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重點摘要民法第 560 條建立代辦商報酬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無約定者依同業習慣,無習慣者由法院按代辦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費用償還為獨立請求權。
Q · 幫商號跑業務但沒簽約,抽佣對方賴帳怎麼辦?
能要。民法 560 條三層順位兜底
依民法第 560 條,代辦商請求報酬有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沒約定就依同業抽佣習慣,連習慣都沒有時由法院依你代辦事務的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即使全程零文件,報酬也不會歸零。此外,你墊付的差旅、樣品、通訊等必要費用,是獨立於報酬的另一個請求權,不以交易成功為前提。
如果你是幫別人跑業務、接單、處理交易的代辦商(法律上專指替某個商號在其營業範圍外處理事務的人),這條是你最基本的護身符。它把你的報酬請求權排出一條清楚的順位:契約怎麼寫、就怎麼給;沒寫的話看同業習慣;連習慣都沒有,就看你辦的事情有多重要、做了多少,由法院定一個合理數字。這個順位看似簡單,但它真正的力量在於最後那一層:就算當初什麼都沒談,你辛苦接下的單子、跑完的客戶,老闆不能一句「我們沒約定」就把你打發走。同樣重要的是,你墊付的費用(差旅、通訊、樣品)也能請求償還,這不是「報酬的一部分」,是另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很多代辦商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談,結果報酬砍價時連費用也一起被吃掉。
民法第 560 條為代辦商報酬與費用償還的基礎規範,建立三段遞進的報酬決定順位——契約約定優先,無約定者依商業習慣,二者皆無時由法院依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核定,並確立費用償還為獨立於報酬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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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只是舉證困難。手邊有 LINE、email、證人、成交紀錄都可佐證;就算舉證不出約定內容,依民法 560 條仍可依同業習慣,或請法院依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對話截圖出現「一單抽多少」「業績抽幾成」就是口頭約定存在的強力證據。
可以。費用償還和報酬是兩條獨立請求權。報酬通常要成交才有,但費用只要是執行代辦事務必要的合理支出,不問結果都能請求。每一筆費用要保留單據,並能連結到具體代辦事務,否則最容易被砍。
依代辦事務的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法院會參考交易金額、成交筆數、代辦期間、投入時間人力與交易對商號的重要性。此時舉證重點要從「我應該拿多少」轉成「我做了多少」,所有可量化的工作紀錄都要端出來。
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無約定依同業抽佣習慣,皆無時由法院按代辦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
報酬是勞務對價(通常須成交),費用是執行事務的必要支出(不問結果),兩者是獨立請求權。
非受僱、為特定商號持續處理其營業範圍外事務並收取報酬的獨立輔助商人,含接業配、跑通路的自由工作者。
代辦商持續為商號處理事務、居間促成他人締約、委任偏單次受託,三者適用條文與報酬邏輯都不同。
整理成交與費用紀錄 → 確認報酬順位(契約/習慣/法院)→ 寄存證信函引用 560 條分列報酬與費用 → 提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有契約依契約,無約定依同業抽佣成數,皆無時法院參考交易金額、成交筆數、代辦期間與投入人力認定。
保留差旅、樣品、通訊等單據,單據最好註記對應客戶或事務,獨立於報酬一併主張,不以成交為前提。
用 LINE、email、成交紀錄、證人佐證,對話出現「一單抽多少」「業績抽幾成」即為強力證據。
代辦商有 560 條三層兜底、費用可獨立請求;居間原則不得請求費用,且報酬以促成契約為前提,選錯基礎證據可能白備。
| 比較面向 | 代辦商(§560) | 居間(§565) | 委任(§528) |
|---|---|---|---|
| 適用條文 | 民法 558-575 | 民法 565-575 | 民法 528-552 |
| 關係性質 | 為特定商號持續處理營業範圍外事務 | 為他人報告或媒介締約機會 | 受託處理一定事務 |
| 報酬決定 | 契約→習慣→法院依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 | 契約約定,未約定依習慣或價額 | 原則無償,有約定或習慣才有報酬 |
| 費用償還 | 獨立請求權,不問結果 | 原則不得請求(除特約) | 必要費用得請求償還(§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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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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