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558 條(代辦商之意義及其權限)

  1. 1.稱代辦商者,謂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2. 2.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3. 3.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8 條的代辦商,在代辦事務範圍內對第三人視為有一切必要行為之權,但簽票據、消費借貸、訴訟三者須另有書面授權。

Q · 業務員或代理商答應的事,公司到底要不要認?

依民法第 558 條,代辦商在「代辦事務範圍內」對第三人視為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公司不能事後用「我沒授權這個細節」脫身。但第三項把三件高風險行為挖出來:負擔票據義務、消費借貸、訴訟,這三件每一件都要「另有書面授權」,否則代辦商自己幹了就是他個人責任,效力不及於公司。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滿街跑的業務員、保險專員、房仲、品牌區域代理,法律上一大半都是「代辦商」。這個詞聽起來很古老,但它是整個業務代理制度的骨架。這條做了三件事:第一,定義什麼是代辦商(不是公司員工、不是經理人,而是獨立接受委託、用公司名義、在特定區域做生意的人)。第二,給第三人一個安心:只要在代辦商的業務範圍內,你跟他打交道就等同跟老闆打交道,他有做「一切必要行為」的權限,老闆事後不能說「我沒授權」來賴帳。第三,但是!代辦商有三件事不能自己決定:簽本票支票這類票據、借錢、打官司。這三件事沒有書面授權,代辦商自己幹了就是他個人的責任,牽不到公司頭上。懂這三層結構,你就知道跟業務員簽約時,哪些事可以當場定、哪些事必須要公司書面蓋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8 條為商業代辦制度的核心規範,定義代辦商為「非經理人而受商號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名義辦理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並確立三層權限結構:代辦事務範圍內對第三人視為有一切必要行為之權,但負擔票據上之義務、為消費借貸、為訴訟三者,非經書面授權不得為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辦商是什麼?

非經理人、受商號委託、在特定區域以商號名義辦理事務的獨立業務代理人。

Q2業務員口頭承諾公司要認嗎?

代辦事務範圍內的合理承諾公司要認,超出常規的離譜條件可能不算必要行為。

Q3代理商簽的本票公司會認帳嗎?

除非有書面授權,否則不會。第三項把票據義務排除在當然權限之外。

Q4代辦商跟經理人差在哪?

經理人是僱員權限廣泛,代辦商是獨立委託且票據、借貸、訴訟被排除。

Q5代辦商跟員工怎麼分?

看有無雇傭關係、固定薪資、組織隸屬;打卡領固定薪可能被認定為員工。

Q6代辦商擅自打官司公司要負責嗎?

訴訟行為沒有書面授權,判決效力不及於商號。

Q7加盟店是代辦商嗎?

不是。加盟是獨立事業自負盈虧,代辦商以商號名義營業、效果歸屬商號。

Q8依本條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無特定時效,依一般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或特別請求權較短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代辦商(558)經理人(553)一般員工
法律關係獨立委託/承攬公司僱員僱傭
權限範圍限於代辦事務範圍廣泛法定權限依職務授權
票據/借貸/訴訟須另有書面授權一定範圍內當然有權原則無權
以何名義營業商號名義商號名義依授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 第27条以下(代理商)
🇰🇷 韓國상법 제87조(대리상)
🇩🇪 德國HGB §§ 84 ff.(Handelsvertret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134-1 et s.(agent commercial)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無成文商業代理專章,依普通法 agency 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