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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60 條(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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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60 條建立代辦商報酬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無約定者依同業習慣,無習慣者由法院按代辦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費用償還為獨立請求權。

Q · 幫商號跑業務但沒簽約,抽佣對方賴帳怎麼辦?

依民法第 560 條,代辦商請求報酬有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沒約定就依同業抽佣習慣,連習慣都沒有時由法院依你代辦事務的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即使全程零文件,報酬也不會歸零。此外,你墊付的差旅、樣品、通訊等必要費用,是獨立於報酬的另一個請求權,不以交易成功為前提。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幫別人跑業務、接單、處理交易的代辦商(法律上專指替某個商號在其營業範圍外處理事務的人),這條是你最基本的護身符。它把你的報酬請求權排出一條清楚的順位:契約怎麼寫、就怎麼給;沒寫的話看同業習慣;連習慣都沒有,就看你辦的事情有多重要、做了多少,由法院定一個合理數字。這個順位看似簡單,但它真正的力量在於最後那一層:就算當初什麼都沒談,你辛苦接下的單子、跑完的客戶,老闆不能一句「我們沒約定」就把你打發走。同樣重要的是,你墊付的費用(差旅、通訊、樣品)也能請求償還,這不是「報酬的一部分」,是另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很多代辦商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談,結果報酬砍價時連費用也一起被吃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60 條為代辦商報酬與費用償還的基礎規範,建立三段遞進的報酬決定順位——契約約定優先,無約定者依商業習慣,二者皆無時由法院依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核定,並確立費用償還為獨立於報酬的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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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口頭約定的抽佣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只是舉證困難。手邊有 LINE、email、證人、成交紀錄都可佐證;就算舉證不出約定內容,依民法 560 條仍可依同業習慣,或請法院依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對話截圖出現「一單抽多少」「業績抽幾成」就是口頭約定存在的強力證據。

Q2費用墊了但案子沒成,錢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費用償還和報酬是兩條獨立請求權。報酬通常要成交才有,但費用只要是執行代辦事務必要的合理支出,不問結果都能請求。每一筆費用要保留單據,並能連結到具體代辦事務,否則最容易被砍。

Q3該行業沒有抽佣習慣,法院怎麼定報酬?

依代辦事務的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法院會參考交易金額、成交筆數、代辦期間、投入時間人力與交易對商號的重要性。此時舉證重點要從「我應該拿多少」轉成「我做了多少」,所有可量化的工作紀錄都要端出來。

Q4代辦商報酬怎麼算?

三段順位:先依契約約定,無約定依同業抽佣習慣,皆無時由法院按代辦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認定。

Q5民法 560 條的報酬和費用償還差在哪?

報酬是勞務對價(通常須成交),費用是執行事務的必要支出(不問結果),兩者是獨立請求權。

Q6什麼人算代辦商?

非受僱、為特定商號持續處理其營業範圍外事務並收取報酬的獨立輔助商人,含接業配、跑通路的自由工作者。

Q7代辦商和居間、委任差在哪?

代辦商持續為商號處理事務、居間促成他人締約、委任偏單次受託,三者適用條文與報酬邏輯都不同。

Q8代辦商沒簽約怎麼請求報酬?

整理成交與費用紀錄 → 確認報酬順位(契約/習慣/法院)→ 寄存證信函引用 560 條分列報酬與費用 → 提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Q9代辦商報酬金額怎麼定?

有契約依契約,無約定依同業抽佣成數,皆無時法院參考交易金額、成交筆數、代辦期間與投入人力認定。

Q10墊付費用要怎麼請求償還?

保留差旅、樣品、通訊等單據,單據最好註記對應客戶或事務,獨立於報酬一併主張,不以成交為前提。

Q11怎麼證明口頭抽佣約定存在?

用 LINE、email、成交紀錄、證人佐證,對話出現「一單抽多少」「業績抽幾成」即為強力證據。

Q12代辦商 vs 居間哪個對我有利?

代辦商有 560 條三層兜底、費用可獨立請求;居間原則不得請求費用,且報酬以促成契約為前提,選錯基礎證據可能白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代辦商(§560)居間(§565)委任(§528)
適用條文民法 558-575民法 565-575民法 528-552
關係性質為特定商號持續處理營業範圍外事務為他人報告或媒介締約機會受託處理一定事務
報酬決定契約→習慣→法院依事務重要程度及多寡契約約定,未約定依習慣或價額原則無償,有約定或習慣才有報酬
費用償還獨立請求權,不問結果原則不得請求(除特約)必要費用得請求償還(§546)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12条(商人の報酬請求権)/第27条以下(代理商)
🇰🇷 韓國상법 제87조 이하(대리상)
🇨🇳 中國民法典第951條以下(行紀合同,最相近功能對照)
🇩🇪 德國HGB § 87(Provisionsanspruch des Handelsvertreter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4-5(rémunération de l'agent commercial)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13(principal's duty to compensate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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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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