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66 條(短期消滅時效)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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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到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666條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時起一年不行使即消滅。
Q · 貨在承攬運送過程弄丟弄壞,我有多久可以求償?
依民法第666條,對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即消滅。關鍵在於起算點是「交付(或應交付)之時」,不是你「發現損害」的時候,這在隱藏性貨損案件中特別致命。要中斷時效須有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對方書面承認等具體法律行為,單純協商往來不算。
白話解讀
如果你的貨在承攬運送過程中弄丟了、壞了、晚到了,你有多少時間可以提告求償?答案不是兩年,不是十年,是一年。而且這一年不是從你發現損害的時候起算,是從貨物交付(或本來應該交付)的時候起算。為什麼這條要設這麼短的時效?因為運送行業講究時效性,證據(貨況、運送紀錄、車輛 GPS、第三方倉儲紀錄)保存期限短,拖太久根本查不出真相。但對你來說,這個一年是冷酷的:你發現貨損時可能已經過了三個月,跟對方協商又花了幾個月,等你決定要打官司,時效已經悄悄走完。很多人不是輸在沒理,是輸在拖過了這條短時效的紅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666條為承攬運送的特別短期消滅時效規範,針對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設定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時起一年的消滅時效。其立法目的在於配合運送行業證據保存期限短的特性,並與運送人短期時效(第623條)配套,避免承攬運送人責任反而較實際運送人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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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攬運送的貨損求償時效是多久?▾
依民法第666條為一年,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算,比一般侵權的兩年時效更短。
Q2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算,不是從你發現貨損的時候起算,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陷阱。
Q3協商八個月算不算中斷時效?▾
原則上不算。依民法第129條,須請求、承認或起訴等具體行為才中斷,單純協商往來不必然中斷。
Q4隱藏性貨損發現時已超過一年怎麼辦?▾
依本條字面,時效從交付時起算,隱藏性損害的受害者相對不利,極端情形實務上偶有放寬但屬例外。
Q5怎麼確定中斷時效?▾
最穩妥是在時效屆滿前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這兩個動作確定中斷時效。
Q6承攬運送和運送的時效一樣嗎?▾
都是一年。第666條(承攬運送)與第623條(運送)配套設計,避免責任失衡。
Q7求償對象是承攬運送人還是實際運送人?▾
本條規範的是對「承攬運送人」的請求權;對實際運送人另適用第623條。
Q8時效過了還能拿回賠償嗎?▾
請求權消滅後對方得拒絕給付,除非對方拋棄時效抗辯,否則實務上幾乎無法強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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