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重點摘要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到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666條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時起一年不行使即消滅。
Q · 貨在承攬運送過程弄丟弄壞,我有多久可以求償?
只有一年,從貨交付日起算
依民法第666條,對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即消滅。關鍵在於起算點是「交付(或應交付)之時」,不是你「發現損害」的時候,這在隱藏性貨損案件中特別致命。要中斷時效須有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對方書面承認等具體法律行為,單純協商往來不算。
如果你的貨在承攬運送過程中弄丟了、壞了、晚到了,你有多少時間可以提告求償?答案不是兩年,不是十年,是一年。而且這一年不是從你發現損害的時候起算,是從貨物交付(或本來應該交付)的時候起算。為什麼這條要設這麼短的時效?因為運送行業講究時效性,證據(貨況、運送紀錄、車輛 GPS、第三方倉儲紀錄)保存期限短,拖太久根本查不出真相。但對你來說,這個一年是冷酷的:你發現貨損時可能已經過了三個月,跟對方協商又花了幾個月,等你決定要打官司,時效已經悄悄走完。很多人不是輸在沒理,是輸在拖過了這條短時效的紅線。
民法第666條為承攬運送的特別短期消滅時效規範,針對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設定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時起一年的消滅時效。其立法目的在於配合運送行業證據保存期限短的特性,並與運送人短期時效(第623條)配套,避免承攬運送人責任反而較實際運送人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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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運送行業的證據保存期限短:車輛GPS、倉儲紀錄、貨況照片等一年後幾乎查不到。立法者認為與其讓爭議拖到證據消失,不如要求一年內處理完,並與運送人第623條時效配套,避免承攬運送人責任較運送人更重。
依本條字面,時效從交付時起算而非發現時起算,隱藏性損害的受害者在法律上相對不利。實務上少數判決會在極端情形放寬,但屬例外。高價值或易損貨物收到時應立即開箱檢查並拍照存證。
原則上不算。依民法第129條,時效中斷須請求、承認、起訴等具體法律行為。單純協商往來不必然中斷時效;若對方書面承認賠償責任可能構成承認而中斷。最安全是在時效屆滿前聲請支付命令確定中斷。
依民法第666條為一年,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算,比一般侵權兩年時效更短。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之人,例如物流承攬、報關行安排運送的角色。
請求權於一定期間不行使,相對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時效過後對方可合法拒賠。
計算時效開始的那一天,本條為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不是你發現貨損的時候。
確認交付日 → 寄存證信函要求賠償 → 保全貨況與運送證據 → 屆滿前三個月決定走訴訟或和解。
交付或應交付日加一年即為屆滿日,發現貨損第一天就寫進行事曆。
保存貨況照片、簽收單據、第三方倉儲與GPS紀錄,運送業證據保存期短,越早蒐證越好。
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取得對方書面承認賠償責任;單純協商往來不必然中斷。
兩者都是一年。666對承攬運送人、623對運送人,配套設計避免承攬運送人責任較運送人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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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對於運送人,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第六百二十三條已修正為一年。承攬運送人之責任,不宜較運送人者為重,故本條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亦修正為一年,以資配合。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對於運送人,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第六百二十三條已修正為一年。承攬運送人之責任,不宜較運送人者為重,故本條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亦修正為一年,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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