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62 條(競業禁止)

經理人或代辦商,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62 條規定經理人與代辦商負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未經商號允許不得經營同類事業,違反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

Q · 經理人下班後自己開同類的店,老闆能管嗎?

依民法第 562 條,經理人或代辦商在任職期間負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未經商號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同類事業,也不得擔任同類事業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重點不在於有沒有「利用」商號資源,而是其身份本身即被禁止經營同類事業,違反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

白話解讀

你聘了一個店長管你的咖啡店,他在外面自己也開了一家咖啡店,用的是你教他的手法、挖你的熟客、甚至跟你搶同一批供應商。你氣到爆炸,但他說「我下班時間做自己的事,關你什麼事?」這條法律告訴你:有關。而且大大有關。經理人和代辦商身上背著一條看不見的鐵鍊,叫競業禁止義務。只要沒拿到你的明確同意,他就不能為自己、也不能為別人經營跟你同類的生意,連去當同業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都不行。重點不是他有沒有「利用」你的資源,而是他的身份本身就被禁止腳踏兩條船。這條是老闆手上的一把隱形刀,很多老闆不知道自己有,很多經理人以為下班時間是自由時間。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62 條為經理人與代辦商的法定競業禁止規範:在任職或委任關係存續期間,非經商號明示或默示同意,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商號所辦理相同種類之事業,亦不得擔任同類事業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此義務源於對商號的忠實義務,由法律直接課予,不待契約約定即生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公司的經理偷偷投資同行的新創,持股 5%,這樣算違反嗎?

看他在那家新創是什麼身份。如果是有限責任股東(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在本條禁止範圍內;如果是無限責任股東,就違反。持股多少不重要,身份才是關鍵。但若他同時擔任該新創的董事、經理人或實質負責人,等於直接為第三人經營同類事業,照樣違反。

Q2如果我的店長想開副業,我要怎麼「允許」才有法律效力?

最安全的方式是書面同意書,明確寫清楚同意的事業類型、地區範圍、期限與附加條件。口頭允許法律上也有效,但日後舉證困難。聰明的做法是給有期限的允許,例如先同意一年到期再評估,保留主導權。

Q3我只是櫃檯店員不是經理,老闆說我違反競業禁止要告我,這條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對象限於經理人與代辦商,一般員工不在規範範圍。經理人在法律上指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民法 553),不是職稱叫店長就自動是經理人,實質有沒有那個權限才是判斷標準。一般員工的競業禁止要看勞動契約並受勞基法 9-1 條嚴格限制。

Q4民法 562 條是什麼?

經理人與代辦商的法定競業禁止:未經商號允許不得經營同類事業,也不得當同類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Q5什麼叫經理人?店長就是經理人嗎?

經理人指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民法 553),看實質授權而非職稱,店長不一定是經理人。

Q6競業禁止的同類事業怎麼認定?

以營業種類是否相同為準,業態差異大時有爭辯空間,重點在是否實質競爭。

Q7民法 562 跟勞基法 9-1 條的競業禁止差在哪?

562 是法定、針對經理人、任職期間生效不需代償;9-1 是約定、針對一般勞工、離職後且須合理補償。

Q8發現經理人違反競業禁止怎麼處理?

確認身份 → 蒐集經營事實證據 → 確認無允許 → 寄存證信函 → 依 563 條請求所得利益並把握短時效起訴。

Q9違反競業禁止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 563 條,可將經理人因違反所得之利益視為損害請求賠償,免證明商號實際損失金額。

Q10老闆要怎麼合法允許經理人兼營?

用書面同意書明確寫事業類型、地區、期限與條件;可給有期限的允許保留主導權。

Q11怎麼證明經理人在經營同類事業?

公司或商業登記、店面照片、對外宣傳、客戶與供應商重疊事實,無須證明實際損害。

Q12民法 562 vs 公司法 32 條哪個適用?

公司經理人優先適用公司法 32 條(須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民法 562 為一般商號的補充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 第23条(支配人の競業避止義務)
🇰🇷 韓國상법 제17조(상업사용인의 경업금지의무)
🇨🇳 中國公司法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
🇩🇪 德國HGB § 60(Wettbewerbsverbot des Handlungsgehilfen)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4(duty not to compe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