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59 條(代辦商報告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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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知悉權、資訊不對等/證據偏在(輔助性權利/從給付義務)
報告義務——資訊/情報請求權
給付之訴
舉證責任減輕
訴之聲明
Step1:請求被告於某段期日期間給付原告投資相關明細,並做出結算報告之類的(資訊)
Step2: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前述結算之訴額
給付之訴、民訴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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