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0 條(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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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60 條建立代辦商報酬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無約定者依同業習慣,無習慣者由法院按代辦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費用償還為獨立請求權。
Q · 幫商號跑業務但沒簽約,抽佣對方賴帳怎麼辦?
依民法第 560 條,代辦商請求報酬有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沒約定就依同業抽佣習慣,連習慣都沒有時由法院依你代辦事務的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即使全程零文件,報酬也不會歸零。此外,你墊付的差旅、樣品、通訊等必要費用,是獨立於報酬的另一個請求權,不以交易成功為前提。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幫別人跑業務、接單、處理交易的代辦商(法律上專指替某個商號在其營業範圍外處理事務的人),這條是你最基本的護身符。它把你的報酬請求權排出一條清楚的順位:契約怎麼寫、就怎麼給;沒寫的話看同業習慣;連習慣都沒有,就看你辦的事情有多重要、做了多少,由法院定一個合理數字。這個順位看似簡單,但它真正的力量在於最後那一層:就算當初什麼都沒談,你辛苦接下的單子、跑完的客戶,老闆不能一句「我們沒約定」就把你打發走。同樣重要的是,你墊付的費用(差旅、通訊、樣品)也能請求償還,這不是「報酬的一部分」,是另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很多代辦商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談,結果報酬砍價時連費用也一起被吃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60 條為代辦商報酬與費用償還的基礎規範,建立三段遞進的報酬決定順位——契約約定優先,無約定者依商業習慣,二者皆無時由法院依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核定,並確立費用償還為獨立於報酬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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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辦商沒簽約抽佣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口頭約定仍有效但舉證難;無法證明約定內容時,依民法 560 條可改依同業習慣,或請法院按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
Q2墊付的費用案子沒成還能請求嗎?▾
能。費用償還與報酬是兩個獨立請求權,必要費用不以交易成功為前提,但需保留可連結具體代辦事務的單據。
Q3該行業沒有抽佣習慣,法院怎麼定報酬?▾
依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法院參考交易金額、成交筆數、代辦期間與投入人力,舉證重點是「你做了多少」。
Q4代辦商和居間、委任差在哪?▾
代辦商為特定商號持續處理營業範圍外事務;居間是促成他人契約收報酬;委任偏單次受託處理事務,適用條文與報酬邏輯都不同。
Q5代辦商報酬請求權時效多久?▾
經紀人報酬類請求權短期時效 2 年(民法 127 條),其餘依關係性質可能適用 15 年一般時效,從可行使日起算。
Q6口頭約定的抽佣如何舉證?▾
LINE、email、成交紀錄、證人皆可佐證;對話中出現「一單抽多少」「業績抽幾成」即為強力證據。
Q7存證信函該怎麼寫才有壓力?▾
明確引用民法 560 條,並分列報酬與費用兩個項目金額,對方會知道你懂行,和解意願提高。
Q8幫網紅接業配、跑通路也適用本條嗎?▾
只要符合代辦商定義(非受僱、為特定商號處理營業範圍外事務),自由工作者同樣受本條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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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代辦商(§560) | 居間(§565) | 委任(§528) |
|---|---|---|---|
| 適用條文 | 民法 558-575 | 民法 565-575 | 民法 528-552 |
| 關係性質 | 為特定商號持續處理營業範圍外事務 | 為他人報告或媒介締約機會 | 受託處理一定事務 |
| 報酬決定 | 契約→習慣→法院依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 | 契約約定,未約定依習慣或價額 | 原則無償,有約定或習慣才有報酬 |
| 費用償還 | 獨立請求權,不問結果 | 原則不得請求(除特約) | 必要費用得請求償還(§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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