義條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即成立合夥,口頭就生效。
Q2合夥一定要簽契約嗎?▾
不用。合夥是諾成契約,口頭、LINE 訊息、雙方行為一致都能成立。
Q3出力不出錢算合夥人嗎?▾
算。第二項明定勞務、信用都可作為出資,出力出名一樣是合夥人。
Q4勞務出資分潤怎麼算?▾
有估價就照估價比例;沒估價依第三項以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額計算。
Q5合夥跟僱傭怎麼分?▾
看有無共同決策、是否分享盈虧、是否共同名義對外,三者俱備即合夥。
Q6合夥人要負什麼責任?▾
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 681),一人闖禍債主可追任何一人全部財產。
Q7拆夥能直接拿回本金嗎?▾
不能。須先清算合夥財產(民法 694、697),結算後才知道各人能拿回多少。
Q8合夥分潤請求權時效多久?▾
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 125),自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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