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68 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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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個別合夥人不能單獨處分,須全體同意。
Q · 我能不能把我在合夥裡出的錢單獨拿回來?
依民法第 668 條,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自進入合夥起即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不再是出資人個人所有。個別合夥人對合夥財產沒有可單獨處分的「應有部分」,不能單獨變賣、抵押或要求現在分回。要取回價值,必須依退夥(民法第 689 條)或解散清算程序結算後,才就剩餘財產請求。
白話解讀
假設你跟兩個朋友合夥開店,你出了三百萬買了一台咖啡機。從你把錢匯出去的那一刻起,這台機器在法律上就不是「你的」了,也不是「你出資三分之一所以你擁有三分之一」,而是「你們三個人共同擁有 100%」。這叫公同共有,是物權法裡最緊的綁定方式。它的可怕之處在於:任何一個合夥人想單獨處分自己「那一份」,都不行。你不能把自己的三分之一賣給外人,不能拿去抵押,甚至不能要求現在就分回來。你的錢進去了,就被鎖進一個籠子裡,鑰匙在所有人手上,要開門必須全體同意。這就是為什麼合夥糾紛這麼難解:你的資產還在裡面,但你一個人動不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是物權法中綁定最緊的共有型態:合夥人對全部財產均有權利,但任何處分都須全體同意,個別合夥人不存在可單獨處分的應有部分,與分別共有(民法第 817 條)得單獨處分應有部分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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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668 條是什麼?▾
規定各合夥人出資及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是合夥物權結構的基礎條文。
Q2合夥財產可以單獨拿回嗎?▾
不行,須走退夥(民法 689)或解散清算程序結算後才能就剩餘財產請求。
Q3公同共有是什麼意思?▾
綁定最緊的共有型態,每人對全部財產有權利但無單獨可處分的應有部分,處分須全體同意。
Q4合夥人偷賣合夥財產有效嗎?▾
未經全體同意的處分原則上無效,但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能受保護,須改向違約合夥人求償。
Q5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差在哪?▾
分別共有得單獨處分應有部分(民法 817),公同共有不得,任何處分須全體同意。
Q6債主能查封合夥人的合夥持分嗎?▾
不能直接查封合夥財產持分,只能就該合夥人將來分得的盈餘與清算剩餘財產為執行。
Q7退夥時錢怎麼算?▾
依民法第 689 條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金額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原出資。
Q8合夥財產能拿去抵押貸款嗎?▾
個別合夥人不能,須全體合夥人同意以整體合夥財產設定,銀行通常要求全員到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同共有(民法668) | 分別共有(民法817) |
|---|---|---|
| 可否單獨處分自己那一份 | 不可,須全體同意 | 可,得單獨處分應有部分 |
| 是否有應有部分 | 無比例可言,對全部財產有權利 | 有明確比例的應有部分 |
| 債主可否查封持分 | 不可,只能執行將來分得財產 | 可查封並拍賣應有部分 |
| 退出取回方式 | 須退夥或清算結算後請求 |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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