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2 條(競業禁止)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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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62 條規定經理人與代辦商負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未經商號允許不得經營同類事業,違反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
Q · 經理人下班後自己開同類的店,老闆能管嗎?
依民法第 562 條,經理人或代辦商在任職期間負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未經商號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同類事業,也不得擔任同類事業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重點不在於有沒有「利用」商號資源,而是其身份本身即被禁止經營同類事業,違反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
白話解讀
你聘了一個店長管你的咖啡店,他在外面自己也開了一家咖啡店,用的是你教他的手法、挖你的熟客、甚至跟你搶同一批供應商。你氣到爆炸,但他說「我下班時間做自己的事,關你什麼事?」這條法律告訴你:有關。而且大大有關。經理人和代辦商身上背著一條看不見的鐵鍊,叫競業禁止義務。只要沒拿到你的明確同意,他就不能為自己、也不能為別人經營跟你同類的生意,連去當同業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都不行。重點不是他有沒有「利用」你的資源,而是他的身份本身就被禁止腳踏兩條船。這條是老闆手上的一把隱形刀,很多老闆不知道自己有,很多經理人以為下班時間是自由時間。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62 條為經理人與代辦商的法定競業禁止規範:在任職或委任關係存續期間,非經商號明示或默示同意,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商號所辦理相同種類之事業,亦不得擔任同類事業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此義務源於對商號的忠實義務,由法律直接課予,不待契約約定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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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562 條在規定什麼?▾
經理人與代辦商的法定競業禁止:未經商號允許不得經營同類事業,也不得當同類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Q2違反競業禁止一定要證明有損害嗎?▾
不用。經理人「經營同類事業」這個事實本身就違反,損害賠償另依民法 563 條主張其所得利益。
Q3一般員工也受民法 562 條拘束嗎?▾
不。本條只限經理人與代辦商,一般員工的競業禁止要看勞動契約並受勞基法 9-1 條限制。
Q4經理人投資同業持股算違反嗎?▾
看身份。有限責任股東不違反;無限責任股東或實際參與經營就違反。
Q5老闆怎麼合法允許經理人兼營?▾
建議書面同意並明確事業類型、地區、期限與條件,口頭允許有效但日後舉證困難。
Q6發現經理人違反競業要多久內處理?▾
依民法 563 條,知悉後 2 個月內或行為發生後 1 年內須行使請求權,逾期消滅。
Q7掛名同業公司股東也算違反嗎?▾
若為無限責任股東,掛名照樣違反;有限責任股東不在禁止之列。
Q8違反競業禁止老闆能拿到什麼賠償?▾
依民法 563 條可將經理人因違反所得之利益視為損害請求賠償,免證明實際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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