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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67 條(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1. 1.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2. 2.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3. 3.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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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67 條定義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出資得以金錢、財產權、勞務或信用代之,口頭即可成立。

Q · 我跟朋友口頭講好一起做生意,這樣算合夥嗎?

依民法第 667 條,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屬諾成契約,口頭、訊息或行為一致都能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三個核心要件:二人以上、互約出資(金錢、財產權、勞務、信用都算)、共同經營事業。一旦符合,縱使雙方稱呼為「合作」,法律上仍是合夥,後續連帶責任、分潤與清算規則隨之而來。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說「我們一起開個店吧」,他出錢,你出力,講好賺了平分。你以為這只是口頭約定,沒簽紙就不算數。錯了。從你們互相說好的那一刻起,法律上的「合夥」就成立了,你已經被一張看不見的網綁住。這條告訴你三件你以為自己知道但其實不知道的事:第一,合夥不需要書面,口頭就生效;第二,出資不是只有錢,你出技術、出人脈、出名聲(信用)都算,而且日後分紅的比例就看當初怎麼估價;第三,如果當初沒談好「你的勞務值多少」,法律會直接幫你算成「其他人的平均出資額」,這個預設值可能害你少拿很多,也可能讓你莫名其妙背了一堆責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67 條為合夥契約的定義性規範: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相約定出資、共同經營事業的契約。出資方式不限於金錢,亦得以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替;金錢以外的出資應估定價額作為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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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667 條是什麼?

合夥契約的定義條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即成立合夥,口頭就生效。

Q2合夥一定要簽契約嗎?

不用。合夥是諾成契約,口頭、LINE 訊息、雙方行為一致都能成立。

Q3出力不出錢算合夥人嗎?

算。第二項明定勞務、信用都可作為出資,出力出名一樣是合夥人。

Q4勞務出資分潤怎麼算?

有估價就照估價比例;沒估價依第三項以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額計算。

Q5合夥跟僱傭怎麼分?

看有無共同決策、是否分享盈虧、是否共同名義對外,三者俱備即合夥。

Q6合夥人要負什麼責任?

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 681),一人闖禍債主可追任何一人全部財產。

Q7拆夥能直接拿回本金嗎?

不能。須先清算合夥財產(民法 694、697),結算後才知道各人能拿回多少。

Q8合夥分潤請求權時效多久?

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 125),自得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67 条(組合契約)
🇰🇷 韓國민법 제703조(조합의 의의)
🇨🇳 中國民法典第 967 条(合伙合同)
🇩🇪 德國BGB § 705(Gesellschaftsvertrag, Beiträge der Gesellschafter)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32(définition de la société, apport en industrie)
🇺🇸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1997) § 202(formation of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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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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