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59 條(代辦商報告義務)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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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59 條規定代辦商須隨時報告負責區域的商業狀況於商號,並將每筆交易即時報告,此為不待合約約定的法定義務。
Q · 代辦商沒主動回報交易,老闆能追究嗎?
依民法第 559 條,代辦商對商號負有兩層法定報告義務:一是「隨時」報告所在地或負責區域的商業狀況,二是「即時」報告每一筆所為之交易。這個義務由法律直接強加,不需要寫進合約。代辦商若隱瞞交易、拖延回報或失聯,商號即可依民法第 226 條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並得作為終止契約的可歸責事由。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品牌方,在台中找了一個人幫你開拓中部市場,以你的名義接單、處理事務,這個人就是你的「代辦商」(法律上的專有身份,不是普通的業務員,也不是員工)。559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老闆沒意識到的事:這個人對你有「主動報告義務」,不是你問他才說,是他必須隨時把當地市場狀況、每一筆交易主動回報給你。這個義務不用寫在合約裡,是法律直接強加的。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大多數代辦關係破裂的時候,老闆想追究代辦商「隱瞞」「私吞」「做黑單」,合約裡往往沒寫報告義務。有了 559 條,你不用合約也能主張他違反法定義務,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直接成立。反過來,如果你是代辦商,這條是你的警報器:你以為自己只是「幫忙賣東西」,但法律已經把你綁進一個比你想的還嚴格的信託關係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9 條規範代辦商的法定報告義務。代辦商指非經理人、受商號委託、以該商號名義辦理事務之人。本條課予兩層義務:對所在地或負責區域的商業狀況須「隨時」報告,對其所成立的每一筆交易須「即時」報告。此義務不以契約明文約定為要件,為大陸法系商業代理關係中資訊對稱的核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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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559 條是什麼?▾
規定代辦商對商號的法定報告義務:隨時報告區域商況、即時報告每筆交易。
Q2代辦商沒簽合約也要報告嗎?▾
要。報告義務由民法 559 條法定,只要構成代辦關係即適用,不需合約明文。
Q3代辦商每月交報表算盡到義務嗎?▾
不一定。法條用「隨時」「即時」,重大市場異動與每筆交易須當下回報,月報可能不足。
Q4代辦商隱瞞交易我能解約嗎?▾
可。先定期催告補正報告,逾期再依法終止,並得主張損害賠償。
Q5什麼是代辦商?▾
非經理人、受商號委託、以商號名義辦理事務之人,民法第 558 條有定義。
Q6違反 559 條報告義務的時效多久?▾
債務不履行請求權原則 15 年(民法 125),但建議發現 30 天內啟動程序,越拖舉證越難。
Q7口頭委託的代辦關係適用 559 條嗎?▾
適用。代辦關係不以書面為要件,符合 558 條定義即成立報告義務。
Q8海外代理商的糾紛適用 559 條嗎?▾
若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則適用,可作為跨境訴訟主張對方違反報告義務的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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