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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61 條(代辦權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2.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期通知而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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