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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64 條(介入之擬制)

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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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64條規定,承攬運送人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填發提單給委託人者,視為自己運送,須負運送人責任且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Q · 物流公司給我一張提單或報全包價,他算中間人還是運送人?

依民法第664條,承攬運送人只要就運送全部約定一個總價額(全包價),或填發提單給委託人,任一條件成立就被視為自己運送,須承擔民法第634條的運送人責任,對運送物的喪失、毀損、遲到原則上要賠,且不得在約定價額外另行請求報酬。原本可以推給實際運送公司的免責空間就此關閉。

白話解讀

承攬運送人本來的角色像一個「運送經紀人」:你把貨交給他,他幫你找真正的運送公司,賺中間的安排費。但這條告訴你一件事:只要他做了兩件動作中的任何一件,他在法律上就「升級」成運送人本人,要扛運送人的全部責任。第一個動作是跟你約定一個「全包價」(不分安排費和運費)。第二個動作是他發了一張提單給你。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承攬運送人的責任比運送人輕很多。當他被「擬制」為運送人,他原本可以推給實際運送公司的責任,全部回到他自己身上。你手上那張提單,不只是收據,是一張把他綁在運送責任上的鎖鏈。而他不能再跟你另外收一筆「我自己跑運送」的報酬,因為價金已經包在裡面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664條為承攬運送的介入擬制規定。承攬運送人原為居間安排運送的中間人,責任較輕;但當其就運送全部約定一個總價額,或填發提單於委託人時,法律即將其擬制為運送人本人,須承擔運送人對運送物喪失、毀損、遲到的責任,且不得在約定價額之外另行請求報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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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物流公司簽全包價合約,他算運送人還是承攬運送人?

只要是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不分安排費和運費的全包價),依民法第664條他就被視為運送人本人,要承擔民法第634條的運送人責任,貨損原則上要賠,只有不可抗力等少數情況可以免責。報價單上若寫「總價含運費X元」就是全包價的典型樣態。

Q2提單跟收據有什麼不一樣?

收據只證明對方收到貨;提單是民法第625條規定的運送單據,是運送契約的書面化,記載運送條件與責任範圍。承攬運送人一旦發出提單,依本條就被視為運送人。單據上若有「Bill of Lading」或「提單」字樣且記載運送條件,就是提單而非普通收據。

Q3被擬制為運送人後,責任有多重?

依民法第634條,運送人對運送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原則上要負責,除非能證明是因不可抗力、運送物本身性質或託運人過失造成,接近無過失責任。賠償金額依第638條按交付時目的地市價計算,不是按進貨成本。

Q4民法664條是什麼?

規定承攬運送人在收全包價或填發提單時,被視為運送人本人,須負民法634條的運送人責任,是判斷物流責任的關鍵開關。

Q5承攬運送人什麼時候會被視為運送人?

兩個觸發點任一成立即可: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全包價),或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踩到任一個就升級。

Q6什麼是承攬運送的全包價?

未拆分安排費與運費、就整段運送約定一個總價額的報價。法律解讀為已收整段運費,因此須負整段運送責任。

Q7提單和收據差在哪?

收據只證明收到貨;提單記載運送條件與責任範圍,是運送契約的書面化,發出即被擬制為運送人。

Q8貨損後怎麼向承攬運送人求償?

確認報價是全包價或有無提單,任一成立即依民法664條主張對方視為運送人,依634條起算責任後發存證信函、提訴。

Q9被擬制為運送人後賠償怎麼算?

依民法638條按交付時目的地的市價計算,不是按進貨成本,高價值貨物的差額可能很可觀。

Q10怎麼證明對方收的是全包價?

翻出報價單,看是否寫「總價含運費X元」而未拆安排費與運費;書面報價比口頭約定更難否認。

Q11求償要花多少錢、要多久?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時效依民法666條為自交付或應交付時起1年,逾期即消滅,務必盡早主張。

Q12承攬運送人 vs 運送人責任差在哪?

承攬運送人對安排運送的過失負責、較輕且可推給實際運送人;視為運送人後須負634條近無過失責任,免責空間極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reight_forwarderdeemed_carrier
法律地位承攬運送人(中間人)視為運送人本人
責任基礎對安排運送的過失負責,較輕民法634條近無過失責任
免責空間可主張已盡選任注意、推給實際運送人僅不可抗力、運送物性質、託運人過失可免責
報酬可請求安排費(報酬)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時效依承攬運送規定民法666條,1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 第559条以下(運送取扱営業)
🇰🇷 韓國상법 제114조 이하(운송주선업)、제116조(개입권)
🇨🇳 中國民法典 第951条以下(行纪合同)、第960条(行纪人介入权)
🇩🇪 德國HGB § 458(Selbsteintritt des Spediteurs)、§ 459(Spedition zu festen Kosten / Fixkostenspeditio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2-3 et s.(commissionnaire de transport, garant du transporteur)
🇺🇸 美國49 U.S.C. § 13102(9)(freight forwarder)、§ 14706(Carmack Amendment carrier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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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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