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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8 條(代辦商之意義及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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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2. 2.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3. 3.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8 條的代辦商,在代辦事務範圍內對第三人視為有一切必要行為之權,但簽票據、消費借貸、訴訟三者須另有書面授權。

Q · 業務員或代理商答應的事,公司到底要不要認?

代辦範圍內公司要認;票據、借貸、訴訟須書面授權

依民法第 558 條,代辦商在「代辦事務範圍內」對第三人視為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公司不能事後用「我沒授權這個細節」脫身。但第三項把三件高風險行為挖出來:負擔票據義務、消費借貸、訴訟,這三件每一件都要「另有書面授權」,否則代辦商自己幹了就是他個人責任,效力不及於公司。

深度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滿街跑的業務員、保險專員、房仲、品牌區域代理,法律上一大半都是「代辦商」。這個詞聽起來很古老,但它是整個業務代理制度的骨架。這條做了三件事:第一,定義什麼是代辦商(不是公司員工、不是經理人,而是獨立接受委託、用公司名義、在特定區域做生意的人)。第二,給第三人一個安心:只要在代辦商的業務範圍內,你跟他打交道就等同跟老闆打交道,他有做「一切必要行為」的權限,老闆事後不能說「我沒授權」來賴帳。第三,但是!代辦商有三件事不能自己決定:簽本票支票這類票據、借錢、打官司。這三件事沒有書面授權,代辦商自己幹了就是他個人的責任,牽不到公司頭上。懂這三層結構,你就知道跟業務員簽約時,哪些事可以當場定、哪些事必須要公司書面蓋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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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8 條規定:「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