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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64 條(介入之擬制)

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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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64條規定,承攬運送人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填發提單給委託人者,視為自己運送,須負運送人責任且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Q · 物流公司給我一張提單或報全包價,他算中間人還是運送人?

依民法第664條,承攬運送人只要就運送全部約定一個總價額(全包價),或填發提單給委託人,任一條件成立就被視為自己運送,須承擔民法第634條的運送人責任,對運送物的喪失、毀損、遲到原則上要賠,且不得在約定價額外另行請求報酬。原本可以推給實際運送公司的免責空間就此關閉。

白話解讀

承攬運送人本來的角色像一個「運送經紀人」:你把貨交給他,他幫你找真正的運送公司,賺中間的安排費。但這條告訴你一件事:只要他做了兩件動作中的任何一件,他在法律上就「升級」成運送人本人,要扛運送人的全部責任。第一個動作是跟你約定一個「全包價」(不分安排費和運費)。第二個動作是他發了一張提單給你。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承攬運送人的責任比運送人輕很多。當他被「擬制」為運送人,他原本可以推給實際運送公司的責任,全部回到他自己身上。你手上那張提單,不只是收據,是一張把他綁在運送責任上的鎖鏈。而他不能再跟你另外收一筆「我自己跑運送」的報酬,因為價金已經包在裡面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664條為承攬運送的介入擬制規定。承攬運送人原為居間安排運送的中間人,責任較輕;但當其就運送全部約定一個總價額,或填發提單於委託人時,法律即將其擬制為運送人本人,須承擔運送人對運送物喪失、毀損、遲到的責任,且不得在約定價額之外另行請求報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664條是什麼?

規定承攬運送人在收全包價或填發提單時,被視為運送人本人,須負運送人責任。

Q2什麼情況承攬運送人會變成運送人?

兩個觸發點任一成立即可:約定運送全部價額(全包價),或填發提單於委託人。

Q3全包價為什麼會讓責任加重?

法律把全包價解讀為已收取整段運送的價金,因此須承擔整段運送的責任。

Q4提單和收據差在哪?

收據只證明收到貨;提單是運送契約書面化,承攬運送人一旦發出就被擬制為運送人。

Q5被視為運送人後責任有多重?

依民法634條對喪失、毀損、遲到負近無過失責任,僅不可抗力等少數情況可免責。

Q6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638條按交付時目的地的市價計算,不是按進貨成本。

Q7求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666條,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1年不行使即消滅。

Q8已被擬制為運送人還能再收安排費嗎?

不能。本條明定不得另行請求報酬,報酬已包含在約定價額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reight_forwarderdeemed_carrier
法律地位承攬運送人(中間人)視為運送人本人
責任基礎對安排運送的過失負責,較輕民法634條近無過失責任
免責空間可主張已盡選任注意、推給實際運送人僅不可抗力、運送物性質、託運人過失可免責
報酬可請求安排費(報酬)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時效依承攬運送規定民法666條,1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 第559条以下(運送取扱営業)
🇰🇷 韓國상법 제114조 이하(운송주선업)、제116조(개입권)
🇨🇳 中國民法典 第951条以下(行纪合同)、第960条(行纪人介入权)
🇩🇪 德國HGB § 458(Selbsteintritt des Spediteurs)、§ 459(Spedition zu festen Kosten / Fixkostenspeditio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2-3 et s.(commissionnaire de transport, garant du transporteur)
🇺🇸 美國49 U.S.C. § 13102(9)(freight forwarder)、§ 14706(Carmack Amendment carrier lia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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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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