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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60 條(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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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60 條建立代辦商報酬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無約定者依同業習慣,無習慣者由法院按代辦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費用償還為獨立請求權。

Q · 幫商號跑業務但沒簽約,抽佣對方賴帳怎麼辦?

依民法第 560 條,代辦商請求報酬有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沒約定就依同業抽佣習慣,連習慣都沒有時由法院依你代辦事務的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即使全程零文件,報酬也不會歸零。此外,你墊付的差旅、樣品、通訊等必要費用,是獨立於報酬的另一個請求權,不以交易成功為前提。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幫別人跑業務、接單、處理交易的代辦商(法律上專指替某個商號在其營業範圍外處理事務的人),這條是你最基本的護身符。它把你的報酬請求權排出一條清楚的順位:契約怎麼寫、就怎麼給;沒寫的話看同業習慣;連習慣都沒有,就看你辦的事情有多重要、做了多少,由法院定一個合理數字。這個順位看似簡單,但它真正的力量在於最後那一層:就算當初什麼都沒談,你辛苦接下的單子、跑完的客戶,老闆不能一句「我們沒約定」就把你打發走。同樣重要的是,你墊付的費用(差旅、通訊、樣品)也能請求償還,這不是「報酬的一部分」,是另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很多代辦商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談,結果報酬砍價時連費用也一起被吃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60 條為代辦商報酬與費用償還的基礎規範,建立三段遞進的報酬決定順位——契約約定優先,無約定者依商業習慣,二者皆無時由法院依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核定,並確立費用償還為獨立於報酬的請求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辦商沒簽約抽佣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口頭約定仍有效但舉證難;無法證明約定內容時,依民法 560 條可改依同業習慣,或請法院按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

Q2墊付的費用案子沒成還能請求嗎?

能。費用償還與報酬是兩個獨立請求權,必要費用不以交易成功為前提,但需保留可連結具體代辦事務的單據。

Q3該行業沒有抽佣習慣,法院怎麼定報酬?

依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法院參考交易金額、成交筆數、代辦期間與投入人力,舉證重點是「你做了多少」。

Q4代辦商和居間、委任差在哪?

代辦商為特定商號持續處理營業範圍外事務;居間是促成他人契約收報酬;委任偏單次受託處理事務,適用條文與報酬邏輯都不同。

Q5代辦商報酬請求權時效多久?

經紀人報酬類請求權短期時效 2 年(民法 127 條),其餘依關係性質可能適用 15 年一般時效,從可行使日起算。

Q6口頭約定的抽佣如何舉證?

LINE、email、成交紀錄、證人皆可佐證;對話中出現「一單抽多少」「業績抽幾成」即為強力證據。

Q7存證信函該怎麼寫才有壓力?

明確引用民法 560 條,並分列報酬與費用兩個項目金額,對方會知道你懂行,和解意願提高。

Q8幫網紅接業配、跑通路也適用本條嗎?

只要符合代辦商定義(非受僱、為特定商號處理營業範圍外事務),自由工作者同樣受本條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代辦商(§560)居間(§565)委任(§528)
適用條文民法 558-575民法 565-575民法 528-552
關係性質為特定商號持續處理營業範圍外事務為他人報告或媒介締約機會受託處理一定事務
報酬決定契約→習慣→法院依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契約約定,未約定依習慣或價額原則無償,有約定或習慣才有報酬
費用償還獨立請求權,不問結果原則不得請求(除特約)必要費用得請求償還(§546)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12条(商人の報酬請求権)/第27条以下(代理商)
🇰🇷 韓國상법 제87조 이하(대리상)
🇨🇳 中國民法典第951條以下(行紀合同,最相近功能對照)
🇩🇪 德國HGB § 87(Provisionsanspruch des Handelsvertrete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4-5(rémunération de l'agent commercial)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13(principal's duty to compensate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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