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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8 條(代辦商之意義及其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代辦商者,謂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2. 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3. 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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