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64 條(介入之擬制)
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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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64條規定,承攬運送人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填發提單給委託人者,視為自己運送,須負運送人責任且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Q · 物流公司給我一張提單或報全包價,他算中間人還是運送人?
依民法第664條,承攬運送人只要就運送全部約定一個總價額(全包價),或填發提單給委託人,任一條件成立就被視為自己運送,須承擔民法第634條的運送人責任,對運送物的喪失、毀損、遲到原則上要賠,且不得在約定價額外另行請求報酬。原本可以推給實際運送公司的免責空間就此關閉。
白話解讀
承攬運送人本來的角色像一個「運送經紀人」:你把貨交給他,他幫你找真正的運送公司,賺中間的安排費。但這條告訴你一件事:只要他做了兩件動作中的任何一件,他在法律上就「升級」成運送人本人,要扛運送人的全部責任。第一個動作是跟你約定一個「全包價」(不分安排費和運費)。第二個動作是他發了一張提單給你。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承攬運送人的責任比運送人輕很多。當他被「擬制」為運送人,他原本可以推給實際運送公司的責任,全部回到他自己身上。你手上那張提單,不只是收據,是一張把他綁在運送責任上的鎖鏈。而他不能再跟你另外收一筆「我自己跑運送」的報酬,因為價金已經包在裡面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664條為承攬運送的介入擬制規定。承攬運送人原為居間安排運送的中間人,責任較輕;但當其就運送全部約定一個總價額,或填發提單於委託人時,法律即將其擬制為運送人本人,須承擔運送人對運送物喪失、毀損、遲到的責任,且不得在約定價額之外另行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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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64條是什麼?▾
規定承攬運送人在收全包價或填發提單時,被視為運送人本人,須負運送人責任。
Q2什麼情況承攬運送人會變成運送人?▾
兩個觸發點任一成立即可:約定運送全部價額(全包價),或填發提單於委託人。
Q3全包價為什麼會讓責任加重?▾
法律把全包價解讀為已收取整段運送的價金,因此須承擔整段運送的責任。
Q4提單和收據差在哪?▾
收據只證明收到貨;提單是運送契約書面化,承攬運送人一旦發出就被擬制為運送人。
Q5被視為運送人後責任有多重?▾
依民法634條對喪失、毀損、遲到負近無過失責任,僅不可抗力等少數情況可免責。
Q6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638條按交付時目的地的市價計算,不是按進貨成本。
Q7求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666條,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1年不行使即消滅。
Q8已被擬制為運送人還能再收安排費嗎?▾
不能。本條明定不得另行請求報酬,報酬已包含在約定價額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reight_forwarder | deemed_carrier |
|---|---|---|
| 法律地位 | 承攬運送人(中間人) | 視為運送人本人 |
| 責任基礎 | 對安排運送的過失負責,較輕 | 民法634條近無過失責任 |
| 免責空間 | 可主張已盡選任注意、推給實際運送人 | 僅不可抗力、運送物性質、託運人過失可免責 |
| 報酬 | 可請求安排費(報酬) | 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
| 時效 | 依承攬運送規定 | 民法666條,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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