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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68 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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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個別合夥人不能單獨處分,須全體同意。

Q · 我能不能把我在合夥裡出的錢單獨拿回來?

依民法第 668 條,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自進入合夥起即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不再是出資人個人所有。個別合夥人對合夥財產沒有可單獨處分的「應有部分」,不能單獨變賣、抵押或要求現在分回。要取回價值,必須依退夥(民法第 689 條)或解散清算程序結算後,才就剩餘財產請求。

白話解讀

假設你跟兩個朋友合夥開店,你出了三百萬買了一台咖啡機。從你把錢匯出去的那一刻起,這台機器在法律上就不是「你的」了,也不是「你出資三分之一所以你擁有三分之一」,而是「你們三個人共同擁有 100%」。這叫公同共有,是物權法裡最緊的綁定方式。它的可怕之處在於:任何一個合夥人想單獨處分自己「那一份」,都不行。你不能把自己的三分之一賣給外人,不能拿去抵押,甚至不能要求現在就分回來。你的錢進去了,就被鎖進一個籠子裡,鑰匙在所有人手上,要開門必須全體同意。這就是為什麼合夥糾紛這麼難解:你的資產還在裡面,但你一個人動不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是物權法中綁定最緊的共有型態:合夥人對全部財產均有權利,但任何處分都須全體同意,個別合夥人不存在可單獨處分的應有部分,與分別共有(民法第 817 條)得單獨處分應有部分截然不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668 條是什麼?

規定各合夥人出資及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是合夥物權結構的基礎條文。

Q2合夥財產可以單獨拿回嗎?

不行,須走退夥(民法 689)或解散清算程序結算後才能就剩餘財產請求。

Q3公同共有是什麼意思?

綁定最緊的共有型態,每人對全部財產有權利但無單獨可處分的應有部分,處分須全體同意。

Q4合夥人偷賣合夥財產有效嗎?

未經全體同意的處分原則上無效,但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能受保護,須改向違約合夥人求償。

Q5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差在哪?

分別共有得單獨處分應有部分(民法 817),公同共有不得,任何處分須全體同意。

Q6債主能查封合夥人的合夥持分嗎?

不能直接查封合夥財產持分,只能就該合夥人將來分得的盈餘與清算剩餘財產為執行。

Q7退夥時錢怎麼算?

依民法第 689 條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金額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原出資。

Q8合夥財產能拿去抵押貸款嗎?

個別合夥人不能,須全體合夥人同意以整體合夥財產設定,銀行通常要求全員到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同共有(民法668)分別共有(民法817)
可否單獨處分自己那一份不可,須全體同意可,得單獨處分應有部分
是否有應有部分無比例可言,對全部財產有權利有明確比例的應有部分
債主可否查封持分不可,只能執行將來分得財產可查封並拍賣應有部分
退出取回方式須退夥或清算結算後請求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68条(組合財産の共有)
🇰🇷 韓國민법 제704조(조합재산의 합유)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9條(合伙財產)/合伙企業法第20條
🇩🇪 德國BGB §§ 718, 719(Gesellschaftsvermögen/gesamthänderische Bindung,2024 MoPeG 改革前之 GbR 共同手共有)
🇫🇷 法國Code civil art. 815 et s.(indivision;惟法國 société 多具法人格,與公同共有不完全對應)
🇺🇸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1914) § 25(tenancy in partnership);RUPA 改採 entity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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