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0 條(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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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60 條建立代辦商報酬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無約定者依同業習慣,無習慣者由法院按代辦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費用償還為獨立請求權。
Q · 幫商號跑業務但沒簽約,抽佣對方賴帳怎麼辦?
能要。民法 560 條三層順位兜底
依民法第 560 條,代辦商請求報酬有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沒約定就依同業抽佣習慣,連習慣都沒有時由法院依你代辦事務的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即使全程零文件,報酬也不會歸零。此外,你墊付的差旅、樣品、通訊等必要費用,是獨立於報酬的另一個請求權,不以交易成功為前提。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幫別人跑業務、接單、處理交易的代辦商(法律上專指替某個商號在其營業範圍外處理事務的人),這條是你最基本的護身符。它把你的報酬請求權排出一條清楚的順位:契約怎麼寫、就怎麼給;沒寫的話看同業習慣;連習慣都沒有,就看你辦的事情有多重要、做了多少,由法院定一個合理數字。這個順位看似簡單,但它真正的力量在於最後那一層:就算當初什麼都沒談,你辛苦接下的單子、跑完的客戶,老闆不能一句「我們沒約定」就把你打發走。同樣重要的是,你墊付的費用(差旅、通訊、樣品)也能請求償還,這不是「報酬的一部分」,是另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很多代辦商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談,結果報酬砍價時連費用也一起被吃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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