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65 條(物品運送規定之準用)
第六百三十一條、第六百三十五條及第六百三十八條至第六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承攬運送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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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65條規定,運送人關於危險處置、損害通知與賠償計算的條文,於承攬運送準用之。
Q · 承攬運送人跟運送人適用的規則一樣嗎?
依民法第665條,承攬運送人在五個場合準用運送人規則:運送物危險時的緊急處置(第631條)、滅失毀損的通知與責任(第635條)、損害賠償的市價計算(第638條)、貴重物品的特別申報(第639條)、遲到賠償的限制(第640條)。角色仍是承攬運送人,但這些工具借自運送人,遇到貨物出事或運費糾紛時直接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一條無聊的「準用條文」,只是把幾個別處的條號搬過來。但它的真正意義是:承攬運送人雖然在角色上跟運送人不同,卻在五個關鍵場合要適用運送人的規則。哪五個?運送物危險時的處置權(631條)、貨物滅失時的通知義務(635條)、運送物到達後的留置權(638-640條)。為什麼立法者要這樣安排?因為承攬運送人雖然不一定親自開車,但他握著貨、調度貨、決定貨的命運。如果他遇到緊急狀況卻沒有權力處置,貨會爛在港口。如果他送到了卻拿不到報酬,他連扣貨的權利都沒有。這條等於告訴你:承攬運送人手上有運送人的工具箱,不要以為他只是中間人就可以對他賴帳。
法律定性
民法第665條為承攬運送一節的準用條文,將運送一節中第631條、第635條及第638至640條的規定,整體適用於承攬運送關係,使承攬運送人在危險處置、損害通知、賠償計算與限制等場合,享有與運送人相同的權利與義務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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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65條是什麼?▾
承攬運送的準用條文,把運送人5組規則套用到承攬運送人身上。
Q2665條準用了哪幾條?▾
民法631、635、638、639、640條,涵蓋緊急處置、通知與賠償計算。
Q3承攬運送人能扣貨嗎?▾
依承攬運送相關準用設計,運費未付時對在手運送物有留置權能。
Q4貨在途中出事承攬運送人能自己處理嗎?▾
緊急且來不及通知時,準用第631條可自行為必要處置,事後須通知。
Q5承攬運送人賠償怎麼算?▾
準用第638條以交付地市價計算,貴重物品依第639條須事先申報。
Q6遲到一定要全額賠嗎?▾
不一定,準用第640條對遲到損害賠償設有上限。
Q7承攬運送人跟運送人差在哪?▾
承攬運送人安排運送、不必親自運送,但關鍵場合準用運送人規則。
Q8承攬運送糾紛多久內要主張?▾
整體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第666條為1年消滅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承攬運送人(民法665準用) | 運送人(民法622以下) |
|---|---|---|
| 是否親自運送 | 安排調度,不必親自運送 | 親自或負責完成運送 |
| 緊急處置權 | 準用第631條,享有 | 原生擁有 |
| 賠償計算標準 | 準用第638條市價計算 | 第638條市價計算 |
| 消滅時效 | 第666條1年 | 第623條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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