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63 條(介入權-自行運送)

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63 條規定承攬運送人除契約禁止外得自行運送,一旦自運,責任即與運送人相同,由中間責任升級為事變責任。

Q · 承攬運送人可以自己跳下來送貨嗎?

依民法第 663 條,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約定禁止外,得自行運送物品。關鍵在後段:一旦自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相同,責任從第 661 條的中間責任(證明已盡注意即免責)升級為第 634 條的事變責任(幾乎只有不可抗力、物品性質、託運人過失才能免責)。

白話解讀

承攬運送人本來的角色是「中間人」:幫你找運送公司。但這條給了他一個選項:他可以自己跳下來做運送,不再外包。關鍵在後半段:「如自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同」。一句話翻譯就是:他如果選擇自己運送,法律責任就從 661 條的「中間責任」升級為 634 條的「事變責任」。這是天壤之別:中間責任只要證明「我沒怠於注意」就能脫身;事變責任幾乎只有不可抗力、物品性質、託運人過失才能免責。實務上有趣的一點是:這個「介入權」對承攬運送人來說是福是禍?福的是他可以賺更多錢(不用分給運送人);禍的是責任等級大幅提升。懂這條的託運人會主動希望對方行使介入權,因為舉證壓力會從自己這邊減少到幾乎為零。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63 條規範承攬運送人的「介入權」:承攬運送人原為媒合運送的中間人,本條允許其在契約未禁止時自行運送物品,並明定一旦自運,其權利義務即與運送人相同,責任等級隨之由中間責任升級為運送人之事變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承攬運送人介入權是什麼?

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可選擇自己運送物品,這個選擇權即介入權。

Q2承攬運送和運送差在哪?

承攬運送人原本只負責媒合運送公司(中間責任),運送人則直接負運送結果責任(事變責任)。

Q3自行運送後責任會怎樣?

責任由民法 661 條中間責任升級為 634 條事變責任,幾乎只有不可抗力等少數情形才能免責。

Q4契約沒寫可不可以自運?

可以。民法 663 前段明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即得自行運送,未禁止就有權自運。

Q5怎麼知道物流公司是外包還是自運?

看提單運送人欄、報價單服務說明、實際取貨車輛與人員是否同一公司。

Q6對方自運出事怎麼求償?

確認屬自運後,直接依民法 634 條請求賠償,並以 663 條後段為連結。

Q7民法 663 跟 664 差在哪?

663 是主動選擇自運的介入權,664 是符合特定要件(約定全部運費或填發提單)時法律擬制視為自運。

Q8自運責任的時效多久?

適用運送人責任後,依民法 623 條,自貨物交付或應交付日起 1 年內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民法661條(中間責任)民法634條(自運後事變責任)
責任主體角色承攬運送人=挑選運送人的中間商承攬運送人=運送人本人
免責門檻證明已盡選任與監督注意義務即免責幾乎僅不可抗力、物品性質、託運人過失可免責
舉證壓力(對託運人)高,須證明對方未盡注意低,責任近乎結果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商法第559条(運送取扱人の介入権)
🇰🇷 韓國상법 제116조(운송주선인의 개입권)
🇩🇪 德國HGB § 458(Selbsteintritt des Spediteu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